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上訴狀

經濟糾紛上訴狀

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經濟糾紛上訴狀是第二審法院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的依據。第二審法院可以通過上訴狀了解上訴人不服第二審裁判的理由。因此,經濟糾紛上訴狀對於第二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特點


1.提起上訴的直接性。有權提出經濟糾紛上訴狀的必須是當事人或其訴訟權利承擔人、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
2.針對性。經濟糾紛上訴狀是針對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而寫的,因此要直接指出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原判理由的不充足或適用法律的錯誤,並有針對性地寫出不服一審判決意見、看法以及自己的請求。
3.時限性。上訴有時間限制。上訴人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有效時間內進行上訴,超過了規定時間則會被視作服從一審判決。

結構和寫法


經濟糾紛上訴狀一般由七部分內容組成。
(一)標題
寫明“經濟糾紛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狀頭
寫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書寫項目與順序同起訴狀
(三)案由
即不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原由。需概括寫明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人民法院於何時、以何字型大小(×字第×號)發出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
這是上訴的目的所在,必須概括寫明請求第二審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
(五)上訴理由
這是上訴狀的關鍵所在。通常從四個方面寫理由:第一,針對原審判決和裁定對事實的認定有錯誤、出入和遺漏,或證據不足,而提出糾正或否定之的事實和證據;第二,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對事實的定性不當,而提出恰當的定性判斷;第三,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引用的法律條文不準、不對,而提出正確適用的法律根據;第四,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不合法定程序,而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
與起訴狀基本相同。
(七)附項
與起訴狀基本相同。

注意事項


1.針對性要強,要有的放矢。
2.語言要明晰、簡潔,做到條理清楚,邏輯性強。
3.在限期內將上訴狀送交上級法院。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逾期上訴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