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大連市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大連市無黨派人士聯誼會是經過中共大連市委統戰部批准,大連市民政局登記,於2008年11月6日成立。

聯誼會簡介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無黨派人士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發揮無黨派人士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就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幫助無黨派人士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交流、諮詢服務等活動,組織對外交往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謀福利,為人民群眾服務;密切聯繫各界無黨派人士,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加強對無黨派人士的培訓,及時向各級政府推薦優秀的無黨派人士。
會 長:王勝利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中文全稱為大連市無黨派人士聯誼會。英文全稱為: Dalian Association for Personages with No Party Affiliation(簡稱 DAPNPA)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大連市各界有影響、有代表性的無黨派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統戰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理論、基本綱領,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與各界無黨派人士的聯誼、交流和合作,團結支持廣大無黨派人士,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鞏固和發展新時期新階段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大連率先實現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把大連建設成為東北亞重要的國際城市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大連市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育才街39號。郵編:1160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無黨派人士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二)發揮無黨派人士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就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三)幫助無黨派人士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交流、培訓學習、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外引內聯活動,組織對外交往和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謀福利,為人民群眾服務;
(五)密切聯繫各界無黨派人士,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意見、建議,使聯誼會成為黨和政府聯繫無黨派人士的橋樑與紐帶,使聯誼會成為無黨派人士之家;
(六)吸引人才,培養人才,舉薦人才,及時向各級政府和統一戰線各個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七)做好市委、市政府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無黨派人士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和代表性;
(五)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市、加入中共或民主黨派的會員,會員身份自然免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良好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2008年11月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