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
個人作品出版取得的報酬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將稿酬所得獨立劃歸一個徵稅項目,面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應當與般勞務報酬相對區別,並給於適當優惠照顧。
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I、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兩處或兩處以上)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II、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某人因一篇小說出版,獲稿費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即:“加印”為一次所得,“改版”為多次所得)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
除稅率有所差別外,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和勞務所得的計稅方法基本一致。
第一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應
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 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所得稅額=每次收入額×(1 - 20%)
第二步:明確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稅率是14%,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在計算稿酬所得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確定每次收入是一個難點,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複雜。為了便於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併為一次徵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徵稅。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徵稅。
(4)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