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

介紹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原則


應注意兩點:一是並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程序


在實際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調解時,必須注意:
(1)在調解前,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細緻的調查取證,以取得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製作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律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及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等。
(4)是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