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安全形勢穩定好轉,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
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煤炭局(辦)、監察廳(局、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認清加強安全基礎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國有重點煤礦是我國煤炭工業的骨幹,代表著煤炭工業的先進水平,在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發展戰略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狀況直接影響煤礦安全的全局。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近年來出台了一系列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經過認真治理,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煤礦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時有發生,一些重大技術難題仍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
(二)安全基礎管理薄弱是當前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總體上看,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管理有基礎、有經驗,但由於體制、結構、市場等諸多因素的變化,安全基礎管理出現不相適應、甚至滑坡的狀況。主要表現在:一些企業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技術管理、現場管理、設備管理弱化,勞動組織管理鬆弛,以包代管較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質量、工程質量、材料設備質量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規章制度執行不嚴,“三違”現象時有發生;隊伍培訓缺失,不適應安全生產的要求等。必須把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抓住關鍵、抓住薄弱環節,採取有力措施,迅速改變上述不良狀況。
指導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堅持生產必須安全,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堅持抓基層、打基礎,強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著力點放在現場、區隊和班組;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氣解決當前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又要研究影響煤礦安全的深層次問題,著力推動政策治本;堅持當前和長遠的統一,既要抓好當前的薄弱環節,治理整改安全隱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產“五要素”,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長治久安。
(四)工作目標:堅決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力爭到2007年使國有重點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產量在600萬噸以上的煤礦率先達到國際水平,百萬噸死亡率降到0.5以下,安全狀況穩定好轉;到2010年,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下,實現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五)主要任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投入、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著力加強區隊班組建設,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把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依法治礦,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
機構和制度(六)加大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力度。要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決定》、《特別規定》等一系列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提高全員的法律素質,把煤礦安全生產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之上,推進依法治安戰略的實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的“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防突、電氣設備防爆、水文地質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明確專門人員負責。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派駐制。駐各礦安全管理機構由集團公司直接領導。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機構在檢查中發現“三違”行為或安全隱患,依照有關規定,有經濟處罰權、停產整頓權、提出免去礦長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建議權,並應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煤礦安全情況。企業必須接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管監察。
(八)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會議制度;
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7?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12?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3?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
14?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5?安全舉報制度;
16?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
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8?企業認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九)依法依紀查處失職瀆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煤礦職工必須嚴格遵紀守法。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安全管理職責。要建立並實施舉報獎勵制度。對群眾舉報的違法違紀現象和失職瀆職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同時獎勵舉報人。
強化責任制,建立健全責任考核體系
(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安全規劃、安全目標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使企業安全與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建立企業內部安全指標考核體系,落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實安全管理人員,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足額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費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辦理保險;建立以安全為重點的幹部考核制度,把安全業績作為管理人員晉陞、獎勵的重要因素;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十一)建立並嚴格落實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必須建立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應負的職責,分級管理,層層落實。
(十二)落實新建、改建、擴建礦井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嚴禁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嚴禁邊建設邊生產。實施煤礦井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嚴把建井隊伍的資質等級關,杜絕井下工程轉包,嚴禁資質證書出租、外借。井下工程嚴禁使用與資質不相符的施工隊伍。嚴禁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工程承包給沒有防突專業技術和裝備的隊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實行屬地管理,事故統計在建設單位。一旦發生事故,要視情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責任,同時還應查清設計、監理、評價等單位和機構的相關責任。異地辦礦的,誰辦礦誰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三)明確改制、破產、重組礦井的安全管理責任。破產重組的國有重點煤礦,按照管人、管事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由主管單位負責安全;收購兼并地方中小煤礦的,由收購單位負責安全。股份制煤礦由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負責安全;不論何種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須統一標準,必須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十四)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跟蹤考核。建立安全生產跟蹤考核制度,把考核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企業領導年薪中與安全掛鉤的份額占結構工資總額的比例應不低於30%。對安全業績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實施井下崗位安全責任津貼和安全風險抵押制度。五、加強和改進安全技術管理
