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車道

位於高速公路左面最裡面的車道

超車車道又稱為超車道,位於高速公路左面最裡面的車道。只有道路達到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時,才設超車道。

名詞簡介


超車車道位於高速公路最裡面(左面)車道。只有道路達到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時,才設超車車道。超車車道是高速公路上為超車車輛和車速達到要求的車輛提供行駛的道路,但有些駕駛員開車時長時間佔用超車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車道超車的車只能從車速相對較低的行車道超車。這樣一來,想超車的車子與其速差加大,被迫從行車道超車時,加大了與原本在行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之間的速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在對向雙車道的二、三、四級公路中,一般不設超車車道。需要超車時,先要選擇滿足超車視距的路段,在對向車道上無來車的情況下,利用對向車道超車,完成後立即返回原車道。所以,對向雙車道公路一般應提供不小於30%的超車機會,快車被迫尾隨慢車的距離不應大於5km,以免影響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當該道路交通量較大,而又不具備上述超車條件時,可考慮增設超車車道,以改善道路的服務水平和保證其通行能力。

設立背景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車道,第二、第三條車道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同時規定,最左側一條車道只有在超車時才能使用,故稱之“超車車道”。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行駛。”超車后要及時駛回行車道,長期佔用超車道是違章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后,法規並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北京市的機場高速公路,在2004年下半年將“超車道”、“行車道”改為“快車道”、“慢車道”。2006年元月通車的滬寧高速公路也採用了新的車道標誌:第一條是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小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110;第二條為大、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90;第三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80;第四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60;最外側車道標誌為"緊急停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責任認定


1、在彎道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大部分的彎道相對來說都會較窄甚至只有單車道,即使寬度合適也會因為持續彎道的原因,而導致駕駛員無法穩定地保持在一個車道內行駛。如果這時候超車,就非常容易發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於一時,等過了彎道后再超車也不遲。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2、在窄橋上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3、在沒有中心線或雙向單車道的路上,從前車右前方超車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國內的駕駛位是設置在左邊,所以右邊相對來說是視線盲區或者弱區,從右側超車前車會因為看不見而導致碰撞事故。所以如要超車從左側,如果前方占著左側道路,可以通過轉向燈和閃大燈提示對方讓道。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4、變換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內的車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變道車負全責。變換車道時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燈,並觀察後車的車速和反應,在車距和速度合適的情況下完成變道。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5、超越前方左轉彎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前方車輛已經在左轉的時候,如果你還硬要超車,這明顯的就是找撞的行為。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6、超越前方正在調頭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前方車輛在調頭過程中,已經把前進道路的大部分佔用,這時你如果要強行超車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7、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
8、與對面來車有可能會車時超車,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後車負全責。在一些雙向單車道上,需要借用對向車道完成超車時,一定要注意對向來車的車距和車速。
超車車道
超車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