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標準化
林業標準化
"林業標準化作為現代林業的一個重要內容
林業標準化,是指與林業有關的標準化活動,是運用標準化原理對林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後全過程,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使生產過程規範化、系統化,從而取得最佳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林業標準化包括:苗木生產標準化,造林、營林標準化,林產品、林副產品、林化產品標準化,林業設備標準化,林業管理標準化等。林業標準化的實施,必將起到指導生產、引導消費和規範市場的作用,也必將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林業標準化是林業科技與生產、經濟結合的紐帶, 是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重要途徑, 也是促進林業行業發展的有力手段。林業標準化是農業標準化的組成部分, 林業標準化是實現林業現代化的技術基礎, 是組織現代林業生產的有效管理手段, 是林業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樑。
借鑒“標準化”的 ISO/IEC定義,林業標準化是對林業活動中實際與潛在的問題做出統一規定,供共同和重複使用,以獲得最佳的林業活動秩序,提高林業活動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促進並維護生態健康,不斷提高森林產品的質量。這裡的森林產品,包括生態服務、森林文化產品等公共性產品和一般林產品等。通過林業標準化,不斷提高林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森林質量的提高和森林數量的增加,為人類社會提供豐富的林產品,緩解資源危機;為人類提供生態安全保障,消除生態危機;為人類提供豐富多彩的生態文化產品,緩解人類心靈危機和社會危機。目前,我國林業還比較落後,林業標準化要著力解決以下問題,以提高林業管理水平,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1.林業社會化
林業是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因此,林業發展必須遵從社會學規律,將林業活動與其他社會活動融合起來,使林業融入社會這個大系統,發揮林業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主體作用。我國林業基本上還處在“孤軍作戰”時代,各項林業建設活動與國家整體建設結合得還很不夠,社會參與程度也較低,林業社會效益低。為了扭轉這一狀態,促進我國林業社會化勢在必行。
2.林業生態化
生態化,是把廣義的生態系統看作一個活的、不可分割有機生命體,把人與人、人與自然間的生態關係和社會關係,以及人體生理系統、心理系統內的各種關係當作子系統之間相互聯繫的和諧紐帶,並用生態學的觀念去研究它。人類社會的發展,要在理解和尊重自然規律的基礎上,平等、公正地對待廣義生態系統中的每一個子系統(或因子、關係),用和諧觀去對待子系統間的每一個關係,將生態學規律融入到人類所有活動中去。這種生態化了的世界觀,就是生態觀。林業生態化就是將林業系統內各子系統之間的關係生態化,按照生態學、社會學規律,發展林業,促進林業系統功能充分發揮,使林業系統發揮其生態化樣板作用,促進社會這個大系統生態化進程。我國林業目前處在“造林”階段,系統功能單一,子系統之間不協調。儘快實現林業生態化,可以使我國林業系統得到優化,加速我國和諧林業建設進程。
3.管理系統化
林業都是一個複雜的大系統,具有自然系統、人造系統、概念系統、動態系統、開系統、目的系統、行動系統、對象系統等系統的形態和特點。目前,我國林業系統內各子系統布局很不合理,子系統之間的關係不協調,管理粗放,越位、缺位、錯位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提高我國林業系統的運行效率,除了堅持依法治理外,還要運用系統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技術,進行科學管理。
4.主體知識化
林業人(forester)是林業生產的主體,包括林農和林業管理者、林業科技工作者。在傳統的生產模式下,生產規模小,商品率低,林業人不需要較多的知識,只需要力氣加經驗就能勉強應付。而現代化生產卻不同,尤其是和諧林業建設,不但林業人需要掌握先進的科學生產技術,還要掌握先進的科學管理技術,更為重要的是林業人還要具有和諧觀與生態觀,將先進的科學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生態化技術應用到林業生產中去。我國目前林業人知識水平偏低,林農基本上還處在傳統的生產環境中,林業管理者知識嚴重老化,林業科技工作者知識層次較低,林業的高精尖技術應用幾乎是空白。而和諧林業建設對林業人的文化素質要求較高,加強林區社會教育和林農培訓、林業管理者繼續再教育、林業科技工作者知識高新化是當務之急。
5.產業現代化
現代化是針對社會危機產生的原因提出的一種解決方案,概括經典現代化、後現代化、繼續現代化、第二次現代化等現代化理論,現代化理論可以歸納為民主化、科學化、國際化、多元化等等。現代化理論當然不是這麼簡單,它涉及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指導著各國政府政治方向和發展決策。林業現代化,關鍵是產業現代化。就我國而言,我國林業產業現代化的最大障礙,就是沒有形成完備的產業體系,林業的生產、管理技術含量低,整個行業基本上還是處在計劃體制之下,沒有活力,很難達到個性化、國際化、知識化等現代化要求。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和思維慣性、進行林業體制改革、推進產業市場化、激活行業活力是我國林業現代化的關鍵所在,從而加速我國林業產業現代化進程。
1. 有利於提高林產品的產量和質量
有了林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標準, 使生產者和管理者心中有數, 就能確保產品的質量和數量。如良種壯苗是造林的物質基礎, 是林木速生豐產的前提, 不但可提高林木質量, 產量一般也可提高10%左右。再如實行林網化標準, 既可提高護田林的營造質量, 又可加快營造速度。
2. 有利於降低成本, 發揮林業的多種效益
