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中共雲南省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置中共雲南省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負責處理中共雲南省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21年4月27日,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其全國工人先鋒號。
岳修虎 委黨組書記
李新平 委黨組成員,省搬遷安置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王正英 委黨組成員,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海文達 委黨組成員,省糧食和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燦和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李啟榮 委黨組成員,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光澤 委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察委駐委紀檢監察組組長
吳躍慶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掛職)
徐紹文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建新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周民欣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趙修春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梁旭東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郭金華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黃 華 委黨組成員
趙 波 省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劉 穎 保留副廳級待遇
黃雲平 省宏觀經濟研究院(省產業研究院)院長
孫富文 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省工程諮詢中心)主任
劉德強 一級巡視員
崔 崗 一級巡視員
龔國富 一級巡視員
徐浡堯 二級巡視員
王 芸 二級巡視員
李 媛 二級巡視員
李安榮 二級巡視員
2019年11月,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政策法規處獲得“‘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4月27日,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其全國工人先鋒號。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物價管理有關職責划給雲南省物價局,包括價格監管、執法檢查、價格監測、成本調查等。
(三)將能源管理有關職責划給雲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承擔的經濟合作發展規劃職責。
(五)划入雲南省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雲南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雲南省戰區善後恢復建設工作辦公室)、雲南省重點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雲南省民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駐京聯絡處的職責。
(六)州(市)、縣(市、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照規定需報雲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職責。
(九)增加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組織管理,指導推行代建制工作的職責。
(十)增加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的職責。
(十一)加強規劃的綜合管理和協調職責,強化規劃對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生產力和空間發展布局、人口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統籌經濟運行調節工作,及時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擬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雲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投資及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進行統一管理,指導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執行,安排中央分配的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政策,負責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有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規劃編製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省級重大專項規劃和州(市)、縣(市、區)跨區域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製起草省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指導和銜接州(市)、縣(市、區)總體規劃,負責擬訂省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省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分省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省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雲南省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按照規定許可權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製交通戰備、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交通戰備與交通建設的關係,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交通戰備、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雲南省參與國際區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十四)承擔雲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雲南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雲南省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雲南省民航工作領導小組、雲南省“興邊富民工程”領導小組、雲南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設28個內設機構(正處級)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運轉、機要、檔案管理、安全保密、督查、秘書事務、重要會議組織及接待等日常政務;承擔信息、政務公開、信訪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本委重要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聽證、行政複議、應訴與國家賠償工作;組織發展改革系統的普法工作;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擬訂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參與安排重大項目,負責重大項目與規劃的銜接和協調;負責內資建設項目引進技術設備免稅確認書的審報和辦理工作。
(四)綜合處
監測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負責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劃;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五)宏觀經濟調節處
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有關政策建議,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政府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雲南省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計劃建議,平衡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計劃;負責安排省級機關、城市基礎設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投資計劃;指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參與金融合作項目的組織、篩選工作,參與投資項目融資方案的擬訂;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和項目后評價工作;負責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編製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口岸建設項目的審批。
(九)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參與擬訂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和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的政策建議;負責擬訂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計劃,“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易地扶貧計劃;審批或審核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項目;組織編製土地利用計劃和基礎測繪計劃,參與協調防震減災工作;負責雲南省“興邊富民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西部開發處
組織協調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實施;組織擬訂雲南省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負責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的綜合協調及鞏固成果年度計劃的編製;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並落實有關工作;擬訂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承擔中央支持雲南民族地區發展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西部人才開發工程;負責貧困縣小規模貸款貼息和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有關工作;負責雲南省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水產、農墾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和下達省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審批和安排農口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並協調實施。
(十二)基礎產業處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組織編製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牽頭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安排和下達省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有關項目。
(十三)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高技術產業處
