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優待
社會優待
社會優待是指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對優撫對象從政治上、經濟上給予的優厚待遇。優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優待是指國家、社會、群眾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和撫恤補助對象給予優待金,以及在醫療、交通、住房、就業、入學、入托、生活困難補助、救濟等方面提供的優惠待遇;狹義的優待是指對義務兵家屬和撫恤補助對象發給的優待金。
根據2004年8月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主要有:
1.生活優待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複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2.醫療優待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複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3.交通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4.其他優待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迹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迹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中央政府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世界其他國家對軍人及其家庭成員也有多種優待,幫助其解決就業、住房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現役軍人優待
(1)收入減免所得稅優待。美國、英國等軍官基本薪金以外的各種津貼、軍人參戰期間的薪金收入等,國家在徵收所得稅時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美國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實行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美國軍人中只有小部分高收入軍官需要交納個人稅,但也比普通人優惠不少,其他多數軍人則享受免稅優待,僅此一項實際收入增加就在20%左右。在俄羅斯,定期和超期服役的軍人、學員、軍事建築人員及其配偶免征未婚稅、獨身稅、少子女稅,在農莊的免繳土地稅;軍官除工資外,其他收入免交所得稅。
(2)交通費優待。許多國家對軍人乘坐各種交通工具給予優惠待遇。俄羅斯、波蘭、瑞士等國的軍官在探親、旅遊或其他因私乘坐國內飛機、車船時,均享受半價優待。印度軍官除規定的探親路費給予報銷之外,每名軍官每年還可以獲得6張6折優待火車票,供其親屬使用。在美國,軍人外出旅遊可以享受一定次數的免費軍用飛機運輸,在當地軍人旅社免費住宿,或者通過軍隊的訂房中心以對摺以下的價格預訂其他賓館。據美國國防部估計,美軍官兵每人每年平均享受的優惠待遇價值達1.5萬美元。
2.退伍軍人優待
美國退役軍人在就業等方面享有多種優待,退伍軍人在職業競爭考試中可比其他人員額外加分;容許退伍軍人可以申請要求一定文化考試成績的高級文官職位,並給予一般退伍軍人在錄取時可以比非退伍軍人申請人低5分、傷殘退伍軍人可以低10分的優待。殘廢程度超過30%,但尚能工作的可以免試;政府僱用有關職員,也優先從退伍軍人中招聘。美國規定,每年11月11口為退伍老兵日。每年退伍老兵日,各地會邀請退伍軍人接受民眾的歡呼和祝福。
德國對於退役軍人的優待體現在退休金方面,有關制度規定:服役10年以上,或者服役期間喪失勞動能力的軍官,可領取退休金。退休金數額根據基本工資、職務補貼和住房補貼計算。服役10年的預備役軍人,其最低退休金占其基本工資、職務補貼和住房補貼的35%。服役超過10年而不到25年的,每年再增加2%,25年以上的每年再增加1%。退休金的最高額不得超過服役最後一個月薪金的75%。
3.軍人家屬優待
在美國,軍人家屬也可享受不少優待。軍人被派遣到海外駐守,可以免費攜帶家屬同往。現役軍人家屬也可以獲得10萬美元的集體人壽保險。近年來,美國政府又出台了新政策鼓勵外國人蔘軍。在戰場上陣亡的外國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加入美國籍,其中有些人的父母如果是非法移民,可以得到豁免。
(一)政治上給予高度評價
為發揚革命烈士軍人忘我犧牲、獻身國防事業的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政府以各種形式褒揚革命烈士,慰問現役軍人及其家人,開展擁軍擁屬活動,表彰為革命而壯烈犧牲的烈士。以此教育人民群眾尊敬愛戴投身國防事業的軍人,緬懷為無產階級的革命事業拋灑熱血的烈士,學習他們獻身祖國和人民的崇高精神。《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明確規定,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成為革命烈士家屬。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書》。各級人民政府有搜集、整理、陳列著名革命烈士鬥爭史料的義務,編印《革命烈士英明錄》,大力弘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二)物質上予以補償
即給予優撫對象補助以保證其一定生活水平和質量。如《兵役法》第56條規定,城鎮軍人等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時,對軍人的優待還體現在國家給予現役軍官以微高於同級公務員的薪金。
優待金的來源包括:一是財政撥款;二是軍屬所在單位或軍人蔘軍前所在單位承擔;三是通過社會統籌方式解決。優待金標準的確定依據①要與當地經濟條件和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②要保障優撫對象相當或略高於當地一般群眾的生活水平;③要考慮優待金籌集的可行性。目前,對服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範圍,優待金標準和統籌辦法等,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三)優先照顧
對優撫對象在治病、升學、就業和子女人托(學)、工作調動、分配、修繕房屋、補助救濟以及乘車(船)、購物、郵政等方面的優先照顧。如《兵役法》第56條規定,城鎮軍人自謀職業的,給予一定政策上的優惠。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院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四)生活中的幫助和扶持
具體表現為在實踐中對生活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由所在的社區組織有關方面幫助克服困難,渡過難關,用自己的雙手建立美好的家園;對其中的一些貧困戶,在銀行貸款上予以扶持;各級領導定期到優撫對象家中走訪,幫助解決具體問題,並在精神上予以撫慰。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措施具體還有: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複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複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同時,該條例還規定,除現役軍人外,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複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