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環境保護局

韶關市環境保護局

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是環境保護局政府機構,在韶關市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標誌認證、資質認可、行業評比、業務諮詢、等級評定、公信證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增加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職責。
(四)加強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職責。
(五)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和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環境污染治理資金。
(二)環境綜合管理科(核與輻射管理科)。
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其它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對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三)綜合審批科。
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計劃;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總量減排考核;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
(五)宣傳教育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六)法規與科技科。
負責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起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七)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計劃生育、紀檢、監察、黨群等工作。
(八)環境應急與監察科(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有關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全市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承辦重大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

人員編製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2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環境監察分局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環境監察分局副局長3名)。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

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保護局湞江分局(市環境保護局湞江環境監察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正科級。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轄區內環境問題投訴和污染環境糾紛的調查處理;協助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定行政編製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製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任湞江環境監察分局局長)。
(二)市環境保護局武江分局(市環境保護局武江環境監察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正科級。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轄區內環境問題投訴和污染環境糾紛的調查處理;協助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定行政編製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製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任武江環境監察分局局長)。
(三)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