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

財務專用術語

債的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或債務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名詞釋義


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這種轉移有三種情況:①債權的轉移;②債務的轉移;③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負擔。
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中,出讓人或原債務人享有的與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權、擔保、撤銷權並不轉移給受讓人或承擔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法律關係的新當事人,出讓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完全轉移給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解除權、擔保、撤銷權等權利也能同時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為合同轉讓;二為因企業合併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第88條所作的規定是指合同轉讓。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後,又與第三人約定並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係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債權的轉移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見行政命令之債)而轉移者外,一般都必須由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議。債權的轉移從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議時起生效,通常並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因為債務人向誰履行義務對他來說性質一樣。但債權轉移之後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以便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其義務。這種通知可以由原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也可以由新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但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如果這種通知沒有及時發出,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了義務,原債權人也接受了履行,債即歸消滅,新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只能向原債權人進行追償。
債權轉移生效后,新債權人即取得原債權人的一切權利,不僅包括原債所規定的權利,而且也包括原債的一切從屬權利,如違約金、保證、抵押等(見債的擔保)。債權轉移后,原債權人對新債權人就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原來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全部或部分無效,新債權人有權向原債權人追償並要求賠償一切損失。但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無力履行,新債權人無權向原債權人追償,因為債務人的履行信用和能力,應該由新債權人在接受債權轉移時加以考察和判斷。
債權一般都允許轉移,但某些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權不得轉移,例如因人身傷害向加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其賠償的數額和期限都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有時還涉及經濟狀況)密切聯繫,就不能轉移。社會主義組織特別是全民所有制組織之間的債權轉移,則必須以不違反國家計劃為前提,對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應由原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對影響或破壞國家計劃的債權轉移一律無效。
債權轉移時,如原來的債是以書面形式或兼經公證或鑒證設定的,則債權的轉移也必須以同樣形式辦理。

債務的轉移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轉移者外,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係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所以,債權人如不同意,則債務的轉移就不能有效。在雙務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而任何當事人的變更(即債的轉移)都必須經過對方同意。債權人不同意對方作債務的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國現行的房屋租賃辦法規定,租用人(房客)之間因工作、生活的正當需要而互相換房,出租人如無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絕。
債權轉移后,一切從屬權利都隨之轉移;債務轉移后則相反,一般情況下,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如第三人對於債務所設定之保證及質押,在債務轉移時均隨之失效。這是因為第三人的保證和質押都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或密切關係才設定的。只有在保證人或出質人明確表示願意繼續負擔保責任時,原來的保證和質押才能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而這實際上等於是由新的協議產生了新的擔保。

轉移條件

一般債務均可轉移,但某些人身性質的債務則不能轉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攬等債務一般不能轉移,因為它是與特定的作者、演員、承攬人特有的水平、風格、聲譽等緊密相聯的。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務轉移,和債權轉移一樣,必須以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完成為前提,否則無效。

轉移形式

債務轉移的形式,也和債權轉移一樣,如原債是以書面或兼經公證或鑒證設定的,則此種轉移亦須具備同樣形式,方為有效。

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債務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在性質上屬於利他性契約,在實務上對債權人權利的事項和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義務承擔關係甚大。債務加入的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1、以原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前提;2、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的債務;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4、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的抗辯,第三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債務承擔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負責任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移)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二者就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分析來看是不同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中除有第三人願意承擔債務人債務的意思外,還需有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並存的債務承擔則只需第三人願意承擔債務,而不存在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

注意事項

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直接關係到當事人三方的權益,所以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一、債務的可轉讓性
當事人之間轉讓的債務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否則達成的協議將無效。依據法律的規定、債務性質或是按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不得轉移。
二、債務轉移的內容
債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務人將全部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將取代債務人,債務由第三人全部承擔;二是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則是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因此,債務的全部轉移和債務的部分轉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為了避免爭議,在債務轉移協議中必須約定清楚債務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
三、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轉移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無效。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履行,同時因此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追究債務人責任。作為債權人,為了預防欺詐,保障自己的權益,應先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況,如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來確定第三方的履行債務能力。
四、債務轉移的方式
債務轉移,必須由當事人達成協議,依其訂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債權人及第三人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五、其他事項
因此,在訂立轉移協議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協議的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儘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制度優缺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款落實了《民法通則》第91條關於權利、義務轉讓的規定,與第85條、第86條一起,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債務轉移制度,完善了財產流轉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債務轉移的情況比較常見,運用《合同法》第84條解決糾紛的頻率也比較高。但是,由於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而該條款的規定又過於原則化,加之全國各地法官的認識並不一致,因此在處理有關債務轉移的案件時,往往會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要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必須充分認識到現行債務轉移制度的缺陷,並切合實際地完善債務轉移制度。

全面轉移


也稱概括轉移,即某人的債權、債務全面轉移給另一人或數人。這種情況只有在公民的繼承和法人的合併或分立時發生。公民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便由繼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債務的價值超過遺產總值時,才有可能發生債務的消滅);如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便由他們協議分擔。法人合併或分立時,被合併或分立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便由合併或分立后的新法人全面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