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廣平
南陽市政協原主席
朱廣平,男,漢族,河南開封人。南陽市原政協主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09年12月9日被省紀委“雙規”。2010年7月,被罷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河南省南陽市政協主席朱廣平因涉嫌受賄犯罪,2010年8月28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止代表資格。
河南省南陽市長
—,鄭州系專業習;
—,武漢汽業商管院管程專業職研究班習,獲濟碩;
朱廣平
1975年04月—1978年02月,河南省洛陽鐵路分局電影隊職工;
1982年01月—1983年12月,洛陽市委辦公室調研科幹部;
1983年12月—1985年10月,洛陽市委政研室科級研究員、副主任;
1985年10月—1988年04月,洛陽市老城區委書記;
1988年04月—1992年08月,嵩縣縣委書記;
1992年08月—1996年07月,洛陽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6年07月—1999年01月,洛陽市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1999年01月—2001年09月,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1年09月—2003年08月,洛陽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
2003年08月—2006年12月,洛陽市委副書記;
2006年12月—2007年04月,南陽市委副書記、南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7年4月,任南陽市委副書記、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2009年3月7日,河南省委提名朱廣平同志為南陽市政協主席候選人,不再擔任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
2009年3月8日,因工作變動,朱廣平請求辭去南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經南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接受朱廣平辭去南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
2009年12月9日被省紀委“雙規”。
2010年7月13日,省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建議罷免朱廣平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報告》。報告指出,據省紀委調查證實,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計481.36萬元人民幣、2.4萬美元、0.5萬歐元、0.5萬澳元、35萬日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省檢察院對朱廣平案初步調查認為,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受賄犯罪。鑒於朱廣平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朱廣平全國人大代表職務。2010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朱廣平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2011年以受賄罪判處南陽市原政協主席朱廣平有期徒刑15年。
2011年8月7日,曾經擔任過洛陽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後任南陽市政協主席的朱廣平的情婦張小華受賄案,終審判決已下。法院駁回了張小華的上訴請求,並認定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共計99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據了解,張小華是朱廣平的老師的女兒,比他小15歲,二人後來成了情人。張小華受賄案一審由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法官審理后查明,2003年至2007年,張小華多次與朱廣平商量買房事宜。每次,朱廣平都會找曾找自己辦過事的洛陽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也都會給其提供大量購房款,其中涉及洛陽兩套房子、北京一套房子。
另查明,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向洛陽新區推銷電器,朱廣平分別授意洛陽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務員小區和高層次人才居住區項目工作人員,在上述3個工程項目的民用電器、電纜招標採購中優先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其間,張某分3次送給張小華共計22萬元人民幣,張小華將該款據為己有。
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9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小華積極地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違法所得99萬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