標準是建立在生產實踐和科學研究基礎上的,實行標準可以降低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 較好地發揮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如實行農田林網化標準, 可以用較少的投入在較短時期內獲得較高的效益, 改善農業的生態條件, 保障農業生產, 改善當地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居住條件, 發揮社會效益。同時可以獲得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經濟收入。
3. 有利於提高林業管理水平
長期以來, 在林業生產中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 對標準的執行不嚴格, 常常是有標不依或無標可依。近年來, 在林業管理上實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建立健全林業管理標準體系, 規定了產量、質量、原材料消耗和生產成本等標準, 明確了責權利,使林業生產有了很大發展, 育苗、造林的積強性空前高漲。
4. 有利於林業科技成果轉化
林業標準化工作對林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特別是對於林業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利用及其產業化更是大有用武之地。加強林業標準化工作, 可以加快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提高林產品質量與效益, 促進“三高”林業的發展, 加快林業產業化、現代化的步伐。
5.企業發展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 企業作為主體力量, 生產的自主性大大增強, 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來生產產品, 並且可規定自身產品的質量和生產標準, 以滿足用戶和市場的需求。同時, 現在的企業更加朝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 多個企業必須通過標準這條紐帶聯結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企業內部各個生產部門和環節, 也需要通過標準來聯結和溝通, 這樣才能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需要。此外, 林業企業採用 企業+基地+農戶(林農)的經營模式, 更需要標準來規範農戶( 林農)的生產經營活動, 以保證企業生產的秩序和產品的質量。
6.林業工程建設的需要
隨著我國對生態環境的日益重視, 林業生態工程建設逐年增多, 要提高工程質量, 使其更好地產生效益, 標準化就成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在包括林業在內的大型農業開發工程建設如25度坡以下低山綜合開發中更需要標準化。標準化是林業工程建設的基礎保證, 用標準規範建設過程, 並用標準進行管理和檢查驗收, 是提高工程質量和增加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把各方面的技術成果轉化為各種標準, 運用於工程建設中, 以提高工程建設的科技含量。
7.是林產品國際貿易的需要
首先,《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對我國林產品質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協議規定成員國政府為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可以以科學證據(國際標準或準則)為基礎,對進口林產品進行衛生檢疫。實際上,經濟發達國家往往以此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它們對林產品安全衛生指標十分敏感,尤其對林產品的檢驗檢疫日趨嚴格,從而對我國林產品的質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通過國際森林認證要求實施林業標準化。由於環境與貿易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繫,發達國家越來越意識到為保護環境而採取的貿易措施可以作為貿易政策的首選。我國加入WTO以後,林產品或林副產品會直接進入世界經濟貿易的大循環。發達國家的消費者出於環保意識,要求所提供的林產品或林副產品來源於可持續經營的森林,這就要通過森林的認證。為此,就要求實施林業的標準化。
8.是克服貿易技術壁壘的需要
隨著國際經濟進程一體化運動,當前國際貿易領域呈現出新的變化,技術壁壘在國際貿易壁壘顯得越來越突出。世界各國為了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紛紛利用技術壁壘來限制進口,形成了以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標籤標誌制度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貿易技術壁壘。特別是近幾年來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紛紛採用這種隱蔽性較強、透明度較低、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措施,給我國的林產品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這也需要通過林業標準化來應付。
(葉柱均,廖玉蘭.林業經濟學概論[M].東莞:東莞人民出版社,2005:94)
標準化原理(principle of standardization),就是標準化活動基本規律和本質的理論概括。標準化原理是在大量標準化活動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歸納、概括而得出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作用,既能指導標準化實踐,又必須經受標準化實踐的檢驗,並在標準化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農業標準化的原理共有6條,分別為:順應生長原理、環境依賴原理、時滯效應原理、平衡限制因子原理、過程多路原理、系統補償原理。
