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資格
法人資格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內容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可在現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基礎上保留註冊號、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核准日期等內容;《營業執照》內容應當包括:執照編號、所屬企業法人名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照機關、發照日期等內容。將《營業執照》中的企業法人名稱與經營單位名稱分開,是因為一個企業法人可設立多個經營單位,每個經營單位互相之間名稱應當有區別,而且經營單位名稱前應當冠所屬企業法人名稱。這樣也就引出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制度改革的問題。如果實行分離制度,一般的企業法人在設立多個經營單位(門市部)時,便不稱為增設分支機構,而是稱為增設經營單位。對於全國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業法人,為便於管理,可以採取設立多級法人的方式辦理。如果該企業法人只設立了一個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名稱可以在冠法人名稱後綴以“經營部”等字樣。
年檢問題
關於企業年檢的性質,《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因此,年檢的重點是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所以在實行分離制后,對企業進行年檢時,企業人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核准通過年檢后,在其《營業執照》上粘貼年檢標識,企業可不提供《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僅提供其複印件。
證照的懸掛
按現行規定,企業應當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懸掛在企業住所(主要辦事場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而在實際情況當中,企業法人往往是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並不在同一地點,使企業不知該將執照掛在何處為好,同時也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兩證分離后,企業法人應當將《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懸掛在其住所(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如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在一起,兩證應當一併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