(十五)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對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必須設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測、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負責落實技術管理工作。集團公司對各礦總工程師、公司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的任命,要徵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開拓巷道布置,採掘部署,生產系統調整,技術規範、標準、措施的制定,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由總工程師負責決策。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方案。采、掘、機、運、通、安監、地測等基層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開發機制。煤礦企業集團應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機構,配備足夠的科研人員,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配備專門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員。確定安全科研項目,保證安全科研經費。制定獎勵制度,激勵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開展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活動,推動科技創新和先進科技成果在安全生產中的廣泛應用。
(十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技術難題。企業要根據安全生產實際,與科研、地質、高校、設計、協會等機構聯合,對安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開展科研攻關。對災害嚴重、經專家論證現有技術條件難以保障安全的煤層,應停止開採。
(十八)加強現場技術管理。礦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對技術措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進行審批,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組織在用安全設備、儀器、儀錶的檢測檢驗。堅持單項工程編製專門措施。技術人員必須動態掌握施工環境的變化,及時對措施進行修改、補充。對巷道貫通、系統調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區啟封等重要技術工作,必須成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協調管理小組,加強現場協調指揮。要嚴格技術資料檔案管理,準確、及時標註圖紙資料,健全技術資料檔案,對記載礦井開採情況和隱患的技術資料,以及周邊小煤礦的開採技術資料要妥善保管。
(十九)嚴格執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自燃傾向性的鑒定報批工作。採煤工作面提高單產、採用放頂煤回採工藝、增加採掘工作面數量,必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在通風系統可靠,瓦斯、火災、煤塵防治技術有保障的前提下實施,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採區必須設專用迴風巷,採煤工作面設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須符合規程規定,掘進巷道必須按規定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要保證通風設施的質量,從巷道設計入手優化礦井通風系統。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必須“先抽后采”,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保證正常配風條件下採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在完善防塵系統的基礎上,強化採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和運輸轉載點等自動噴霧的使用,推廣煤體注水工藝,從源頭治理粉塵。必須按標準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並要有專職管理隊伍,專人維護,定時檢驗,確保真正發揮作用。
(二十)加強礦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礦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組織對礦區及周邊積水情況調查,加強預測預報。要完善有關水文圖紙資料,公示技術預測結果,讓職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範措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備足夠的防治水裝備,制訂防治水應急預案,確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強煤礦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強化集團公司、礦兩級調度指揮系統,確保指揮暢通、及時、有力。對各級管理人員下井作出規定,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少於3次,安全生產系統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其他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3次。煤礦黨委書記、礦長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安全生產系統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他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煤礦每班必須至少有一名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帶班下井,深入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區隊管理人員必須與工人同上同下;生產系統管理人員重點巡迴檢查,抓住重點、抓住關鍵、抓住細節,盯住薄弱環節,消滅死角。強化夜班現場指揮。定期公布煤礦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下井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二十二)加強基層班組建設。重點加強區隊、班組建設,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班組。要提高班組長的素質,根據企業實際制定班組長任職標準,將班組長崗位工作經歷納入煤礦各級管理人員選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為核心的班組考核標準,規範班前活動程序,每班進行考核。煤礦企業集團每年召開安全生產班組建設工作會議。
(二十三)嚴格按照規定的定編、定員、定額組織生產。嚴格正規循環作業,嚴禁違反定員標準組織生產。採掘一線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嚴禁同一區域多單位違反程序作業,多頭指揮。執行特殊崗位現場交接班制度,嚴禁交接班時兩班人員在現場交叉作業。
(二十四)加強設備管理。嚴把設備的安全准入關。定期對在用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安全有效。加快設備更新,嚴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杜絕電氣失爆。
(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礦“三違”行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員崗位責任考核制度,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責任,遵守勞動紀律。要制定能夠有效制止“三違”現象的處罰、教育規定,嚴肅查處“三違”行為。
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隱患
(二十六)多渠道籌措安全生產費用。各煤礦企業在正常提取維簡、折舊等費用的前提下,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費用不足的要提高標準並按財建字〔2005〕168號文件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各企業要用好上述資金及稅後利潤與自有資金,多渠道籌措資金增加安全投入,結合實際制定補還安全欠賬的具體方案,並抓好落實,力爭兩年內(到2007年底)補還安全欠賬。要建立安全持續投入機制,切實做到不欠新賬。
(二十七)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費用必須用於安全生產,重點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瓦斯抽放設備和工藝先進,防火、防塵、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設備到位,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工藝。安全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對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費用、投入不到位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二十八)認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隱患。對礦井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定職工報告隱患的獎勵辦法。由礦長組織實施隱患排查活動,明確隱患整改的期限和質量要求。對發現的隱患要分類定級,制定措施,做到“項目、資金、設備材料、責任人、進度”五落實。對存在《特別規定》所列重大隱患的礦井必須停產整改,對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礦井,吊銷該煤礦礦長的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加強教育和培訓,實行全員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大煤礦人才培養力度。開展校企聯合辦學,採取委託培養、設立定向獎學金、償還助學貸款、提高就業待遇等措施,培養採礦、礦建、通風、機電、地質、測量等煤礦主體專業的學生,同時培養好技術工人,解決人才短缺問題。選送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礦山事業、有一定文化基礎的基層管理人員和先進模範人物到大專院校脫產學習,培養後備人才。
(三十)加強安全培訓。煤礦企業和各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培訓基地,滿足安全生產管理對提升員工專業素質的要求。加強培訓師資建設,規範培訓教材。做到培訓計劃、機構、基地、費用、教材、人員、考核、檔案、制度“九落實”。積極推廣以區隊、班組為單位,成建制進行培訓。改進煤礦安全活動日,結合生產實際,提高活動效果。要建立培訓檔案,嚴格考核,不合格不準上崗,尤其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煤礦企業要定期組織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活動。
(三十一)開展安全警示教育。確定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各重點產煤省(區、市)根據情況,在重點礦區確定若干個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經常組織開展警示教育活動,警示職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促進安全工作。
