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權的專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后,讓與人轉讓的只是受讓人有權針對此專利繼續進行申請的權利,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受讓人未來一定能夠成為受讓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后,讓與人不能再就同一發明創造自己提出專利申請,也無權再將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第三人;在受讓人專利申請被駁回之前,讓與人不得將該發明創造用於營利性的生產活動,但以非營利為目的的善意使用,不受限制,如利用該發明創造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服務。

轉讓程序


1、簽訂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2、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專利申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經全體權利人同意;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對於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申請權轉讓證明"。專利申請權轉讓證明只向專利申請的權利人出具。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證明需交納相應費用並根據以下情況提交相應文件:
1、申請人或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證明的,需提交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簽章的"辦理文件副本請求書"。
2、申請人當面辦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需要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委託關係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以郵寄方式辦理的,需要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委託他人以郵寄方式辦理的,需要提交委託關係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中國的單位與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專利申請權轉讓自登記公告之日起生效。
根據《合同法》和《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體主要是:
(1)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
(3)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單位或按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的委託單位。
(4)合作研究開發的共同完成單位或按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的單位。
(5)依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

法律實務問題


(一)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后受讓人如何應對侵權行為
當事人雙方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后,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對該轉讓進行公告,則受讓人還不能以專利權人的身份阻止他人侵權;如果轉讓進行了公告,但專利申請還未授予專利權,受讓人可以要求未經允許實施其專利的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但仍然不能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如果對方拒絕付費,只有等到授予專利權之後才能行使訴訟的權利。所以,即使專利申請權轉讓最終生效,受讓人對侵權行為的打擊仍然是有限定範圍的,只有受讓人真正成為專利權人時才擁有全方位的專利權保護。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的登記
與專利權轉讓登記相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必須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
(三)專利申請權轉讓的風險承擔
專利申請權轉讓后,專利申請既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也可能被駁回。如果被駁回,讓與人將不再返還轉讓費。受讓人應該清楚地預見到專利申請可能被駁回的風險,受讓人同意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等於接受了承擔風險的責任。除非讓與人惡意欺騙,一般情況下受讓人不得要求返還轉讓費。
(四)共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問題
在實踐中,當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時,一般應當由所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共同協商,共同進行轉讓,全部在轉讓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並且在轉讓權利請求書上簽字或蓋章。這其中可以推選代表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直接和代表人聯繫相關問題,代表人的決定視為已經過全部申請人同意。一部分申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一部分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是無效的。

案例


案例1:
1993年2月4日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治療冠心病心絞痛的中藥新葯“,心蘇明膠囊”發明專利,發明人為顧雲、康盛世、馬惠文、張玉珠。同時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早期公開說明書。1993年4月13日,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與廣州市花城製藥廠簽訂心蘇明膠囊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約定: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轉讓心蘇明膠囊的品種、處方、生產工藝等;廣州市花城製藥廠向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支付心蘇明膠囊技術轉讓費120萬元,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心蘇明膠囊只能在國內兩地各轉讓一家進行生產,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上述協議已辦理技術合同認證登記。①因為該專利還沒有被授權,所以此則案例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它與專利權轉讓相類似,很容易混淆。
案例2:
辨析:專利申請權轉讓與專有技術轉讓有何區別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1987年6月,原告上海大華化輕工業公司(簡稱大華公司)與被告無錫某研究院院長孔德凱簽訂了一份“轉讓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專利申請權合同”,雙方約定:孔德凱將其非職務發明“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大華公司,由大華公司自主辦理專利申請,孔德凱放棄專利申請權,(即使大華公司只實施未申請專利,孔德凱也不提出申請);大華公司支付給孔德凱專利申請權轉讓費10萬元,其中,合同簽約后預付5萬元,合同公證後補付5萬元;合同簽字生效后,即由大華公司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合同還約定,以後不論大華公司在生產中的經濟效益如何,孔德凱無權再要求大華公司支付報酬,亦不承擔經濟退迴風險。合同簽訂后,大華公司分兩次支付給孔德凱轉讓費6萬元,但未按合同規定辦理公證手續。孔德凱認為大華公司未按約支付轉讓費,便於1987年7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1988年6月,孔德凱申請的專利經中國專利局公告。據此,大華公司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孔德凱返還轉讓費6萬元,並賠償違約金1萬元。
本案雖然合同中寫明的是“轉讓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專利申請權合同”,但是技術所有人在簽訂轉讓合同前並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此技術的專利申請,而是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才辦理申請事宜,所以從本質上來說,本案中雙方轉讓的並非專利申請權而是非專利技術即專有技術。兩者的界限就在於是否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專有技術必須是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
案例3:
1993年5月27日,趙英俊將自己在工作實踐中研製的“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1993年6月10日,國家專利局向趙英俊發出了專利受理通知書,確定的申請號為933032803。1993年8月17日,趙英俊經與長春市佳林醫用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林公司)協商,決定將該項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佳林公司,雙方簽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趙英俊將“一次性多頭加藥器”的專利申請權轉給佳林公司;佳林公司付給趙英俊轉讓費10萬元,1993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元,餘款95,000元於長春市專利事務所接到授權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中介方長春市專利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人變更手續;佳林公司如未按期支付給趙英俊95,000元,本合‘同終止,由趙英俊到國家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變更手續。合同簽訂后,佳林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給付趙英俊5000元。趙英俊也按合同約定於8月24日將受理通知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一次性多頭加藥器設計圖、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及外觀設計圖等全部交付佳林公司。1993年12月4日,國家專利局向長春市專利事務所發出了授予申請人為長春市佳林醫用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專利權決定通知書。收到該決定通知書後,佳林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給付趙英俊其餘的95,000元轉讓費。為此,原告趙英俊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支付轉讓費95,000元,請求被告按合同第9條第2款約定,將“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專利權歸還本人。
本案是一起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涉及的問題是在專利一方發生違約,是否應該歸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著錄事項變更手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並公告之後才真正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趙英俊將已被受理的“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佳林公司,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合同中亦明確規定轉讓費為10萬元。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給付足夠的轉讓費用,屬於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返還該專利。趙英俊可以依據法院判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使之成為真正的專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