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寧

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原經理

蔣寧,曾任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人物經歷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任華寶興業公司發行的行業精選基金經理。

人物事件


一審審理

蔣寧原系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8年3月8日,最高法指定青島中院審理該案。2019年4月24日,青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蔣寧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擔任華寶興業公司發行的行業精選基金經理,對該基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其間,蔣寧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某、其父親蔣某1,由王某某、蔣某1等人利用該信息並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行業精選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88隻,累計成交金額2996033238.91元,非法獲利113562509.72元。
案發後,被告人蔣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將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告知其父親蔣某1進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實。
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證監函[2017]109號《關於蔣寧等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蔣寧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資信息屬於“未公開信息”,以及黃某1、陳某1、羅某、楊某、貟白某、王某5、楊某茹、胡某、林某9個涉案證券賬戶與蔣寧所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種及交易時間上存在關聯。
蔣寧於2017年3月15日提交的自述材料稱,“我父親利用黃某1賬戶炒股,我不但沒有禁止,還給父親推薦過股票。我平時在家不夠謹慎,導致丈夫王某某從我這裡獲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並告訴他大哥炒股獲利。雖然這事我期間並不知情,並且沒有主觀意願和獲利,但是客觀的根源在我身上。”
青島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寧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的量刑幅度適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採納。蔣寧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019年6月10日,青島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寧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一千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五十六萬二千五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審理

一審宣判后,蔣寧不服並上訴至山東高院
蔣寧的上訴理由包括,有關涉案9個證券賬戶盈利數額的鑒定結論在鑒定方法、數額、內容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確定的盈利數額與證監會核查的數額差距巨大,應以證監會核查的數額為依據等。但山東高院審理后,認為其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關於盈利數額問題,經查,證監會核查的僅僅是上訴人蔣寧本人作為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數據,不包括其助理沈某圓、樓某強按照蔣寧的授權和指令下達交易指令的情況,故該核查數據不完整,不應採信。公安機關立案后,委託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9個證券賬戶趨同交易的獲利情況均進行了統計與鑒定,原審判決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就低採信了兩個證券交易所的統計結果,故上訴人蔣寧的此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山東高院維持了原審對蔣寧罪名和罰金的判定,但減去其十八個月刑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改判理由主要為,蔣寧親屬代蔣寧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250972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