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取士
察舉取士
漢代察舉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選拔各方面的人才,以應各級各類統治人才的需要;同時,通過科目的設立,也體現出統治者的統治思想在提倡什麼,崇尚什麼,以鼓勵人們按統治者意圖爭相進取,並形成一種社會風尚。漢代許多察舉科目的設立和確定,往往以此作為基本出發點。
漢代察舉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童子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根據儒家的思想,強調為人立身以孝為本,任官從政以廉為方,因此,察舉孝廉被確定為選拔人才的最重要的科目,成為漢代察舉制度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科目。察舉孝廉原為兩個科目,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就是舉孝一人,察廉一人。然而終兩漢之世,孝廉往往連稱而混同於一科。被舉者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儒經的儒生,被舉后,沒有官職者授以官職,原為小官者升為大官。
漢代舉孝廉定為歲舉,即各郡每年按規定人數舉薦人才,送至朝廷,成為漢代選拔官吏和任用升遷的清流正途。自漢武帝之後,至於東漢,從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對漢代政治影響很大。通過舉孝廉,在社會上造成 在家為孝子,出仕做廉吏 的輿論和風尚,起了 化元元,移風俗 的社會教育作用。察舉孝廉在西漢時考核比較嚴格,吏治也較清明。東漢中期之後,考核鬆弛,察舉不實,有不少濫竽充數者,竟鬧出 察孝廉父別居 的大笑話,這和吏治腐敗互為因果,造成惡性循環。
茂材也是漢代察舉的一個重要科目。西漢時,原稱為 秀才;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為茂材,或作茂才。茂材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 茂材異等,或 茂材特立之士。察舉茂材,始於漢武帝。西漢時,茂材屬於特舉,東漢光武帝改為歲舉。此後,茂材和孝廉皆為歲舉,往往並稱。不過孝廉為郡舉,茂材則為州舉,因此茂材的數目遠少於孝廉。以茂材被舉者多為現任官吏,屬於對有特異才能品行和突出貢獻的官吏進行升遷和提拔,可見,茂材比孝廉任用重。漢代察舉茂材常與皇帝派人體察民情,覽觀風俗、考核吏治相聯繫,其目的一是得人才,二是敦風俗、善吏治,既是選拔統治人才的措施,又是一種宣教活動,這和察舉孝廉是極為相似的。
漢代察舉賢良屬於特舉。此科具體名稱不固定,一般稱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察舉賢良方正始於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此後,兩漢屢有詔舉賢良方正之令。有時賢良方正連言 能直言極諫者;有時單舉 能直言者。有時賢良方正連言 可親民者,即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有時賢良方正又與 有道術之士 相聯,於是,有道 曾為東漢察舉的獨立科目。在漢代,賢良方正常與文學相連稱,有時以賢良與文學並立為二科,有時則連稱為賢良文學。實際上,賢良與文學相似,都是指通經達變之士,文學實指經學。東漢靈帝時曾立鴻都門學,也以 文字 詔舉,專尚書畫、尺牘、辭賦,然多為士林所非,視為濫進。此後,詔舉賢良不再與文學連稱。
漢代詔舉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主要是表示廣開直言之路。按照董仲舒 天人感應 之說,認為各種災異都是上天對人世帝王的譴告,災異降臨,表明帝王有過,必須自我檢討,並下詔書求賢,徵求意見,匡正過失。所以詔舉賢良方正多在日月之蝕,冰雹蟲害、瘟疫流行之機。所以,賢良之舉屬於特舉,非為歲舉,但與其他特舉科目相比,則是察舉次數較多的科目。
察舉賢良是依照皇帝詔令的規定,由公卿諸侯王、郡守等高級官吏舉薦,送至朝廷,皇帝親自過問,分別高下,授以官職。有時一策即畢;有時還有二策、三策,如董仲舒即連對三策,而授以江都相。每詔賢良對策者常達百數人。在漢代所有察舉科目中,皇帝對賢良方正一科極為重視。有人說,論輕重以賢良為重,論得人以孝廉為多。這是有根據的論斷。
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兒童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 博通經典 可以入選,孝廉試經者拜為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察舉童子是一種獎勵天才兒童的方法,表明我國早在漢代就曾注意到對才能特異兒童的破格舉用和特殊培養,這是令人驚異和讚歎的。不過,這種制度,過分鼓勵兒童在幼小時期就鑽進經學圈子,束縛思想,影響健康,造成兒童的早熟速衰。同時助長一些人強制兒童機械背誦書本,甚至隱瞞年齡以作弊起儀,這也是應當引以為戒的。後世對童子科稱譽者有之,反對者也大有人在,所以,此科時舉時廢,原因就在於此。我們應當客觀地分析,給以科學的評價。
其他特舉。漢代察舉還有許多偶爾一舉或僅有幾舉的科目。這些科目的確立,多是為了提倡和鼓勵某些才能的發展、某些知識的掌握、某些品德的發揚;或是以應某種臨時需要;有時還因某一皇帝的特殊嗜好而設立。其一為:明經,就是察舉通曉經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后,兩漢各科察舉都重經學。特立明經一科,表明對學習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西漢時,有不少人以明經舉為高官。由於明經科的設立和舉明經者得授官職較高,使漢代講習儒經成風,社會影響較大,其二為: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材。漢代政治 本以霸王道雜之,儒法兼用,所以,選拔人才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科目。漢代以明法被舉者也有多人,使研習法刑律令者也有被選仕和升遷的機會。其三為:尤異。在漢代,各級官吏治績最好者稱為 尤異。察舉 尤異,就是鼓勵官吏忠於職守,精於政事;也是從現在官吏中選拔高級官吏的一種措施。考察政績作為升遷的依據,調動了各級官吏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官吏有基層工作的鍛煉機會。其四為:治劇。在漢代,郡縣的治理困難易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難的郡縣。特立治劇為察舉科目,目的在於鼓勵郡守、縣令到最難治理的郡縣任職,這樣,使一些條件艱苦,易出亂子的郡縣得以治理。其五為:兵法,就是察舉勇猛知兵法之人。勇猛知兵法之舉多在所謂 災變不息,盜賊眾多 之時,主要是為了鎮壓農民起義以維護封建統治,有時也是為了鼓勵勇士猛將保衛邊疆。其六為:陰陽災異。漢代君臣深受 天人感應 之說影響,相信陰陽災異和國家治亂安危有聯繫,當出現社會動亂,陰陽錯謬,風雨不調之時,就求助於迷信,舉明陰陽災異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