林業與農業相比,雖有較高的相似性,但是林業具有許多農業不具有的突出的特點,因此,其標準化活動遵循的原理,在相似的基礎上,也有所不同。因此,林業標準化活動,除了要遵循標準化一般原理外,還要遵循生態優先原理、功能多樣性原理、生物性原理、經濟低效原理。
1.生態優先原理
運用生態學原理,就是綜合地、長遠地評價、規劃和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優先保障生態安全,按照生態環境理論科學進行區域發展規劃,維護並保持生態系統的健康,確保在生態承載力允許範圍內,科學地進行資源開發利用。
也就是說,在林業標準化過程中,要通過生態辨識和系統規劃,運用生態學原理、方法和系統科學手段去辨識、模擬、設計生態系統人工複合生態系統內部各種生態關係,努力改善系統生態功能,規定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生態適宜度,制定促進人與環境持續協調發展的調控政策。
林業標準化的本質是一種系統認識和重新安排人與環境關係的複合生態系統規劃,通過林業標準化,改變目前人類與自然界的寄生關係,轉變為互惠的共生關係。
2.功能多樣性原理
現代林業建設要求在建立比較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發揮生態防護功能基礎上,不斷地為社會提供品質高、數量豐富的林產品,繁榮多彩的生態文化和景色優美的森林景觀,以滿足人民的生產生活與文化需要。
要使森林能發揮如此之多的功能,林業標準化就得充分利用森林的地域差異性,綜合考慮各個區域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並根據各自不同的發展要求,利用區域自然和經濟的特點及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優化組成生態體系的各系統之間的結構,使其既要滿足整體功能和效益比較完備的要求,又要適合各地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從而構建一個穩定健康的森林生態體系,這種體系具有較高的生物多樣性和林地生產力以及系統恢復能力、較強的抗病蟲害和預防火災的能力,良好的森林景觀和防護功能,以保證其持續發揮最優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既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對後代人的需求構成危害,真正實現林業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生物性原理
林業的經營管理對象是生物,其生長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演變依賴於自然條件,並且存在明顯的生長周期,種類分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
因此,林業標準化就要在諸多影響林業生產的環境因子中,區分可操控因子和不可操控因子、穩定因子和不穩定性因子、安全性因子和不安全性因子,在可適用性範圍內,因地因時制宜,選擇安全的、穩定的、可操控的因子對其實施科學控制,及時消除威脅森林健康的有害因子,使其順應森林生長和森林生態系統的有序演替,促進森林資源增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健康水平的提高。
由於森林生態系統的複雜性,這一管理過程會表現出一定的多樣性和時滯性,這就要求林業標準化過程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在林業標準化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影響森林生態系統因子的複雜性和生物本身的多樣性,要充分考慮森林生態系統的時空差異以及控制措施與實施效果差異,要充分考慮到偶然因素帶來的突變,在實施標準化管理中,消除不確定性的有害因素對林業生產的限制,尋找關鍵性可操控因子,阻止或者盡量減少這些不利因子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促進積極因子發揮作用。
4.生態補償原理
由於林業的廣域性和經濟低效性,使得森林經營管理風險大,而且森林為社會提供了生態、文化等公益性多功能服務,借鑒庇古和科斯手段,社會就必須付出足夠量的勞動專門用於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社會用於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勞動量最低標準是要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健康。
生態補償量、補償範圍等的確定,可以運用生態足跡理論和方法,從國家宏觀層面建立生態補償的判定標準、量化模型和計算方法,制定補償管理辦法。就目前而言,要加大公共財政對生態建設投入力度,儘快緩解、消除生態危機,修復工業化給生態環境帶來的傷害,促進生態健康,並不斷提高生態健康水平。
對於林業,就是要通過林業標準化,理順和拓寬森林生態建設投入渠道,提高林業生態體系規範化建設水平,引導民眾轉變生產生活方式,降低人類發展對自然的壓力,補償生態建設給林農帶來的經濟損失,改善森林生態系統結構,提高森林產品的產出數量和質量,促進森林健康。 (黃小杏,李杏賢,馬慈苑。林業經濟學教程[M].湛江:湛江人民出版社,2002:166)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概念
林業標準化的監督是指:國家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業標準實施過程和效果的監察與督導。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意義
林業標準化的監督是保證標準在林業生產和社會生活中得以貫徹執行的一項重要措施。林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制定標準、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的監督。這三個工作環節不斷循環,推動林業標準化工作向更深、更廣的領域擴展和更高的水平發展。
