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監察廳

湖北省監察廳

原湖北省監察廳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月31日,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省監察廳撤銷。

主要職能


1、主管全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省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的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省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從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省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8、調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全省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會同省委、省政府各部門以及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各部門除“省委管理的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室(處)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組織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廳(內設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綜合、分析全省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劃、報告、信息、簡報和有關文件;負責省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文件運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統計報表、新聞報道、通信收發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的管理;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和政紀案件的情況,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和文件,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以省監察廳或監察廳辦公室的名義與監察部、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聯繫;負責以省監察廳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廳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及廳長辦公會的組織和籌備工作;負責監察廳文件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派駐機構日常工作聯繫;承擔與特邀監察員的工作聯繫;承擔省源頭治腐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預防腐敗室(內設設綜合處和監督檢查處)
綜合處 負責擬訂全省預防腐敗工作的綜合規劃和政策;組織對有關改革措施的廉政風險進行研究、評估,採集、分析重要領域中與腐敗有關的各種信息,負責與公檢法、銀行等部門建立預防腐敗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建立腐敗預警機制、腐敗高風險分析識別機制和反映腐敗現狀的指標體系;承擔預防腐敗的國際交流合作,協調預防腐敗工作對外宣傳和情報信息交流等外聯工作。
監督檢查處 負責全省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指導、考核評價等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源頭治腐工作;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承擔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調查研究室
負責全省黨風廉政建設的調查研究,承擔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重要文件、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
法規室
負責提出制定紀檢、監察法規的計劃,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有關部門擬定黨內和行政法規的工作;負責地廳級紀檢監察機關上報備案的政策性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對上級業務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和省人大、省政府草擬的法規、規章提出修改建議;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調查研究及解釋工作。
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歸口管理幹部培訓中心和《楚天風紀》編輯部。
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地廳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組織全省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
糾風室(省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落實省政府和國務院糾風辦的工作部署,制定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對全省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
執法和效能監察室
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提出執法和效能監察工作的計劃和建議,以及對執法和效能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組織開展全省性或重要的執法和效能監察活動,參加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
案件監督管理室
負責全省重要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集體排查和監督管理。
第一至第五紀檢監察室
第一紀檢監察室主要負責重要案件的查處。
第二、第三紀檢監察室分管省直各部門、大專院校、大型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所聯繫部門省委管理的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的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聯繫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參加所聯繫部門、單位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綜合、協調、指導所聯繫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第四、第五紀檢監察室分管地方紀檢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所聯繫地區省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的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聯繫地區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參加所聯繫地區黨委的民主生活會;綜合、協調、指導所聯繫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
案件審理室(內設案件複查處)
負責審理省紀委、省監察廳立案查處的案件和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廳局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及政府報批和備案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的特別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對省紀委、省監察廳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申訴的複議複審;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複議複審決定的申訴,並按照程序規定進行複查複核;督促檢查經中紀委、省委和省紀委對案件批複意見的落實。
信訪室(含省監察廳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辦理群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舉報問題;核查部分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舉報線索,受理一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調查了解群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制定有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規章制度。
幹部管理室(內設幹部監督處)
負責委、廳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人事檔案管理和工資核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幹部、職工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調配、錄用、獎懲等工作,辦理離退休和退職手續;負責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省直機關、大專院校、大型企事業單位紀檢組、紀委(監察室、處)主要成員和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成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受理涉及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加強系統幹部監督;負責委廳機關的有關外事工作,承擔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工作。
派出紀工委監察局
負責聯繫省委財經辦、省信訪局、省政府法制辦、省人防辦、省政府參事室、省三峽辦、省扶貧辦、省政府採購中心的紀檢監察工作。主要職責:一是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所負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情況。二是案件調查。按程序批准,初步核實所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調查或參與調查所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所負責單位處級及處級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三是督促協調指導。開展重點巡查,督促、協調、指導所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抓好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受理舉報、申訴。受理對所負責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所負責單位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五是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工作;負責省紀委常委民主生活會的記錄、整理上報工作。

直屬單位


省紀委、省監察廳培訓中心、信息中心
承擔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全省紀檢監察系統“金紀工程”建設,全省電子監察系統、紀檢監察內網建設與維護,全省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培訓,“楚天廉政網”網站維護,“在線溝通”建設與維護,省紀委、省監察廳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運行、維護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職責。

派駐機構


(一)省紀委派出單位2個:
省直機關紀工委、省高校紀工委。
(二)省紀委、省監察廳綜合派出機構1個:
省紀委派出紀工委、省監察廳派出監察局。
(三)省紀委、省監察廳雙派駐機構33個: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審計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地方稅務局、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聞出版局、省林業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旅遊局、省糧食局、省物價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省紀委派駐紀檢機構8個:
省委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員會、省台灣工作辦公室、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五)省監察廳派駐監察機構5個:
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重新修訂、完善《湖北省監察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為機構職能類、政策法規類、規劃計劃類、業務工作類和其他類信息,參見《湖北省監察廳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楚天廉政網)上查閱《指南》。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1、在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機關刊物《楚天風紀》上公開部分政府信息;
2、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部分政府信息。
3、通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報》公開規範性文件。
(三)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構職能、政策法規類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一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查閱這類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監察廳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本機關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路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省監察廳信訪室指導在線溝通值班人員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函、傳真、電報等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為省監察廳監察綜合室,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省委大院內,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通信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省委大院內省監察廳監察綜合室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推薦填寫《湖北省監察廳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機關將當場答覆或者隨即答覆予以公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遞交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四)申請流程圖
三、申述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監察廳信訪室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