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概況


關於印發《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10〕54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規定附件


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新疆開採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
三、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四、本規定所稱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複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
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七、為便於徵管,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征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占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本規定所附《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徵收率表》執行。
八、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徵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改革解讀


資源稅改革邁出堅實一步——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答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此規定於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費改革率先在新疆進行,標誌著我國資源稅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7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問題一:為什麼要進行資源稅改革?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徵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採,促進資源節約使用。
我國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大類,均按量規定定額稅負計征。
這位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資源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現行資源稅稅制存在與經濟發展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一些資源產品,特別是原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的現有資源稅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在從量定額徵稅方式下,資源稅稅額標準不能隨著產品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不利於發揮稅收對社會分配的調節作用;資源稅屬於地方稅,由於資源稅稅負較低,地方所獲受益不明顯。”這位負責人指出。
問題二:為什麼要在新疆率先推出?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新疆工作座談會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這位負責人介紹,新疆有著豐富的油氣等礦產資源,中央的這項決定是促進全國資源稅改革從醞釀走向實施的一個突破口,選擇在新疆試點有利於為資源稅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經驗和借鑒。
“資源稅改革的啟動有利於進一步樹立珍惜資源、節約資源、關愛環境的價值導向,有利於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有利於我國資源節約型和環保友好型社會的建立。”這位負責人還介紹。
問題三:為何要實行從價計征?
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稱,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那麼,為什麼要實行從價計征呢?
這位負責人介紹,原油、天然氣是資源稅的主要徵稅品目,目前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資源稅稅負水平相對較低,實行從價計征有助於緩解主要資源品目高價格與低稅負之間的矛盾。我國油、氣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有利於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區域協調發展。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我國原油價格目前已與國際市場接軌,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從價計征具有可行性。
問題四:如何確定減免政策?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通知中稱,為了鼓勵一些低品位和難采資源的開採,提高資源回採率,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實施減征資源稅的政策。
“為了充分保護資源及環境,切實提高資源的回採率和利用效率,落實中央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通知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也列入了減征資源稅的範圍。”這位負責人說。
對於通知中所稱的“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暫按綜合減征率的辦法落實資源稅減稅政策”,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這是一個各方面都認同的可行辦法,許多油氣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區作業,加之三次採油等減稅項目與常規採油的劃分專業、技術性強,基層稅務機關對各種油氣減免稅項目的情況及數量變動掌握和核實難度較大,實行綜合減征率可以減少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於油氣資源稅相關項目減稅政策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