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組織性的個人、企業,無償為弱勢群體籌集資金的組織。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

組織


名單

全國小兒腦癱康復專項基金
中國扶貧基金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佛陀教育基金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中國紅十字會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華愛心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
國際教育基金會
救護國際
福特基金會
綠色和平組織
世界救濟組織
世界自然基金會
關懷國際
湘隆慈善基金會
慧妍雅集
田家炳基金會
香港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
拯救中國虎國際聯合會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成龍慈善基金

中國十大慈善機構

中國不乏富人,也不乏可以廣施善行的慈善機構,原本應該有密切聯繫的兩者在現實中似乎顯得有些淡漠。我們真實記錄了在中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十大慈善機構的相關狀況,呼籲人們,特別那些富裕的人群來關注並支持中國的慈善事業……
作為中國規模較大、扶助弱勢群體最多的公益組織機構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長崔乃夫的倡導下成立,中華慈善總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社會救助工作。
按照總會章程,慈善總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總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目前,中華慈善總會共有團體會員108個,並與絕大多數團體會員合作開展多種慈善項目。據2002年一項資料顯示,總會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總計9.8億人民幣,其中,善款5.4億人民幣,捐贈物資摺合人民幣共計4.4億元。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是以促進中國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所實施的項目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護母親河行動、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公益信託基金、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中國十大傑出青年評選。
在這些項目中,最主要、最有影響力的是希望工程。這是一項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籌款,資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少年兒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據統計,目前全國希望工程累計資助建設希望小學9000餘所,累計資助失學兒童樂250多萬名,援建希望網校130所。
中國扶貧基金
宋慶齡
宋慶齡
1989年3月成立時,中國扶貧基金是一個沒有基金的基金會。那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從事民間扶貧工作的經驗。通過多方聯絡,基金會努力爭取海內外各界人士對扶貧事業的理解和支持,動員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加入扶貧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基金會主要採用扶貧到戶和開發式扶貧的工作模式實施了“貧困農戶自立工程”、“科技扶貧”、“教育及醫療設施援建”等項目。
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扶貧基金會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這一年也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二個十年的開始,這一階段的工作方式是:通過項目援助、受援人參與等方式,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是經過中央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質,旨在全面提高婦女素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該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由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婦女基金會基金來源主要是第一,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人士的捐贈;第二,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範圍,基金的使用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合法使用。
有數據顯示,中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些人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服務的對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為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的各類殘疾人的全國性統一組織,她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其最高領導機構。其下設主席團、執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專門協會和各類地方組織。
殘聯的章程規定,其資金來源有五部分: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國際合作項目、創收和其它收入。據殘聯內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資金主要來源還是殘聯先申報,然後國家有關部委撥款專項專用。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當時正值清朝末年,為救助日俄戰爭中受害的我國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1993年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它的職責較以前有所擴大。
目前,中國紅十字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人進行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五年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中華環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為獎勵首任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教授為環境保護作出的貢獻,特別頒發十萬美金作為獎金。這筆錢後來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民間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成立的基礎資金。並於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1993年4月,環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的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及國際合作等各項環保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國內外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聘請若干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宋慶齡基金會
十大全國性慈善機構中,宋慶齡基金會是唯一以國家領導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1981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逝世,一年後,在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的紀念日里,宋慶齡基金會成立。基金會成立后,宗旨集中體現為“和平、統一、未來”六個字,即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
在機構上,基金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領導人員上,基金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秘書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種:現金和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會;股票、有價證券、產權契約,在住所住地的中國銀行辦理;各類物資,向基金會去信去電商處。
見義勇為基金會
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
目前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迹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看夠不夠標準、夠哪一級標準,形成意見后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促進會是1994年4月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而發起的。以劉永好為代表的10位民營企業家在全國工商聯七屆二次常委會議上聯名倡議“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進而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發起下成立促進會。她是光彩事業的組織機構,是經由國家民政部註冊的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她以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為參與主體,包括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人士的贊助,三是其他資助。