(三十二)嚴格安全管理人員准入。新任命的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監察處處長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礦長還必須具備生產(機電)、技術、安全等副職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科區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擔任。現任的上述管理人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2年內必須調整到位。新畢業的大中專學生,至少應在生產一線鍛煉1年以上,才能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儘快變招工為招生,三年內實施到位。從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須接受技工學校至少1年的正規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上崗后要與老工人簽訂至少一年一對一的師徒合同,發揮老工人的技術“傳、幫、帶”作用。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符合資質條件的培訓機構正規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十四)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用工行為。招用職工(包括招用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就業前培訓,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生產礦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隊”。
推進科學管理,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
(三十五)積極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制定各崗位工作質量標準和各單項工程質量標準,由跟班負責人、安監員、質量檢查員依據標準每班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實現動態達標。制定質量與經濟利益掛鉤的辦法,實行重獎重罰。嚴把質量毫米關,杜絕劣質工程。企業每季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工作。
(三十六)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通過規範制度、科學管理、採用先進技術,實現人、機、環境的高度和諧統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實現煤礦企業的本質安全。借鑒推廣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體系。各煤礦企業要結合實際,選擇基礎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礦井;生產礦井要選擇基礎設施好、裝備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的採掘工作面,進行試點,總結經驗,不斷推廣。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
(三十七)建立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保證資金投入。要制定各類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經常開展演練。要加強預案宣傳和應急救援教育,公示應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災難預防、避險、報警、自救、互救知識。
積極推進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三十八)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實保障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在企業得到貫徹落實。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體現共產黨員的先進性。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職工生活。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黨組織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召開黨委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三十九)要發揮各級企業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優勢,開展切合實際、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積級組織開展“安康杯”活動,廣泛開展親情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特別是發揮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的作用;組織開展“人人都是安全員”、“安全社區”等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四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礦務公開,定期組織開展職工代表安全巡視、安全督查等活動。要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積極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等。認真核查處理群眾安全舉報,接受職工提出的安全建議。要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賦予井下職工以下十項權利: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有權不執行;沒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權不開工;不組織班前安全學習,工人有權不下井;未進行“三位一體”(班長、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工人有權不開工;監測監控系統安裝不到位、運行不正常,工人有權不開工;不配全合格的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工人有權不下井;避災路線不標識,工人有權不下井。煤礦不得因上述原因扣發職工工資、辭退職工。
(四十一)大力弘揚先進的安全文化理念。強化安全意識,規範安全行為,增強安全措施的執行力。積極借鑒吸收國內外優秀企業的安全文化理念,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創新和發展。辦好企業電視、報紙和網站安全專欄,使安全知識、安全文化傳遍礦山、進入社區、深入人心。
十一、支持和促進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四十二)加強宏觀政策支持。選擇有代表性的災害嚴重礦區建立國家級“產、學、研”聯合研究基地,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機理及預測預報、瓦斯抽采技術、採空區火區探測與治理、衝擊地壓、軟岩支護、地下水防治、放頂煤開採、深井開採等重大技術難題。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推進結構調整,建設大型煤炭生產基地,淘汰規模小、生產力水平低、安全無保障等落後的生產能力,支持大型煤礦企業收購、兼并、重組和改造小煤礦。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足額核算安全成本、資源成本、環境成本、轉產成本,逐步使煤炭開採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儲量計征煤礦資源稅費並與回採率掛鉤,加大經濟調控力度。規範和推動煤礦資源整合工作。制定鼓勵煤礦抽采瓦斯的政策。控制基本建設規模,防止產能過剩,保持煤炭經濟健康運行。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商業保險。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四十三)加強政府和職能部門監管。政府作為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加大監管力度,督促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嚴格規範煤礦企業的生產行為。同時要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周邊小煤礦開採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對超層越界開採的小煤礦,要及時啟動關閉程序,依法予以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格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內兩次3至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頒發;對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內兩次10至29人責任事故的集團公司總經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兩次30人至49人責任事故的集團公司董事長,吊銷其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3年內不得頒發;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省級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可根據情況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對重大未遂傷亡事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研究制定具體的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辦法。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企業領導班子的經營業績考核,要把安全生產作為重要內容。
(四十四)加強社會監督。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在全社會營造關心煤炭行業、關注煤礦礦區、關愛煤礦礦工的良好氛圍。定期公告安全生產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井工礦井,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交流,適時召開全國班組建設工作會議,每年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評定和命名,抓好本質安全型礦井試點,舉辦安全文化建設論壇,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為企業創造學習交流的平台。對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在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五)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意見。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中央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本《指導意見》所稱國有重點煤礦包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省屬煤礦企業管理的煤礦;所稱集團公司是指直接管理煤礦的集團公司或礦務局。對其他形式集團公司的要求,由各產煤省(區、市)在制定本地具體意見時作出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指導意見轉發給轄區內國有重點煤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