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相當於讓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了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儘管中央多次強調加快改革進程,但由於具體工作涉及工商、質監、稅務等多個部門,也被稱為改革的“硬骨頭”。如何破解部門利益阻撓,啃下這根硬骨頭呢?總理在會上指出,社會信用代碼的科學性要反覆論證,而改革推進的力度和速度都不能放鬆。由於改革已入深水區,觸動部門利益將不可避免。但這不應成為改革的“攔路虎”,更不能變成改革不了的“孤島”。
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2015年6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提升社會運行效率和信用。
2015年9月22日,從國家標準委獲悉,國家標準委近日批准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準將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2017年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面建成。公示系統實時歸集企業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記於企業名下,逐漸形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
一是嵌入了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通過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確保社會信用代碼不會重碼。換言之,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完美“遺傳”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是預留前兩位給登記機關和機構類別,這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應用中更加清晰高效,第一位便於登記機關管理,可以作為檢索條目,第二位可以準確給組織機構歸類,方便細化分管。
四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碼天生具有的大容量。通過數字字母組合,加上指數級增長,可以確保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無需升位就可容納大量組織機構。
五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位數為18位,和身份證的位數相同,這一巧妙設計在未來“兩碼管兩人”的應用中可以實現登記、檢索、填表等統一。
六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內嵌的主體標識碼具有校驗位,同時自身第十八位也是校驗位,與身份證號相比是雙校驗,確保了號碼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