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協議

婚外情協議

婚外情協議,就是協議當事人,為了防止婚外情而簽訂的協議。對於協議內的財產有效性,還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對此種情況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協議內容


婚外情協議內容經常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就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對方,或者附加其他的條件。

爭議


婚外情協議
婚外情協議
在參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修訂專家中的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議是無效的。婚姻關係是一種人身關係,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如果認為此協議有效,將可能會因為要舉證而造成捉姦成風,影響社會風氣。
另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議應當有效。因為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達成的約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持這兩種意見的人,數量幾乎相當。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對此種情況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表現


1、雙方在婚姻有效期內,為了防止另外一方出軌,而簽訂的協議。
2、已無感情的婚姻雙方,為了家庭的完整,但又為了各自的感情發展,而私下籤訂的協議。
3、協議雙方都已結婚,但想在一起,因此簽訂協議,雙方離婚後結婚。

案例一


事件

婚外情協議
婚外情協議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雙方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在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並特別在協議第三項“違約責任”第二條中規定:“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並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賠償金額為3000元人民幣。”
沒想到,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違反“忠誠協議”的罰金1萬元。雖然男方李某堅持“該協議條款是無效的”,但王某代理律師主張:該條款是夫妻雙方對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並未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李某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李某與其他女性的一些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於彼此忠實的約定,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判決李某支付王某1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二
婚外情協議
婚外情協議
這對夫妻來自泰和縣城,2005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小孩。因為工作原因,妻子經常出差,丈夫一人在家無聊,便和朋友到外面賭博。時間一長,丈夫便和一名女賭友關係密切。其間,妻子發現了丈夫有出軌的嫌疑,找到丈夫談心,丈夫當即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再犯。為了防止丈夫日後可能出軌,妻子和丈夫商議簽訂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對彼此都要忠誠,若有一方出軌,出軌方便要凈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並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5萬元。在妻子看來,這份忠誠協議應該可以讓丈夫不敢出軌。可就在忠誠協議簽訂后不久,丈夫再一次借著妻子出差時和女賭友來往,直至發生不正當關係。就在妻子發現丈夫出軌,拿出協議要求丈夫凈身出戶時,丈夫百般不同意。到最後,丈夫雖然同意離婚,卻提出這份忠誠協議是無效的,夫妻共有財產應該平分。法院判決協議有效出軌丈夫凈身出戶8日,泰和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前簽訂的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有效。由於這份忠誠協議還寫有出軌一方不僅凈身出戶,還得賠償對方5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妻子要求丈夫兌現這一承諾,遭到丈夫的拒絕。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妻子同意放棄要求出軌丈夫支付5萬元賠償金,但其他事項須按協議內容執行。於是,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內家電、傢具均歸妻子所有,丈夫只帶走個人生活用品。對於泰和這起忠誠協議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省高院一名王姓法官表示。法律的運用是正確的。王法官認為,“忠誠協議”、“婚前財產協議”等,這些過去只出現在生意場上的協議,現在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家庭夫妻關係中,簽訂婚姻契約成為一種新趨勢,所以有人在質疑,這到底是婚姻的進步還是忠誠的倒退?但有一點,婚姻忠誠協議的內容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有婚外情的一方,也是一個很有效的法律救濟,法律沒有理由不去保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