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政治制度
蘇聯政治制度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聯邦制國家。它是十月革命后徠於1922年底成立的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十月革命后,蘇維埃制度一直是蘇聯(蘇俄)的根本政治制度;蘇聯共產黨〔俄國共產黨(布)〕是唯一的政黨,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國家政治制度的核心。1988年12月以後,蘇聯多次修改憲法,其政治體制不斷變化,直至1991年底蘇聯解體。
目錄
1917年11月~1988年12月的政治制度 1917年11月7日(俄歷10月25日),俄國人民在В.И.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黨領導下,推翻了地主資產階級政權,取得了十月革命的勝利。勝利的當天即召開了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列寧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農民書》,宣布全部政權歸蘇維埃。從此,蘇維埃成為俄國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1917年11月~1918年 3月,全國各地相繼建立了蘇維埃政權。1918年 1月25日全俄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宣布俄國為工兵農代表蘇維埃共和國。同年7月10日,全俄蘇維埃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本法)》(簡稱蘇俄憲法),確立了以蘇維埃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1922年12月30日,蘇聯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聯盟條約》和《聯盟成立宣言》,宣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1924年 1月31日,蘇聯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簡稱蘇聯憲法),確認蘇聯為統一的蘇維埃社會主義的聯盟國家。1934年蘇聯宣布剝削階級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已佔統治地位。1936年12月5日蘇聯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的蘇聯憲法,進一步完善了蘇維埃制度。1977年10月 7日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蘇聯憲法。該憲法繼承前三部蘇聯憲法的思想和原則,宣布蘇聯已經建成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憲法以專章規定了蘇聯的政治制度,宣布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代表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國內各族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規定蘇聯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蘇維埃,並規定蘇聯共產黨是蘇聯政治制度的核心。
蘇維埃制度“蘇維埃”一詞是俄文“Совет”的漢語音譯,意即“代表會議”或“會議”。蘇維埃制度是蘇聯的政治基礎,是俄國勞動人民在革命鬥爭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政權組織形式。早在1905年 3月,烏拉爾的阿拉帕耶夫斯克工廠的工人首先建立了工人代表蘇維埃,作為領導罷工的機關。隨後,伊萬諾沃-沃茲涅先斯克市的工人建立了俄國第一個全市性的工人代表蘇維埃。彼得堡、莫斯科等大城市也相繼建立了工人代表蘇維埃,有的地方還建立了士兵代表蘇維埃、農民代表蘇維埃。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蘇維埃由領導罷工的機關轉變為領導武裝起義的機關,成為革命政權的萌芽形式。1905年俄國革命失敗,蘇維埃被沙皇專制政府取締。1917年俄國二月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各地又重新建立了蘇維埃。1917年 6月召開了全俄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十月革命勝利后,蘇維埃成為俄國無產階級的政權組織。1917年11月~1918年1月,蘇維埃的名稱為工兵農代表蘇維埃。1918年 1月改稱工農和紅軍代表蘇維埃。1936年改稱勞動者代表蘇維埃。1977年又改稱人民代表蘇維埃。蘇維埃作為蘇聯的政權組織實行議行合一的原則。1918年的蘇俄憲法規定,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立法、發布命令和監督機關。1922年底蘇聯建立后,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組成的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為蘇聯的最高立法、執行和指揮機關。1936年蘇聯憲法規定,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的蘇聯最高蘇維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其常設機關。1977年蘇聯憲法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其常設機關,蘇聯部長會議以及蘇聯最高法院和檢察機關都由蘇聯最高蘇維埃產生,並對它負責和報告工作。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律和決議,蘇聯部長會議必須貫徹執行。蘇聯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同法律發生抵觸時,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有權廢除。蘇聯的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根據憲法、法律及上級機關的決議,有權解決本地區的一切問題。蘇聯的地方行政機關──執行委員會由相應的人民代表蘇維埃選舉產生,並對它負責和報告工作。
