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
魯迅《偽自由書》中的文章
《保留》是魯迅的一篇文章,收錄在魯迅文集《偽自由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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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的報章告訴我們:新任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黃郛(1)的專車一到天津,即有十七歲的青年劉庚生擲一炸彈,犯人當場捕獲,據供系受日人指使,遂於次日綁赴新站外梟首示眾(2)雲。
清朝的變成民國,雖然已經二十二年,但憲法草案的民族民權兩篇,日前這才草成,尚未頒布。上月杭州曾將西湖搶犯當眾斬決,據說奔往賞鑒者有“萬人空巷”之概(3)。可見這雖與“民權篇”第一項的“提高民族地位”稍有出入,卻很合於“民族篇”第二項的“發揚民族精神”。南北統一,業已八年,天津也來掛一顆小小的頭顱,以示全國一致,原也不必大驚小怪的。
其次,是中國雖說“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4),但一有事故,除三老通電,二老宣言,九四老人題字(5)之外,總有許多“童子愛國”,“佳人從軍”的美談,使壯年男兒索然無色。我們的民族,好像往往是“小時了了,大未必佳”(6),到得老年,才又脫盡暮氣,據訃文,死的就更其了不得。則十七歲的少年而來投擲炸彈,也不是出於情理之外的。
但我要保留的,是“據供系受日人指使”這一節,因為這就是所謂賣國。二十年來,國難不息,而被大眾公認為賣國者,一向全是三十以上的人,雖然他們後來依然逍遙自在。至於少年和兒童,則拚命的使盡他們稚弱的心力和體力,攜著竹筒或撲滿(7),奔走於風沙泥濘中,想於中國有些微的裨益者,真不知有若干次數了。雖然因為他們無先見之明,這些用汗血求來的金錢,大抵反以供虎狼的一舐,然而愛國之心是真誠的,賣國的事是向來沒有的。
不料這一次卻破例了,但我希望我們將加給他的罪名暫時保留,再來看一看事實,這事實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掛著的頭顱還未爛掉之前,就要明白了:誰是賣國者。(8)從我們的兒童和少年的頭顱上,洗去噴來的狗血罷!五月十七日。
這一篇和以後的三篇,都沒有能夠登出。
七月十九日。
(1)黃郛(1880—1936)浙江紹興人。國民黨政客,親日派分子。一九二八年曾任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長,因進行媚外投降活動,遭到各階層人民的強烈反對,不久下台。一九三三年五月又被蔣介石起用,任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
(2)劉庚生炸黃郛案,發生於一九三三年五月。這年四月,日軍向灤東及長城沿線發動總攻后,唐山、遵化、密雲等地相繼淪陷,平津形勢危急。國民黨政府為了向日本表示更進一步的投降,於五月上旬任黃郛為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十五日黃由南京北上,十七日晨專車剛進天津站台,即有人投擲炸彈。據報載,投彈者當即被捕,送第一軍部審訊,名叫劉魁生(劉庚生是“路透電”的音譯),年十七歲,山東曹州人,在陳家溝劉三糞廠作工。當天中午劉被誣為“受日人指使”,在新站外梟首示眾。事實上劉只是當時路過鐵道,審訊時他堅不承認投彈。國民黨將他殺害並製造輿論,顯然是藉以掩蓋派遣黃郛北上從事賣國勾當的真相。
(3)西湖搶案,見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申報》載新聞《西湖有盜》:“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西湖三潭印月有滬來遊客駱王氏遇匪譚景軒,出手槍劫其金鐲,女呼救,匪開槍,將事主擊斃,得贓而逸。旋在蘇堤為警捕獲,訊供不諱,當晚押赴湖濱運動場斬決,觀者萬人。匪曾任四四軍連長。”
(4)“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語見《論語·陽貨》:“子曰:‘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遜),遠之則怨。’”(5)三老通電指馬良、章炳麟、沈恩孚於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向全國通電,指斥國民黨政府對日本侵略“陽示抵抗,陰作妥協”。二老宣言,指馬良、章炳麟於一九三三年二月初發表的聯合宣言,內容是依據歷史證明東三省是中國領土。他們兩人還在同年二月十八日發表宣言,駁斥日本侵略者捏造的熱河不屬中國領土的讕言;四月下旬又聯名通電,勖勉國人堅決抗日,收回失地。九四老人,即馬良(1840—1939),字相伯,江蘇丹徒人。當年虛齡九十四歲,他常自署“九四老人”為各界題字。
(7)撲滿陶制的儲錢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