對林業標準化實施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以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標準,確保林業標準實施的各項工作落實;二是可以及時發現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存在的問題採取糾正措施,預防標準實施過程中執行偏差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三是可以發現有關部門和企業違反標準的問題,並依法予以處罰,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體現標準的約束力和嚴肅性;四是能夠對標準本身進行評估,檢查標準的規定是否科學、合理,反饋標準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標準,進一步提高標準的質量水平,增強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可行性和經濟性。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主體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主體可分為四類:
(1)自我監督
林業標準化實施者對自己的標準執行情況建立保證制度,進行自律,對不符合標準的行為通過自我監督予以糾正,以達到實施標準化的目的。
(2)政府監督
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相關機構對重要林業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標準化的實施工作,並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林業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增加森林資源數量、農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政府監督主要是對一些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對關於生態安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林產品、有關安全質量和人身健康的林產品、與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林產品等進行質量監督,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政府監督主要方式有:①發放生產許可證進行市場准入管理,發放限額使用證准許在限額內開採森林資源;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③產品質量認證;④進出口林產品檢驗。
(3)行業監督
為保證產品質量,維護競爭秩序和行業形象,由各行業協會對所屬企業及標準實施者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4)其他監督
是指與林業標準實施者有利益關係的有關方面,對實施者進行的監督。如林業企業周邊居民對林業企業生產環境環境污染情況的監督,消費者或購買方對林產品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等,民眾對森林安全情況的監督,社會團體、群眾組織、新聞媒體對林業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彭夢華,許曉拉,馬慈苑.林業資源管理[M].韶關:韶關人民出版社,1999:264)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對象
對標準實施的監督,首先是強制性標準,包括其他法規中構成約束力而必須執行的推薦性標準。對於推薦性標準,實施者可根據本身的實際情況,自願採用。但一經採用,就應認真地貫徹,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為了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利益,有權根據其聲明和承諾,監督檢查其使用的標準是否得到實施。對已有定貨合同的標準,其實施不僅受到合同的監督,而且也是標準實施監督的對象。對於企業標準,制定的企業應當備案。已備案的企業標準,企業應對企業標準的實施後果負責,並接受監督。
從責任主體劃分,標準實施的監督對象包括:
(1)實施標準的組織者。下級林業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林業等相關生產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林業標準的計劃、組織、措施是否到位。
(2)生產者和經銷商。是否按照相應的產品標準、工作標準和管理標準進行生產和營銷,並提供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內容
(1)生態環境質量監督,包括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質量提高,森林健康水平提高,森林數量增加,森林質量提高等。
(2)林產品質量監督,包括品質、安全衛生、質量等級、凈質量、包裝、貯運等。
(3)林業生產資料以及產地環境有關標準執行情況。如農藥、化肥、種子、林業機械等。
(4)基礎通用標準的實施情況。如技術語言、標識標誌等。
(5)實驗、檢驗等方法標準的實施情況。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方法
林業標準的實施監督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完成,包括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技術的、契約的等各種方法。只要能達到監督的目的和功能,均可在技術條件許可和經濟合理範圍內採用。
(1)監測
通過遙感實時監測,或者定期開展固定標準地監測調查或普查,或者有針對性的開展調查,對森林資源、生態環境進行監測調查,監測調查結果作為森林生態監察的依據。
(2)檢測檢驗
通過檢驗手段,對林業生產資料、產地環境、林產品按照標準進行檢測,看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3)資料審查
屬於程序性或形式審查。查看標準實施的計劃、組織措施、過程的書面記錄、檢測檢驗記錄,是否符合標準實施的要求。