成立條件


基本要求

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相應文件要求。

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實施與好處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民政登記管理單位的申報允許,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範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會知多少
據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局介紹,目前登記在案的設有慈善基金會的企業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東盛印染有限公司、溫州葉康松慈善會等。這個數字相對於浙江幾十萬家企業而言,實在是一個小小數,也就是說,有99.99%以上的企業沒有設立過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麼多好處,但涉足這個領域的浙商為什麼感到舉步艱難呢?記者從浙江省慈善協會了解到,我國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導致慈善基金無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現在,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基金法條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這兩項法規和綱要的推出,為中國企業慈善基金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證,也標誌著中國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發展邁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會的發展會因為法規條例的推出,而變得從此一帆風順了嗎?答案是未知的。根據《基金法條例》和《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給企業和個人帶來的的最大利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慈善等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據統計,全國民政系統今年共收到個人捐贈17億,而個人退稅率為零。裡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公益法規剛開始執行,和很多立法還不配套。可是記者卻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國慈善基金會還未採用普會制度,所有的法規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國家級的10個慈善機構才能得到實行,《慈善基金法條例》等於給地方企業開了一張空頭支票。
在企業中,慈善基金會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縛,經濟學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幾乎無法確定中國慈善基金會的法人地位。國外企業的法人,是嚴格按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定律來劃分的,公司屬於社團法人,慈善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這兩者是同等的級別。也就是說,慈善基金會應該是一個完全獨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政府和企業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建立財團法人的概念,幾乎所有的中國慈善基金會還是依託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獨立性。不僅如此,中國企業慈善基金會還要受到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以至於這些企業組織從一“誕生”就烙上了官方的印記,很難走出行政管理的框架。慈善基金在歐美
在慈善基金髮展成熟的歐洲、美洲國家,流行著一種等號說法:“企業家=慈善家”。
在4年前,美國企業和個人的慈善基金為社會提供的資助額度已經達到290億美元,是現在中國的整整60倍。
慈善事業是個人、企業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尊重的一種表達方式。文化背景的不同,就直接導致了慈善理念不同,下面一組簡單的對比就可以很清楚地展現出不同國家的個人和企業是如何看待財富這個問題。
西方的企業和個人,在聚集了大量財富以後的第一觀念是要通過慈善事業來改變自己的政治地位,獲取社會的尊重,所以,在美國社會,人們在衡量一個體面的商人,很少談論他們賺了多少錢,花了多少錢。人們關心的是,這些人對慈善事業捐出了多少。而在中國,企業和個人卻通過擺闊、攀比來達到社會地位提高的目的,所以就形成了許多中國富人只知道如何賺錢、花錢,而不知道如何去捐錢的現象。
下面一張圖表是美國《商業周刊》2005年11月28日在其網站上公布的2005年美國“50位最慷慨慈善家”排行前十位(詳見表1)。從這裡,我們更加明確一個觀點,在美國,越是富有的財團捐贈的金額越多,其實在2001-2004年,一直是大名鼎鼎的蓋茨夫婦名列第一位,但是為讓慈善事業更好地發展,今年他們把第一位的名次,拱手讓給了英特爾的創始人戈登夫婦。
最後,記者認為:中國企業還以中,小規模為主。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經濟主導還是創造利潤,增加稅收,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所以,我們不應該將“慈善”等社會責任概念無限的擴大化,增加企業的經營負擔。對於中國企業,“慈善”應該量力而行。

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範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鬆。為了規範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範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準,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範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範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範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衝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範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國內發展


