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是由全國水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非營利性的學術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目前掛靠於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目前掛靠於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⑴ 30個專業委員會(水電監理,抗震防災,水電控制設備,梯級調度控制,水工水力學,碾壓混凝土築壩,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水工金屬結構,信息化,工程造價,水力機械,施工,水文泥沙,機械疏浚,電網調峰與抽水蓄能,電氣,自動化,高壩通航工程,電力系統自動化,大壩安全監測,水電站運行管理,水電建設管理,水工及水電站建築物,環境保護,地質及勘探,水能規劃及動能經濟,水庫經濟,建設合同,小水電,瀾滄江湄公河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等);
⑵ 5個工作委員會(科學技術諮詢、國際交流、水利電力翻譯、青年、科學技術普及);
⑶ 編輯出版主要技術刊物有:《水力發電學報》、《水電能源科學》、《水力發電年鑒》、《大壩與安全》等;
⑷ 參加國際組織有:國際大壩委員會(ICOLD)、國際水力學研究會(IAHR)等,並與美、加、日、英、法、瑞典、瑞士、俄羅斯、印度、尼伯爾、朝鮮等國家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同時參加和協辦各類水電國際研討會。
《水力發電學報》、《水電能源科學》、《大壩與安全》、《岩土工程學報》、《水電站機電技術》、《水力發電年鑒》等。
國際水利工程與研究協會(IAHR)、國際大壩委員會(ICOLD),與國際水電協會(IHA)以及美、加、日、英、法、瑞典、瑞士、俄羅斯、印度、尼泊爾、朝鮮等國家的學術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舉辦和協辦重要國際會議和研討會,圍繞國內外水電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和管理問題,開展多種形式國際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積極開展和促進中國台灣海峽兩岸水電科技交流和合作,增進兩岸水電同行的友誼,共同促進兩岸水電科學技術發展。
為了弘揚和鼓勵水電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精神,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推動水力發電科學技術不斷向前發展, 經科技部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設立和承辦、面向全國設立“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
為了表彰獎勵在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及管理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和重要貢獻的中國工程師、科學家,更好地為我國水利水電科技創新和培育水利水電科技創新人才服務,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發起設立潘家錚水電科技基金,目前設有“潘家錚獎”和“潘家錚水電獎學金”,每兩年評選一次。
受中國科協、中國工程院和其他團體機構委託,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承擔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推薦、“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科協高層次人才庫入庫人選推薦、中國工程科技“光華成就獎”候選人推薦等工作;組織評審和申報水電行業“全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和“張光斗優秀青年科技獎”等。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 .(縮寫為CSHE)
第二條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是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水力發電工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水力發電工程科技工作者,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廣大的水力發電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二條1號,郵政編碼:1007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水力發電工程技術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圍繞水力發電在規劃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生產管理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二)多層次多方式普及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水電科技教育活動。
(三)開展水電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建交國家民間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組織水力發電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的探討和研究,並向政府或企業提出建議;承擔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與評議,質量
評估,科技規劃編製,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組織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標評議等工作。
(五)配合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承擔水力發電行業工程技術資格評審和相關專業資質的管理,開展與國際間工程師互認等工作。
(六)開展知識更新、繼續教育和培訓。
(七)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普書刊,出版專業學術論文集及科技文獻
(八)舉辦科技展覽,促進科技成果實用化、工程化。
(九)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科學技術普及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舉薦人才。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十一)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入會條件,履行本會章程規定手續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團體會員包括由個人會員按所在單位結成的基層會員組織、擁有個人會員和基層會員組織的省級地方組織、以及其他與本會學術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個人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取得水力發電類學科或相關學科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高等學校專科或技校畢業,從事本學科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工程師水平的同等學力人員或自學成才的人員。
(二)在水電工程科學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技師、技術革新能手。
(三)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水力發電工程科技管理幹部或企事業領導。
團體會員
擁有一定數量本會個人會員,願意以團體形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的與水力發電工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各省、市、自治區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的會員單位,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由本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所在地方學會理事會批准,並報本會工作總部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尚未建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地方,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直接報本會審批。會員由本會統一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入會由所在單位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向本會或向所在省級地方學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或省級地方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或省級地方學會的團體會員,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管理
(一)個人會員統一由學會委託所在地方的省級學會管理,不在省的會員由全國學會管理。在全國學會(本會)登記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管理,本會管理的團體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正副理事長單位。
(二)如會員跨省調動工作時,應向原會籍管理的省級學會辦理組織關係調動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③取得本會各種信息、學術刊物、學術資料和本會服務的優先權;④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⑤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自由。
20.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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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③可派代表參加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④可得到本會優惠提供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⑤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科技信息;⑥可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參與本會組織的企事業間橫向聯合科技攻關及活動。
2.義務
①遵守本會章程;②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③協助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④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長單位按照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徵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舉行學術交流活動;(六)決定終止事宜;(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本會換屆領導小組協商,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級地方學會、全國學會的專業委員會、各團體會員單位、水力發電行業有關的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推薦產生,專家代表及特邀代表由換屆領導小組推薦,本屆常務理事是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要由專家代表、省級地方學會的代表、重要企事業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以及與水力發電行業有關的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每屆成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應在水力發電各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一線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適當。在理事任期內,如因人事變更需要更換理事,可由原理事單位提出變更要求,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予變更。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產生常務理事會;(六)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等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理事的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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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並以不同方式支持學會的活動。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至少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4。常務理事應熱愛學會工作,能夠保證有適度的時間出席相關會議,能夠承擔學會交辦的工作。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
(二)審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等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四)聽取和審定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召開理事會議。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視情況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由秘書長聯席會議和理事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頒發聘書。
第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和技術諮詢委員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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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學會的辦事機構稱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人員由掛靠單位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辦事公正,工作作風民主;(二)在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理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義務,則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經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同意后,方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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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指導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由掛靠單位審定聘任;(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可聘任顧問、評議專家組專家,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任期一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掛靠單位同類員工標準,由掛靠單位人事部門核定並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一)按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定收取的會費;(二)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贊助或捐贈;(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掛靠單位撥款;(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收取的會費可根據需要撥給省級學會和專委會使用。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掛靠單位、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徽為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2006年10月19日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