(4)實地調查
對實施現場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掌握標準實施的進度和存在的問題。
(5)測算評估
在標準實施的每一階段或在實施結束時,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測算標準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最終對標準的水平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6)資格資質評審
通過一定的檢測檢驗手段,對林業技術資格、林業勞動技能、企業資質、林產品質量或安全等級、森林生態環境質量等級等進行資質資格評定,評定結果作為認證依據。對評定結果或認證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定期複查審核,以保證其資質資格或等級水平的真實性。
林業標準化監督的措施
林業標準化示的監督措施,參照我國標準化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執行。
在我國標準化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條款中,對監督措施作了詳細規定。對違法標準化法律法規的處罰措施主要有:(1)責令限期改進;(2)通報批評;(3)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4)責令停止生產;(5)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6)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7)封存並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7)沒收違法所得;(8)罰款;(9)賠償損失;(10)撤銷認證證書;(11)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黃淑明,鄧倩青,鄧婉婷。林業標準化概論[M].清遠:清遠人民出版社,2001:213)
1.與國外差距大 林業標準化工作起步於20世紀50年代,但進展緩慢,地區之間存在著較大差異。總的看來,中國林業標準化體系建設尚處在試點和起步發展階段,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進入新的世紀,面臨我國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進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要求,我國的林業標準化工作顯的滯后,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我國的標準制定周期太長,跟不上市場變化的需要;我國的標準水平偏低,修訂不及時,標齡太長,滿足不了產品更新和產業升級的需要。
2.林業標準數量少 林業生產的對象是活的有機體,且種類繁多,各有其生產發育的規律,受自然、氣候、土壤等的因素的制約。因此,有明顯的地域性差別,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自己的林業生產建設標準。目前完成的林業標準體系建設只是框架的構建。我國林業標準化的起步雖然很早,卻主要是產品(木材加工等)標準,生態類標準建設比發達國家晚了幾十年。按照目前的進度,我國林業標準體系建設大約還要5-10年的時間。
3.林業生態建設標準種類不全 林業生態建設不僅包括水源涵養林建設、水土保持林的建設、防風固沙林的建設、農田防護林的建設等各種防護林建設,還應包括城市生態建設、道路綠化及特種用途的風景林建設等。但在這些領域尚缺乏統一標準。例如,城市園林綠化僅有城市綠化的定額參照指標及樹種選擇的規劃原則,缺乏相應的法律性、政策性標準。
4.對林業標準化的宣傳不夠,推廣實施力度不大
由於我們過去對林業的實際重視不夠,對林業標準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林業工作中沒有自覺地按照林業標準化的要求去做,使得我們的林業戰線的工作者和林業勞動者對林業標準化的知識比較缺乏,沒有掌握起林業標準化原理、組織體系和實施方法等。林業標準化沒有在實際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也導致林業標準化推廣實施缺乏動力。
1.建立健全林業標準體系
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國際標準是指國際化標準組織ISO,所制定和頒布的標準、ISO認可的其他國家組織制定的一些標準及其他一些國際組織制定的、得到國際認的某些標準。先進標準是指國際上有權威的區域性標準、世界主要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家標準和通行的團體標準以及其他國際上先進的標準。過去,國際農產品貿易的最大困難,是各個國家的標準不一致。林業方面的標準化曾遠遠落後於機械製造業等工業部門。上世紀70年代以來,林業方面國際標準化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引起廣泛注意。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採用國際先進標準來改造我們的林業,按照WTO協議中關於動植物衛生健康標準的協議,積極研究和採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促進中國林業走向世界,走向未來。加快我國林業質量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從現在起,我們要按照農業結構調整、公平貿易和與WTO規定接軌的需要,加快林業標準特別是主要林產品的內在品質、加快性能、分等分級等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用5年左右的時間,使主要林產品的標準成龍配套,基本達到林產品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有標準作為技術依據。
2.加快完善林業監測體系
