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為了共同投資目標而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形成的公司資產投資於有價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基金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於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由公司法人自行或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
顧名思義,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個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的,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投資機構。公司型基金通過發行股份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再由股東大會選舉出董事會、監事會,然後由董事會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公司資金的投資運作。
公司型基金與一般股份公司一樣,都是由發起人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來募集資金的,只是對於公司型基金來說,在證券市場投資獲利是唯一的經營目標。大家購買了基金份額后,就成為了基金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益,並成立董事會,再由董事會將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運作過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會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有較大的監督作用,這樣相對於契約型基金,更能夠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在基金業最為發達的美國,公司型基金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公司法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來募集投資者的資金,並運用於證券投資,以股利形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一種基金形式。美國投資公司一般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國投資信託均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比較流行。按照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又可分為三種類型:
管理型投資公司,它又可以分成開放型投資公司和封閉型投資公司。開放式投資公司是發行基金股份數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權退股,公司基金股份總額可以追加的投資公司。封閉式投資公司是發行基金股份數量固定,持股者無權退股,公司基金股份總額不可以追加的投資公司。
每個投資者持有一份證書。它代表一組或一個單位的證券。單位投資信託公司由受託人經營管理,他們代表投資者管理委託財產。
這種公司通過出售面額證券籌集投資基金,這種證券是一種無擔保的證書。它約定:如果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項,公司就按規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規定的金額或者證券到期前退還原價數。
公司型基金
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質上都是由投資者彙集的投資於證券的資本集合體,只不過這種資本集合體以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自營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組織基金的所有主要當事人,是一種完全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他營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組織投資者(持有人),是一種半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
公司型基金的預備理論進行論述,這些理論對認識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很有必要,再次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集合體,資本集合體的運作形式可分為組織形式和法律關係運作形式,其組織形式有超強式、強式、弱式之分,法律關係運作形式都是信託或仿造信託形式構造,其中有強式或弱式之分,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強式信託的產物,自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弱勢信託的產物。
所謂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質,是指如何認定基金當事人之間(主要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圍繞著基金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的性質。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係的運作形式。綜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信託,具體而言自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弱勢信託、他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強勢信託。
公司型基金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封閉型
封閉型基金是通過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組成股份公司進行營運的。該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價格由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公司發行的股份數量是固定不變的,發行期滿后基金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股份。投資者購買股票后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基金公司購回股票,同時也不允許增加新投資。投資者若想將股票變現,就必須將股票拿到證券交易所去轉讓。
2、開放型
與封閉型基金明顯不同的是,開放型基金的投資公司原則上只發行一種股票(普通股),持股者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和自己的投資決策,自行決定退股(即要求公司把自己持有的股票退回)或是擴大公司股份的持有比例。也就是說,公司的基金總額不是封閉的,而是可以追加的。有人又因此將其稱為“追加型投資基金。
1、基金的設立程序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為獨立法人機構。但不同於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託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財務顧問或管理人來經營、管理基金資產。
2、基金的組織結構與一般股份公司類似,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歸公司所有。
信託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分類
這種對基金的分類極其錯誤,首先混淆了不同的邏輯層面,信託是指基金的法律關係形式,公司是基金的組織形式,信託與代理相對立,公司與合夥、契約相對立;其次這種分類造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不是信託的假象,不利於公司型基金的健康發展,不利於信託觀念的普及。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公司
有的學者認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公司,其支持的理由是公司也有委託經營的公司,可以將公司型基金定位於委託經營的公司。
首先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其法律關係的運作形式,不是指其組織形式,這兩個邏輯層面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在法律關係運作層面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信託。
其次,即使是委託經營的公司也存在委託經營的公司與受託經營公司的法律關係運作形式的問題。可以用代理的形式運作,也可用信託的形式運作。也就是說也存在法律性質的問題,公司回答不了其法律性質的問題。
最後,公司型基金有完全按信託法原理運作的,“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公司型基金就是按照信託原理進行設計的,並要遵守美國公司型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其具體構架是:公司型基金設立前,先確定公司型基金中董事會成員人選,一般為8人,其中40%須為獨立董事,由他們組成一個獨立受託人,又稱受託董事會。
公司型基金設立后,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受託人須將其管理和保管職能委託給他人行使:一是基金管理人,負責銷售、管理基金;二是基金保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
公司型基金
另一方面就法制環境而言,法律環境是公司型基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識所形成的立方空間。在中國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環境也在逐漸成熟,首先是公司法幾經修改,為公司型基金的發展提供了基本保障,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幾方面的修改起了積極作用:如增強股東的權利,股東不僅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還可查閱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事會會議決議,不但有查閱權還有複製權;賦予股東以訴訟權利,對董事監事無故阻撓公司訴訟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對資本維持原則作了靈活性規定,只規定不得抽逃,並規定特殊情況下公司資本的抽回,等等,這些都在為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作鋪墊,也為公司型基金專門的投資公司法作了立法技術上的準備。其次基金法對公司型基金的留了發展的空間,根據基金法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因此可制定投資公司運行管理條例,到時機成熟時再修改基金法或制定專門的投資公司法。信託法的制定對公司型基金作了基礎性規範,最重要的是樹立了基金財產獨立性原則,使公司型基金有別於其它的公司,防止某些公司借公司型基金之名,行圈錢之實。因此各種跡象表明中國引入公司型基金時機已基本成熟。
公司型基金作為資本集合體,其發展的法律構造有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形式,二是法律關係運作形式,由於公司型基金只能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組織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關係運作形式上選擇適當的路徑。就法律關係運作形式而言,有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兩種路徑。
公司型基金
在中國建立強式信託將體現中國的國情,有利於信託的健康快速發展。首先,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決定了中國的信託先建立強式信託,中國的法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以德國為典型,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因此注重信託要件的形式與實質的統一。其次通過建立強式信託加強對信託財產和信託責任的監督,可確保信託財產的規範有序的發展,重視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的形式與實質統一,意味著對基金的監管從重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重信託義務的監管上,這是符合國際基金監管規律的。因此對公司型基金宜先引進他營式基金,強化對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公司型基金仍然可以以“共同受託人”的模式構造,並將之建立在強式信託上。
契約型基金
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后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來規範。
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但國內在這方面的發展是不足的。而我國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經有多年的發展歷史,相對比較成熟,在這種條件下,有利於發展公司型基金。目前國內已經發行的60家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以前曾經在上交所上市的淄博基金是我國首家封閉式公司型基金,但經過改制后成為契約型基金。
兩種基金形式的根本區別
1.資金的性質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2.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后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3.基金的營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2001年2月,青島啤酒增發1億股A股,基金泰和利用信用申購,一舉申購3300萬股,佔據青啤流通盤的16.5%,僅此一項,就將數千萬利潤納入囊中。而基金泰和要獲得如此數量的配售,賬面需動用78.7億元,但其凈資產僅為26億餘元,基金泰和只預交100萬元保證金就作出了10億股的申購申報。
同樣,2001年12月,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股,47家基金參與了網下申購,申購總資金超過1056億元,而當時這些基金凈值總計尚不足78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