中華慈善總會於1994年4月正式登記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1995年11月20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首屆會員代表大會,總會具有協調和指導各地慈善團體的行業管理職能,是我國最大的綜合性慈善組織。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遍及全國各地和海外華人社會,並與國際主要慈善機構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
最早成立的慈善總會是吉林省慈善總會,它是於1993年初成立。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全國共出現了395家慈善(總、協)會募集資金能力也從最初的每年幾千萬元發展到了2004年的16.9億元人民幣,資助福利項目1545個。2005年,慈善組織有了新的發展,截至05年9月份,全國各級慈善組織已有731個,其中全國性的慈善總(協)會1個,省級慈善總(協)會30個,地級慈善總(協)會30個,縣級慈善總(協)會499個。
目前省級(直轄市)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山西省慈善總會,內蒙古慈善總會,遼寧省慈善總會,吉林省慈善總會,黑龍江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安徽省慈善協會,福建省慈善協會,江西省慈善總會,山東省慈善總會,河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南省慈善總會,廣東省慈善總會,廣西慈善總會,四川省慈善總會,雲南省慈善總會,海南省慈善總會,甘肅省慈善總會,青海省慈善總會,新疆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天津市慈善協會,上海市慈善基金會,重慶市慈善總會。
地市級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張家口市慈善會,石家莊市慈善會,承德市慈善會,臨汾市慈善總會,呼和浩特市慈善總會,阿拉善盟慈善協會,赤峰市慈善總會,遼陽市慈善會,盤錦市慈善總會,鞍山市慈善總會,朝陽市慈善總會,本溪市慈善總會,延邊州慈善總會,長春市慈善會,吉林市慈善總會,四平市慈善總會,延吉市慈善總會,龍井市慈善總會,暉春市慈善總會,敦化市慈善總會,佳木斯市慈善會,哈爾濱市慈善會,綏化市慈善總會、南京市慈善會,無錫市慈善會,南通市慈善會,鎮江市慈善基金會,常州慈善協會,徐州市慈善會,淮安市慈善會,蘇州市慈善基金會,姜堰市慈善協會,金壇市慈善總會,紹興市慈善總會,杭州市慈善會,寧波市慈善總會,嘉興市慈善總會,臨安市慈善總會,台州市慈善總會,蕪湖市慈善協會,馬鞍山慈善總會,廈門市慈善會,南昌慈善總會,贛南慈善會,萍鄉慈善會,九江慈善總會,濟南慈善總會,淄博市慈善總會,曲阜市慈善協會,膠州市慈善總會,聊城市慈善總會,鄭州市慈善總會,洛陽市慈善協會,汝州市慈善總會,新鄉市慈善協會,武漢市慈善會,宜城市慈善會,宜昌市慈善協會,孝感市慈善總會,長沙慈善會,岳陽市慈善總會,湘潭慈善會,邵陽市慈善總會,廣州市慈善會,汕頭慈善總會,揭陽市慈善會,南寧地區慈善總會,桂平市慈善會,文昌市慈善基金會,成都慈善會,廣元市慈善會,遂寧市慈善會,廣安市慈善會,巴中市社會慈善協會,綿竹市慈善會,西安市慈善會,榆林市慈善協會,延安市慈善協會,天水市慈善協會,酒泉市慈善協會,石河子市慈善總會,克拉瑪依慈善總會,和田地區慈善協會,哈密地區慈善總會,恩施自治州慈善協會,麗江地區慈善會。
縣區級慈善會(不完全統計):河北省遷西縣慈善協會,北京市崇文區慈善會,北京西城慈善協會,北京市宣武區慈善協會,天津市紅橋區慈善協會,天津市武清區慈善協會,河北省灤縣慈善協會,邢台市橋東區慈善會,赤峰市巴林右旗慈善會,寧城縣慈善總會,赤峰市松山區慈善總會,安圖縣慈善總會,汪清縣慈善會,上海市浦東區老人慈善福利會,紹興縣慈善會,象山縣慈善總會,紹興市越城區慈善總會,溫州市鹿城區慈善總會,廈門南陀寺慈善會,平潭縣慈善協會,石城縣慈善會,都昌縣慈善會,大余縣慈善會,方城縣慈善協會,臨澧縣慈善總會,華容縣慈善基金會,廣州市荔灣區文昌慈善會,揭東縣曲溪福源慈善會,合浦縣兒童慈善福利基金會,重慶市大渡口賽馬會,渠縣慈善會,岳普湖縣慈善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