當前要充實、完善現有國家級、部級質檢機構,地方檢驗、檢測機構,要結合各地林業生產需要,以貼近林業,貼近生產單位,貼近用戶為主要原則,進行完善和補充,要逐步建立商品質量監督機構,擇優利用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實驗室的檢測設備和能力,填補少量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項目,但要避免重複建設。消化吸收國內外有關科研成果,重點加快快速檢測方法的研究和快速檢測手段的研製,以適應現場快速檢測、檢驗工作的需要。各類檢驗、檢測機構要以科學、求實、公正、公平為準則,健全完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自律機制,提高檢驗、檢測人員素質,保證檢驗、監測工作質量;加快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考核工作,堅持不符合條件的不允許開展檢驗、監測工作。
3.加大普及、宣傳工作的力度
要把實施標準化變成廣大農戶與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為,必須強化標準化意識,普及標準化知識,加大林業標準宣傳貫徹的力度和廣度。目前林業標準化對農村大多數人是一件陌生的事物,不要說是廣大農民不了解,即使是林業科教戰線上的許多科技人員對此也知之甚少,林業標準化的意義還沒有被社會各界所認識。因此加強對林業標準化工作的宣傳力度,是目前推動林業標準化的首要任務。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手段,通過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引導,在全社會形成了解、認識、掌握林業標準化的氛圍。
4.加強林業標準化問題的研究
要繼續開展林業標準化重點項目的科學研究。要研究反映優質要求的主要林產品等級劃分的科學方法;加強林業標準化信息體系建設,及時了解國際林業標準化發展動態。
5.加強組織領導
狠抓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充分運用林業手段,取得更大的工程實效。當前,一是要儘快建立健全相應的標準化管理機構,充實林業標準化工作人員。二是要建立林業標準化推廣體系,穩定充實林業科技推廣隊伍,使林業科技推廣隊伍成為推進林業標準化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三是要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廣泛吸收有關企業、行業協會、檢測機構、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人員,充實完善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充分發揮科技人員在標準制定、修訂中的作用。
(梁兆基,馮子恩,葉柱均等.農林經濟管理概論[M].廣州:華南農業大學出版社,1998:334)
1.加強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產業化發展的認識
林業標準化作為現代林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用技術推廣, 加速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沒有林業標準化就沒有林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 發展林業產業化必須提高科技含量, 而開展標準化工作是提高林業建設科技含量、實施科技興林戰略、實現林業兩個根本性轉變和林業兩大體系建設的一項最有效的措施。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 切實抓好。
2.建立有效的林業科技產業化標準體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標準化體系, 並與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結合, 是林業標準化工作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完善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四級林業技術標準, 建立完善的、與現代林業發展相適應的、以技術標準為核心的標準體系, 使林業生產管理、林產品加工都有標可依。隨著林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 公司+基地+林農(農戶)形式的林業企業逐漸增加, 就更需要完備的林業標準化體系和大力推進林業標準化工作, 才能保證林產品的質量, 加速林、科、貿一體化和產、供、銷一條龍的林業產業化發展的步伐。在林業科技產業化項目中, 林業、科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協調負責, 做好標準化的示範推廣工作, 並要切實起到示範帶動作用。
3.增加林業標準化工作的投入, 加強質量技術監督的協調管理
增加林業標準化的投入, 是促進林業標準化工作上新台階的重要保證措施。在高度重視林業標準化工作的同時, 要給予適當的投入, 以保證標準化工作的正常開展, 適應林業產化發展的需要。
4.把標準化工作作為林業科技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
把林業標準化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之中, 作為科技發展的重要內容, 把標準化的實施與林業科技產業化有機地結合起來, 以充分發揮林業標準化的作用。在科技攻關和開發中貫穿標準制定的內容, 使科技成果儘快以標準的形式出台。建立標準化示範區, 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 以利於標準的推廣。
5.加大企業參與標準化工作的力度
標準的貫徹實施是通過企業來實現的, 企業既是標準化工作的參與者, 也是標準化工作的主體, 企業對標準化工作的參與程度和主體作用的發揮程度, 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市場經濟成熟度的具體體現。林業企業要把標準作為市場競爭的手段, 把標準化作為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來抓, 使企業真正成為標準化工作的主體。只有這樣, 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才會進一步提高, 生命力才會進一步增強.
