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經營

審慎經營

審慎經營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內容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衝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衝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
監管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狀況,成為銀監會成立后的工作目標之一。據報道:資本充足率達到%的全國主要商業銀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資本充足率達標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四個基本要素: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內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個要素:1.內部控制環境;2.風險識別與評估;3.內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與反饋;5.監督評價與糾正。
4、資產質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有問題資產進行嚴密監控,加大回收力度,減少資產損失。
5、損失準備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準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它是銀行除資本金外避免損失的又一道防線。在有的國家立法或監管當局規定了強制性的呆賬準備金比率,但更多的國家是賦予銀行自己決定呆賬準備金的權力,而監管當局關注的是確定呆賬準備金的方法和過程是否合理,呆賬準備金整體水平是否恰當,呆賬是否及時核銷。
6、風險集中
俗話說,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無數次的銀行倒閉也應驗了這句俗話的真理性:風險過度集中是銀行穩健安全運行的最大危害之一。當銀行風險過度集中於某個借款人、某個行業或某個國家時,一旦後者因為各種原因發生償付困難,銀行的資產損失自然要比風險分散的情況下要大得多。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集中,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集中。銀行監管機構則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風險集中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制定審慎監管限額,特別是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風險集中的審慎限額,促使其在經營過程中適當地分散風險,防止因風險過度集中而遭受損失。
7、關聯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其中,關聯授信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的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信用證保函、透支、同業拆借、擔保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的進行內部授權管理,確保關聯交易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並將關聯交易限制在監管機構和自身規定的審慎限額內。
雖然各國法律對銀行的風險集中度和關聯交易有著明確與嚴格的規定,他們仍然成為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主要原因。美國國會會計總辦公室對1990年至1991年美國286家銀行倒閉案所作的調查顯示,81家銀行因向內部人貸款而損失慘重,82家銀行共發生過148起違反聯邦法律關於貸款限額的規定,70家銀行有103起對內部人發放優惠貸款。亞洲金融危機中東亞和東南亞銀行倒閉的一個原因就是過度集中的貸款風險和太多的關聯貸款。這些事實說明,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風險集中的法律規定和監管標準,多未得到有效與充分的實施。
流動性是指銀行滿足未來現金需求的能力。由於銀行對未來現金需求量與銀行未來現金來源渠道的不確定性,使銀行對流動性的測算非常困難,立法或監管當局制定劃一的流動性比率,要麼不能準確測算銀行未來現金實際需求量,要麼增加銀行的營運成本。因此國際上的一個趨勢是允許銀行自己決定流動性比率,而監管當局的責任是保證銀行建立完善的流動性管理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具備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和充足的流動性資產,有效地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保持充足的流動性。流動性管理的關鍵因素是具備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集中的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融資需求的分析、多樣性的融資渠道和應急方案。

違反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