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海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海南省工經聯的前身為1995年成立的海南省工業經濟協會。2000年元月,經有關部門批准,更名為海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是全省工業行業協會和行業骨幹企業及科研單位、國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組成的聯合組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信田、省政協副主席周松、省經貿廳廳長許曉民擔任省工經聯名譽會長,省政協常委彭慶海擔任省工經聯會長。

基本介紹


海南工經聯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省經貿廳直接指導下,積極探索,在加強行業管理,推進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海南工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受到政府部門和廣大會員企業的好評。
海南省工經聯常設機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下設:辦公室、會員工作部、經濟合作部、對外聯絡部。
海南工業經濟聯合會名譽會長和辦公會議組成人員:
名譽會長:王信田 周松 許曉民
會長:彭慶海
常務副會長:劉伯泉王光興曾渝 趙序宏
秘書長:陳恆 副秘書長:楊謙
海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海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海南工經聯
第二條 海南工經聯是全省工業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全省性工業行會和行業骨幹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部分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國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
第三條 海南工經聯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主義工業現代化建設,貫徹實施科教興瓊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而努力工作。同時在政府、工業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工業經濟健康在序運行等方面做出貢獻。
第四條 海南工經聯是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指導業務,海南省經貿廳主管和海南省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可與國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條 海南工經聯會址設在海口。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海南工經聯的任務
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對海南工業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工業行業組織建設、產業政策、工業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外工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在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服務;
積極為工業行業協會服務:在服務基礎上,按照自願原則,對聯合會的成員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組織和協調;
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行業間、地區間、企業間的經濟聯合;
舉辦展覽,交流省內外工業經濟發展的經驗;
編輯出版經濟類出版物,宣傳政府的工業經濟政策;
發展與國內外經濟團體的聯繫,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海南工經聯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工業行業骨幹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工業經濟研究團體,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填寫會員登記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海南工經聯的單位會員。本省的工業行業協會,經協商,自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即為海南工經聯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從事工業經濟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填寫會員登記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海南工經聯個人會員。經濟理論界的個人會員參加聯合會學術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
一、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海南工經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審議和批准全省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討論並決定聯合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選舉全省理事會。
二、全省理事會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省理事會領導聯合會工作。全省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省理事會議每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
全省理事會職權是:
貫徹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審定聯合會的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審查聯合會的財務決算
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審議通過秘書長人選;
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籌備和召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三、常務理事會
在全省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全省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全省理事會的決定;
向全省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聯合會工作計劃;
處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
討論並決定聯合會重要工作;
審查、接納新會員;
提出增補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議案。
四、聯合會的負責人。
會長:由長期在工業界從事過領導工作的資深人士擔任,經全省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罷免會長議案,經三分之一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後提交全省理事會審議。
秘書長:由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活動能力,有社團工作經驗,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其產生和罷免,由會長提議並徵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再提交全省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海南工經聯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五、在會長領導下,組織辦公會議,負責領導聯合會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處理聯合會的日常事務。經常務理事會授權,聯合會會長辦公會議可決定聯合會的重要工作,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專業委員會和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日常工作接受聯合會辦公會議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會費。
政府的資助。
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國內國外有關組織和個人捐贈。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海南工經聯依法佔有和管理本會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第十三條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聯合會資產,由聯合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海南工經聯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聯合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海南工經聯的終止,須事先召開全省理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請海南省民政部門註銷登記。終止后的聯合會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正案和說明,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海南省民政部門核准后,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表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隨著形勢發展變化,本章程在執行中出現一些必要的非原則性的變通,可經聯合會常務理事會做出暫行決定,再報下一屆全省理事會通過。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