(梁懂平,馮子恩,蕭曉君等.林業經濟管理概論[M].中山:中山人民出版社,2004:65)
我國自1952年開始實施林業標準化。幾十年來,圍繞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了木材、種苗、林化機械、造林機械、造林營林、林業管理等方面的多項標準。這些標準覆蓋了林業生產的主要技術環節和主要內容,在林業生產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1.林業標準體系框架初步形成
截至目前,我國林業標準總數已達1650項。從種苗繁育到林木產品,從森林資源開發到荒漠化治理,一個以生態建設為核心的林業標準體系框架初步形成。這1650項標準(不含企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268項,行業標準582項,地方標準800項,基本覆蓋了林業生產的全過程。分為8個體系:綜合類、種苗(或繁殖材料)類、營造林類、生態工程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類、濕地和荒漠化類、林產品(分木質產品和乾果、花卉、山野菜等非木質產品)類以及林業機械類。
2.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
目前,林業系統已有7個國家級林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2個技術歸口單位。以建立國家級和部級林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13家,省級質檢機構50多家,我國林產品質量監督機制的建立健全,為林業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利的組織保證。
3.林業標準化開始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
所涉及的研究範圍主要有、林業標準化的意義、作用和推行林業標準化的必然性;林業標準化與農業現代化;林業產業化與林業標準化;林業標準化的各種方面,如種苗標準化,木材標準化,地方標準制定實施等。此外,也有人從保證林業標準化實施的角度進行研究。
4.森林認證體系開始起步
目前,森林認證作為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一種有效機制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全面開展。從全球來看,獨立第三方認證已經成為消費者認識產品某一方面性能的重要途徑,並得到各種產業界和消費者的認可。國家林業局非常重視我國的森林認證工作,2001年7月成立了中國森林認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科技司。目前,辦公室已經組織力量對森林認證的國際形勢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正積極開展相關國家認證體制、認證模式的比較研究工作。
(黃楚凌,陳銳靈,蔡君平等.森林資源管理概論[M].廣州:華南農業大學出版社,1999:264)
國家林業局令 第 9 號
《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24日國家林業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生賢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管理辦林業標準化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標準化工作,促進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標準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訂林業標準,組織實施林業標準,對林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 凡下列需要統一的林業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林業標準(含標準樣品)。
(一)林業技術術語,以及與林業有關的符號、代號(含代碼)、圖例、圖標;
(二)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和林業生產施工與作業過程中對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和林業生產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作業及其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包括營造林生產技術要求;
(四)森林、野生動植物、濕地和荒漠資源經營、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技術要求;
(五)森林、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調查、監測與信息化管理技術要求和方法;
(六)林業生產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業行業特有的藥品、設備、機具的技術要求;
(七)林業產品、林木種苗的質量、安全、衛生要求和試驗、檢驗方法以及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八)森林防火與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技術要求,森林、野生動植物檢疫、檢驗方法和技術要求;
(九)數字化林業和信息化管理技術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技術要求;
(十一)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規劃、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統一的林業技術要求。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制定林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五條 林業國家標準、林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一)森林食品衛生標準、用於森林和野生動植物生長發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化學製品標準;
(二)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和林業生產、狩獵場建設的安全與衛生(含勞動安全)標準,林產品生產及其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與衛生(含勞動安全)標準;
(三)森林動植物檢疫標準;
(四)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製圖方法;
(五)林業生產、野生動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試驗、檢驗方法及技術要求;
(六)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標記方法和標準;
(七)野生動物園動物飼養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專用設備、機具的質量標準;
(九)林業生產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標準。
上述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類型。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的,為全文強制;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的,為條文強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普及標準化知識,增強標準化意識。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監督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和修訂林業標準化規章和制度;
(二)編製林業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和林業標準體系框架;
(三)組織擬訂林業國家標準;
(四)組織制定、審批、發布林業行業標準;
(五)組織實施林業標準並對林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管理林業標準化示範工作;
(七)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建立林業行業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機構,開展林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工作;
(八)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九)負責林業行業的國際標準化工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負責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領導與管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標準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編製林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擬訂林業地方標準;
(四)組織開展林業標準化人員培訓;
(五)組織實施林業標準並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林業標準化示範工作;
(七)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國家統一規劃組建的全國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專門從事林業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在林業專業範圍內開展標準化技術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標準體系表;
(二)提出本專業擬訂或者修訂的國家標準,制定和修訂行業標準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項目的建議;
(三)協助組織本專業範圍內的標準擬訂、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協調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四)承擔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五)審查上報本專業的標準草案,對標準草案提出審查結論意見並對標準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六)根據國家林業局的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的評價工作,以及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七)開展本專業標準宣傳、貫徹和技術諮詢服務等工作。
全國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有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參加。
國家林業局根據需要確定的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全國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工作。
第三章 林業標準的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林業國家標準計劃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編製。
林業行業標準計劃按照以下規定編製:
(一)國家林業局按照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編製原則和要求,根據林業建設的實際情況,提出編製林業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和要求;
(二)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在林業標準體系框架內,根據林業建設實際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和個人的意見,提出林業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經匯總、審查、協調后,批准下達林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對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規定的或者規定不全的技術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編製林業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建議。
