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權利能力

公司權利能力

公司權利能力是公司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司的權利始於登記成立,終於解散后清算結束。公司作為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體,其權利能力不同於一般的法人和自然人,要受諸多方面之限制:(1)性質上的限制。即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人的生命、身體為前提的權利義務,如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親權、扶養請求權等。但這並不是說公司沒有人格權,作為法律上的實體,公司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資格權等。(2)宗旨範圍的限制。公司權利能力的內容要與其活動目的直接相關,它只能取得與設立公司的宗旨和章程所規定的任務相一致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於是不同的公司就會有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這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普通性、廣泛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的特點有別。(3)轉投資的限制。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組織的合伙人,以防公司責任過重,影響股東利益。

具體概念


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公司權利能力的範圍是指公司有資格享有的權利範圍和承擔的義務範圍。

能力意義


公司權利能力及其範圍的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具有重要意義:
1、公司的權利能力及其範圍的概念是判斷公司是否享有某種特定權利或承擔某種特定義務的首要標準,也是判斷公司是否享有某種特定權利或承擔某種特定義務的首要標準。
2、公司的權利能力及其範圍的概念是判斷公司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首要標準,如果公司的法律行為超越公司的權利能力範圍,則一般為無效。

開始與終止


公司的權利能力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開始,至公司註銷登記並公告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