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行為原則

自利行為原則

人們按照他們自己的財務利益行事。儘管可能存在個別的例外情況,但我們還是假定人們的行動遵循一條經濟而理智的的方式。自利行為原則的依據是理性的經濟人假設。理性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人們對每一項交易都會衡量其代價和利益,並且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來行動。

起源


自利行為原則起源於美國財務學家道格拉斯 ·R·愛默瑞和約翰 ·D·芬尼特關於財務管理原則的論述。是其三大原則中第一大原則的基礎。

推論


自利行為原則並不認為錢是任何人生活中最重要的東西,或者說錢可以代表一切。問題是商業交易的目的是獲利,在從事商業交易時人們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選擇和決定,否則他們就不必進行商業交易了。

應用


自利行為原則的一個重要應用是委託-代理理論。根據該理論,應該把企業看成是各種自利人的集合。企業和各種利益關係人之間的關係,大部份屬於委託代理關係。這種相互依賴又相互衝突的利益關係,需要通過制度來協調。最後,形成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因此,委託-代理理論是以自利行為原則為基礎。有人主張,把“委託代理關係”單獨作為一條理財原則,可見其重要性。
自利行為原則的另一個重要應用是機會成本的概念。就是有競爭力的值得做的行動經常地被採納。當某人採取了一種行動時,這種行動就取消了其他可能的行動。因此他必須要將這種行動和其他行為相比,看該行為是否對自己有利,一種行動的價值和最佳選擇的價值之間的差異構成機會成本。採用一個方案而放棄另一個方案時,被放棄方案的收益是被採用方案的機會成本,也稱擇機代價。儘管人們對機會成本或擇機代價的概念有分歧,它們的計算也經常會遇到困難,但是人們都不否認機會成本是決策時不能不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