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音樂家協會

安徽省音樂家協會

安徽省音協成立於1960年2月,那沙陳發仁先後任主席。現有會員1986人,中國音協會員300餘人。自建會以來在諸多音樂創作領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與中國音協聯合舉辦的《在希望的田野上征歌活動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協會會員創作的1000餘(部)首作品獲省部級獎勵,100餘首在全國各類音樂評選中獲獎。近些年來,以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和中國音樂“金鐘獎”音樂創作為龍頭,推動音樂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

部門下屬


組聯部主任:謝林義
辦公室主任:徐海燕
會員工作部主任:李亞盟
信息網路部主任:林春響
全國音樂考級安徽考區辦公室主任:徐峻松(兼)
聲樂專業委員會會長:陳發仁(兼)
小提琴專業委員會會長:邱正旦
手風琴專業委員會會長:張春林
管樂專業委員會會長:顧平
民族弓弦樂專業委員會會長:張彤
民族管樂專業委員會會長:吳安明(兼)
琵琶專業委員會會長:胡錦華
古箏專業委員會會長:李慶豐
音樂文學學會會長:徐峻松(兼)
電子琴專業委員會會長:王珏

協會章程


安徽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2007年12月18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徽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音樂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國音樂家協會安徽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安徽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團結、組織全省音樂家、音樂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音樂事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而不懈奮鬥。
第三條安徽省音樂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安徽省音樂家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用社會主義榮辱觀引領風尚,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從實際出發,按照音樂藝術的規律,研究和解決音樂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六條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促進安徽省音樂創作的繁榮發展。
第七條關心會員的表演活動,組織演出觀摩、交流座談,提高表演藝術水平。
第八條關心音樂教育工作,注意發展和培養音樂人才,促進安徽省音樂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組織會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進行學術研討,促進安徽省音樂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和發展。
第十條組織會員收集、整理、研究安徽省各民族的優秀音樂文化遺產,發揚安徽省各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吸收全國優秀音樂成果,發展具有安徽省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文化。
第十一條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群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十二條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著作以及在音樂教育的其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音樂家,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三條遵循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組織開拓文化市場的調查、研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積極發展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培訓新生力量,發展與擴大協會組織。
第十五條本會保障會員藝術創造和理論著作成果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本會積極與兄弟省、市、自治區音協,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等地的音樂團體、院校和海外華人音樂團體建立聯繫,互相學習,並積極開展對外音樂交流活動,以促進安徽省音樂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七條凡贊成本會章程的安徽省作曲家、詞作家、音樂表演家、指揮家、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編輯、音樂錄製、音樂出版、音樂翻譯以及從事組織工作的音樂活動家,其音樂作品、表演、論著、譯著和工作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八條凡贊成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者,由協會會員兩人或者省音協理事介紹,並經市、企業音協或所在院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后,即可成為安徽省音樂家協會會員。省直單位願意參加本會者,可由各單位音協會員推薦,報本會審批。為了便於會員的會籍管理,省音協下屬各委員會推薦的會員,應報本人所在地的音協,經同意后,由當地音協統一推薦給省音協,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后,即可成為安徽省音樂家協會會員。
第十九條本會設團體會員。各市音樂家協會為省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全省行業性音協和大型企業音協,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主席團審批后,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成員除本會會員外,其他成員無本會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人民群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會權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經本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三條凡在安徽省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兄弟省、市、自治區音協會員調來安徽省工作的,可憑會員證(或有關證明)轉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交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由主席團聘請。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會員的會費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的活動所得的收入,經及社會資助。
第六章附則
本章程自通過即日起執行。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安徽省音樂家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