第十三條 沒有林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已有規定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上述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 先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的林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正式發布后,應當作相應的修改或者終止執行。但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除外。
第十五條 林業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對林業標準計劃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經下達的林業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
(一)確屬急需的林業標準項目可以申請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對林業標準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標準內容、主要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等,可以申請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林業標準的計劃項目應當申請撤銷。
第十七條 需要調整的林業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由起草單位填寫林業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國家林業局,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調整的林業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起草單位填寫林業行業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調整的林業標準計劃項目未獲批準時,應當按照原定計劃執行。
第四章 林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主管標準化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林業標準計劃與林業標準計劃項目起草單位簽訂林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合同。
第十九條 全國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下達的林業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定期檢查林業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小組。標準起草小組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寫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
編製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承擔的工作;
(二)標準的編製原則和標準的主要內容(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時的新舊標準主要技術指標的對比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者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結論,預期的經濟效益;
(四)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者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關係;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和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林業標準,應當在審定標準前製備出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徵求生產、管理、科研、檢驗、質量監督、經銷、使用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對林業標準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林業標準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徵集的意見對林業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林業標準送審稿、標準編製說明及其他附件送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
第二十三條 林業標準送審稿由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未成立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國家林業局或者其委託的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或者其委託的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林業標準審查時,應當有生產、設計、管理、科研、質量監督、檢驗、經銷、使用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參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於參加審查人員總數的1/4。
第二十五條 林業標準的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具體審查方式由組織者決定。對技術、經濟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林業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審查。
採用會議審查,組織者應當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林業標準送審稿、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採用函審,組織者應當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林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1/4。會議審查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同意為通過;函審,必須有3/4的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2/3時,應當重新組織審定。
會議審查,應當由組織者寫出會議紀要,並附具參加審查會議的人員名單。函審應當寫出函審結論,並附函審單。
會議紀要應當如實反映審查會審查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至(十)項內容的評定結論。
第二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會或者函審專家的意見對送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下列林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相應專業的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一)林業標準審報單;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審查會會議紀要和會議代表名單,或者函審單和函審結論;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對應標準草案;
(六)被採用的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原文(複印件)和譯文;
(七)符合印刷、製版要求的插圖與附圖;
(八)含標準報批稿和編製說明的軟盤。
前款規定的報批材料,(一)至(五)項的材料按照順序裝訂成冊,國家標準一式6份,行業標準一式4份,(六)、(七)、(八)項的材料各1份。
第二十七條 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收到林業標準報批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於符合報批條件的林業標準報批稿,林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林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填寫林業標準報批簽署單后,報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八條 林業標準的修改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林業標準的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九條 林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林業行業標準由國家林業局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林業地方標準由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企業標準的編號、審批、發布由企業自定,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林業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歸檔。
第六章 林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開展林業標準化示範工作,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林業建設工程應當按標準設計、按標準施工、按標準驗收。
第三十三條 林業標準發布后,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科研、生產管理的需要組織培訓,貫徹實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標準組織生產,按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簽發合格證。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應標註所執行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五條 企業新產品的設計和鑒定,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均應當按有關標準或者參照相關標準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三十六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林業標準,可以按照規定申報科技獎勵。
第七章 林業標準複審
第三十七條 林業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
林業標準的複審由國家林業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
林業國家標準和林業行業標準的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指導性技術文件發布3年內必須複審,以決定其繼續有效、轉化為標準或者撤銷。
第三十八條 林業標準複審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動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再版時,在標準封面的標準編號下註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只把年號改為修訂年號。
(三)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林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表格的樣式由國家林業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資料選自:華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學”本科課程內部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