國家結構形式 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根據當時俄國的民族狀況提出國家結構形式採取聯邦制,並建立了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這是基於自治基礎上的聯邦制。它的成員是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權但不享有主權的自治單位,如自治共和國、自治州和自治專區等。1922年成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統一的多民族的聯盟國家。它的組成單位是在法律上享有一定主權的加盟共和國。到1940年,蘇聯已擁有15個加盟共和國。1922年12月第一次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聯盟條約》,以及後來頒布的三部憲法,對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法律地位及其職權劃分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原則是:既要保障加盟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又要鞏固聯盟國家的統一(見蘇聯加盟共和國)。
政黨制度 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后,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曾與左派社會革命黨聯合執政。1918年聯合執政破裂后,一直由布爾什維克黨(1952年改稱蘇聯共產黨)執政,形成了一黨制的政黨體制。1977年蘇聯憲法第 6條明確規定:“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聯社會政治制度以及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核心。”(見蘇聯政黨)
選舉徠制度 1918年《蘇俄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勞動者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剝削階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行不完全普遍、不完全平等、不完全直接的選舉制度,並採用公開投票的方式。1936年蘇聯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蘇聯公民均有權參加選舉,實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選舉制度。1977年蘇聯憲法繼承了這些選舉原則,只是在被選舉權的年齡上作了改變,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的被選舉權從23歲改為21歲,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代表的被選舉權從21歲改為18歲。
1988年12月後政治制度的變化 1985年Μ.С.戈爾巴喬夫當選為蘇共中央總書記后,蘇聯社會的政治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88年 6月蘇聯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蘇聯社會的民主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決議,同年12月第十一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第十二次非常會議通過了蘇聯憲法修正案。1990年 3月和同年12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又通過兩個憲法修正案。蘇聯憲法的這三次修改,對蘇聯政治制度作了重大改變,主要內容是:
建立人民代表蘇維埃的新體制 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增設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最高蘇維埃改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蘇維埃、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組成統一的國家權力代表機關體制。
改革人民代表的選舉制度 根據1988年12月的憲法修正案,人民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提名的數額應多於該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實行代表候選人的競選制度,允許代表候選人提出競選綱領,發表競選演說,組織競選機構,進行宣傳活動。
設立蘇聯總統和由總統領導的蘇聯內閣 1990年 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設立蘇聯總統職位和蘇聯憲法(根本法)修改補充法》,決定設立蘇聯總統,行使原來屬於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職權。同年12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又通過憲法修正案,擴大了蘇聯總統的權力,並設立由總統領導的蘇聯內閣,以取代蘇聯部長會議。蘇聯內閣對蘇聯總統和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
取消蘇聯共產黨的領導,實行多黨制 1990年 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戈爾巴喬夫的提議通過了修改蘇聯憲法的法律,刪去了憲法中關於蘇聯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條款,從而開闢了實行多黨制的道路。此後,各地紛紛成立了各種政黨和政治組織。
制定新的聯盟條約,調整蘇聯與各加盟共和國的關 系 由於民族矛盾的激化,1990年 3月立陶宛宣布獨立,要退出蘇聯。此後,一些加盟共和國也相繼發表主權宣言。蘇聯提出制定新的聯盟條約,調整與各加盟共和國的關係,擴大加盟共和國的權力。1990年12月,第四次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經蘇聯總統戈爾巴喬夫提議,審議通過了新聯盟條約草案。幾經反覆,1991年 8月14日公布了新聯盟條約文本,並定於 8月20日開始簽定。新聯盟條約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改名為“蘇維埃主權共和國聯盟”;蘇聯是主權的聯邦制民主國家,結成聯盟的各共和國保留獨立決定涉及本國發展的一切問題的權利;在各共和國,共和國法律至高無上,土地、礦藏、水源及其他自然資源均為各共和國所有;聯盟有捍衛聯盟及其主體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宣布戰爭和締結和約、批准並執行聯盟預算、負責貨幣發布等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