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稀釋條款
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條款
反稀釋條款是專業術語,拼音為fǎn xī shì tiáo kuǎn,也稱反股權攤薄協議,常見於私募投資領域,是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一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後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採取的措施。反稀釋條款可以保證私募投資人享有的轉換之特權不受股票之再分類、拆股、股票紅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資本而增加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的做法的影響。
1、轉換權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發生送股、股份分拆、合併等股份重組情況時,轉換價格作相應調整,以確保其持股比例。例如:優先股按照2元/股的價格發行給投資人,初始轉換價格為2元/股。後來公司決定按照每1股拆分為4股的方式進行股份拆分,則新的轉換價格調整成0.5元/股,對應每1股優先股可以轉為4股普通股。
3、目標公司新一輪降價融資時,股份的發行價格比私募投資人前一輪轉換價格低,則易導致其股份貶值,因此要求獲得保護。
1、能夠激勵目標公司以更高的價格進行後續融資,否則反稀釋條款會損害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反稀釋條款要求企業家及管理團隊對商業計劃負責任,並承擔因為執行不力而導致的後果。
2、私募投資人獲得反稀釋條款保護,可避免因目標公司進行降價融資而被嚴重稀釋,直至被“淘汰”出局。
在私募交易的法律實踐中,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就等於話語權和控制權,反稀釋條款對保障私募投資人的股權利益及後續戰略退出至關重要,因此,其往往成為雙方在談判及簽訂股東協議或者股權認購合同等項目法律文件中的焦點。
1、轉換權
優先股持有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將其股份轉換成普通股,初始轉換比例為1:1,此比例在發生股份紅利、股份分拆、股份合併及類似事件以及“防稀釋條款”中規定的情況時做相應調整。
2、優先購股權
3、降價融資的反稀釋條款
在完成本次增資后,在公司上市前,除非獲得投資方書面同意,公司不得以低於本次增資的條件發行新的權益類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即便投資方同意發行該等新的權益類證券時,在同樣的條件下投資方享有優先認購權,以維持其在新一輪增資或發行之前的股權比例。在完成本次增資后,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註冊資本或新發行的股權的價格低於投資方本次增資的價格,則投資方的增資價格需按平攤加權平均法做相應調整(加權平均法定義為:投資方本次增資價款的總金額與公司之後增資價款之和除以投資方本次認購的註冊資本與新增註冊資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資價格),調整的方式可以通過實際控制人向投資方補償相應差價的方式進行,亦可通過實際控制人向投資方無償轉讓部分股權的方式進行;在完成本次增資后,在公司上市前,投資方所持公司的股權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紅、並股、或以低於增資價格增發新股,以及其它資產重組的情況下也應按比例獲得調整,確保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受損失。
此外,降價融資時的反稀釋保護也可以採取完全棘輪方式,即投資人直接適用新低投資價格進行轉換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