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綜合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協調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示範項目,申報和協調實施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國家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國家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發展計劃;協調實施省級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組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產學研聯合,協調實施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動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雲南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建議,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促進環保產業發展和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提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的省財政性貼息資金和補助資金,以及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有關領域污染防治重點項目省財政性貼息、補助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負責雲南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牽頭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宣傳工作;負責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規劃;牽頭組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初審。
(十六)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七)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有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八)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負責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儲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食用油儲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豬肉儲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食糖儲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化肥儲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成品油儲備等;擬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製流通設施基本建設計劃,對現代物流業發展中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和備案。
(十九)財政金融處
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銜接和協調財政、金融工作;對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二十)重點項目建設處(雲南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辦公室)
參與提出前期工作項目計劃及省預算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計劃;負責建立前期項目儲備庫,落實年度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支撐;參與審批和審查省重點前期和重點在建計劃項目的預可研、可研、初設等工作;督促推進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前期審批中存在的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牽頭組織重大項目並聯并行審批聯審會議;參與和協調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
(二十一)經濟合作處
組織擬訂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擬訂經濟技術合作、產業轉移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雲南省參與經濟合作項目的篩選、推薦工作,提出有關引導性資金的使用建議;負責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二十二)聯絡處
負責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委聯繫彙報、項目申報的協調服務、跟蹤落實;負責收集和整理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工作信息資料。
(二十三)交通戰備辦公室
組織編製交通戰備規劃、計劃;研究交通戰備與交通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交通戰備有關工作;負責雲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四)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雲南省戰區善後恢復建設工作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的關係,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負責戰區善後恢復建設工作;管理解決戰區遺留問題項目。
(二十五)重點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點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有關行業和州(市)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六)民航辦公室
組織研究民航重大課題和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機場安全運營、項目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雲南省民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雲南省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昆明新機場建設聯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七)鐵路辦公室
組織研究鐵路重大課題和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鐵路安全運營、項目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雲南省鐵路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工作;負責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日常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設立雲南省能源局。
一、職責調整
(二)划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雲南省經濟委員會承擔的能源管理有關職責。
(三)划入原雲南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雲南省煤炭工業局)承擔的煤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職責。
(四)划入雲南省電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五)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煤、電、油、氣等能源資源管理,擬訂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能源的行業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和准入條件,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能源的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中央和省規劃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擬訂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省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石油儲備、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組織協調石油的供應調度。
(七)負責開展能源對外合作。制定開展省際之間和境外能源資源的發展規劃,協調省際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境外投資項目。
(八)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進出口總量平衡和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建議。
(九)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能源局機關設 6 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負責能源建設項目資金安排、能源綜合業務(包括投資綜合)、能源體制改革、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運轉、督辦、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電力處
擬訂火電和電網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許可權範圍內火電、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國家審批、核准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按照規定對火電和電網建設進行管理。
(三)煤炭處
擬訂煤炭建設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負責煤炭資源管理,參與煤炭資源整合,推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指導大型礦區總體規劃,引導煤炭行業合理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負責省級許可權範圍內煤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國家審批、核准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參與煤炭礦井整頓關閉。
(四)石油天然氣處
負責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擬訂石油儲備規劃、政策,監測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石油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石油儲備工作;組織協調石油的供應調度;擬訂油氣開發、煉油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許可權範圍內石油、天然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國家審批、核准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指導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
(五)水電和新能源處
擬訂水電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許可權範圍內水電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國家審批、核准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按照規範規程對水電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防洪安全等進行管理;擬訂燃料乙醇產業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燃料乙醇產業發展工作;擬訂太陽能、風能和其他新能源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省級許可權範圍內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國家核准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按照規定對新能源建設進行管理。
(六)能源協調和科技裝備處
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產業的有關工作;組織能源的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能源對外合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境外投資項目。
四、人員編製
