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去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三不去又稱“三不出”。中國古代法律規定的不能休棄妻子的三種條件。《大戴禮記·本命》:“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無娘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唐律疏議·戶婚》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明、清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凡有“三不去”條件之一者,妻雖有“七出”的情況,夫也不得休棄。
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條件時,依照禮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範圍甚廣,可資夫家利用為借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訂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見於漢代的《大戴禮記》。具體如下:
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的。
三、“前貧賤后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到了唐代以後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隨著七出規定的被重視,在宋元之後,由於離婚契約(休書)的發達,逐漸較嚴格地被實行,一直延續到明清時期。到1930年國民政府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才被完全廢除。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七去的內容如下: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第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第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齣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齣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第三,“淫”: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因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第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第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七出在古代中國,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結束,但另一方面卻同時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規定。這規定使得在婚姻關係中,妻子一方處於弱勢,丈夫一方能較主動地決定婚姻的延續與否。
但另一方面,對於傳統中國原本就處於弱勢,難以獨立生存於社會的妻子來說,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於因丈夫個人的好惡喜好,而任意被拋棄。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於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員,會以七出的法律來要求雙方離婚,使妻子能脫離惡夫。
此外,在傳統中國,七出這個規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輕易休棄,亦即《唐律》中所規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說在三種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於七出的條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離婚。
但除了另外則有義絕的規定,亦即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上,如《唐律》規定是若犯惡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則,丈夫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1)娘家已無人的妻子可以不去,以免離異後妻子無法生活。
(2)與丈夫共同為父母居三年喪的妻子可以不去,表示不忘她的恩德。
(3)貧賤時娶的妻子在丈夫富貴后要求離婚時可以不去,表示不使丈夫違背道德規範。
就妻子的離婚權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種情況中:
(1)丈夫的品德不良。如《後漢書·列女傳》載,呂榮的丈夫許升少為博徒,不理操行,呂榮的父親乃呼榮欲改嫁之。
(3)丈夫家中貧苦。如《漢書·朱買臣傳》載,朱買臣家中十分貧困,其妻因此與朱買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