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銷單

出口核銷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基本介紹


“出口外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此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此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核銷單附有存根)。
一、開戶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噹噹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沒有費用,但你公司需要有進出口資格,在海關註冊,有電子口岸系統,有外匯帳戶。申請時需使用電子口岸的用戶卡在電子口岸網上申請核銷單,然後在外匯管理局申領,申領時需加蓋公司條形章和公章。貨物出口前核銷單需在網上備案出口口岸,以備出口報關時使用。貨物出口后憑海關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結匯聯在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再在電子口岸網上交單,然後可憑核銷單、報關單退稅聯在外管局核銷,最後就可以退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