雲南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製 45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廳級)、副局長 2 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 7 名(含總工程師 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 8 名。
五、其他事項
(一)雲南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或國家能源局。能源專項規劃(電力、煤礦等)按照規定許可權由雲南省能源局審定。雲南省能源局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家能源局核准。雲南省能源局負責申報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的投資,匯總省級能源財政性建設資金並提出安排建議,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雲南省能源局擬訂的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經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家能源局審批。
(二)雲南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由雲南省物價局審批或審核。雲南省物價局提出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雲南省能源局的意見。
(三)雲南省能源局負責擬訂燃料乙醇產業發展規劃。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燃料乙醇產業發展工作。
(四)雲南省能源局負責擬訂煤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煤炭生產、技術改造。雲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雲南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雲南省物價局,為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划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價格監管、執法檢查、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等職責。
(三)將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職責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價格和收費改革調整方案以及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
(四)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五)負責價格、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調整省管收費標準和項目;協調重大價格及收費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複議和申訴案件;負責對價格和收費違法案件、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負責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價格誠信建設。
(六)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
(七)負責價格鑒證監管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複核裁定;負責丙級價格評估機構的認定和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負責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初審或認定;負責價格鑒證師註冊的初審。
(八)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物價局機關設 6 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宣傳、文秘、信息、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價格收費調整審價委員會和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價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訂雲南省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的建議;擬訂價格聽證辦法實施意見;
負責丙級價格評估機構的認定和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
負責價格鑒證師註冊的初審。
(二)價格調控監測處
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文件和業務綜合性文件;負責價格鑒證監管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複核裁定;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的建議,提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負責監測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實施價格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三)價格管理處
擬訂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價格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導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協調重大價格爭議;參與重要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研究提出重要儲備物資的管理費用標準、補貼和出庫價格建議。
(四)收費管理處
擬訂省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公益服務、公用事業、經營服務、中介服務收費政策;提出收費改革方案;提出有關收費的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協調重大收費糾紛;負責收費許可證發放、年度審驗和收費統計工作。
(五)成本調查監審處
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按照國家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和《雲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規定,負責省管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負責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的培訓。
(六)價格監督檢查處(反價格壟斷執法處)
負責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全省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價格收費行政處罰複議案件及應訴案件的受理;負責全省 12358 價格舉報電話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價格收費投訴舉報的受理及案件查處;負責價格收費舉報的督辦和處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價格舉報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價格舉報問題的報告工作;指導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和價格舉報工作。
四、人員編製
雲南省物價局機關行政編製 70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廳級)、副局長 2 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 6 名、副處級領導職數 12 名。
五、其他事項
(一)雲南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由雲南省物價局審批,或由雲南省物價局審批審核。雲南省物價局提出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該徵求雲南省能源局的意見。
(二)所屬事業單位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機關服務中心
雲南省經濟信息中心
雲南省經濟研究院
雲南省工程諮詢中心(雲南省人民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處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做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範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參見本單位編製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機構職責類
本委工作職能情況、領導及分工;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所屬單位設置及職能等。
2、法律依據類
與本委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規;本委發布的或者本委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等。
3、發展規劃類
全省中長期發展戰略、五年規劃綱要,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本委參與研究制定的專項規劃。
4、行政執法類
本部門各項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備案事項。
5、業務及服務類
價格監測、人事工作等。
6、其他
(二)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1、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在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辦的對外網站上發布,網址為:
2、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
3、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的形式
4、本委辦公大樓一層大廳LED電子公告屏、觸摸屏的形式
省發改委網上公開的信息,網上留存的期限為1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指定網站或查閱點查閱。
(三)公開時限
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委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取。本委依申請提供相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申請機構
受理機構為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地址:昆明市東風東路84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受理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相應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公開權利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公開權利人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以電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請表》。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的處理
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可能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委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答覆。對不屬於本委掌握的政務信息本機關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收取。在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前,以不高於當地市場價格水平收取,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減免費用時,必須將相關證明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併提供。
四、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地址:昆明東風東路84號,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室,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中的任意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