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
法感情
所謂的法感情,就是指人們對法律採取的一種態度,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特別信仰和依賴。
作為一種感情的趨向,法感情絕不可能是法的一種當然同胞。法要使法感情與之形影不離,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法的權威和法的特別關懷。人都是感情的動物,人們雖然一直試圖加強理性的指導作用,但感性(特別是感情)在許多時候都主宰著大多數人。但人對一些東西有了真正的感情后,他會有意識或者無意識地對其好,甚至為其可以犧牲自己的一切,典型如親情和愛情。,將權利作為了義務,喚起了大眾的法感情,從而實現法治。
《為權利而鬥爭》便是試圖利用感情這種強大力量來將權利理念深入人心,從而激起大眾為了權利而鬥爭,用自身點點滴滴的實際行為構建宏偉的法治大廈。該書共六章,前五章解決了為什麼要為權利而鬥爭的問題,第六章回應到作者當時的國家狀況,批判當時挫敗公眾法感情的現象。前五章分別從法的起源、法的生命、對自己的義務、對社會的義務和對國家的義務五個角度來講述。
法不是憑空而生,都是不同利益主體鬥爭而來,新法的產生意味著對於舊法所產生利益格局的再劃分,所以必定具有“陣痛”,而且可能很漫長,甚至會流血和失去生命。商鞅便是這麼一位殉道者。作者強烈批判了薩維尼的認為法自然形成的觀點。但是,筆者認為薩維尼是在強調法可能基於本土資源而形成規則,不需要立法去憑空編製,也不需要大量從國外去移植,但其並沒有否定法的產生不經過鬥爭。正是這種陣痛和艱辛,人類的法感情就會那麼深刻,像對於自己親生的孩子和經過千辛萬苦追到的女友那樣去好好呵護和對待。法感情由此而生。
法律是一個生態系統,法制是規則體系,法的運行才使法律賦有了生機。這個過程可以稱作為從抽象權利到具體權利。糾紛產生後有很多解決方法和途徑。但作者認為必須拿起法律武器,和不法行為做鬥爭。這種鬥爭的價值超越了該糾紛本身所涉及的物質價值。正如兩國為了一小塊土地而大動干戈,最後雙方均損失嚴重。在此,已經不是單純的利益爭奪,一種法感情開始支配人們的行為。作者認為法的核心是鬥爭,不去為權利而鬥爭,法就會成為一紙空白。在此,作者忽略了法治的另一種力量,那就是公民自己主動對於法律的遵守。所以,對於法的核心的認識有失偏頗。
對於一個人而言,他必須為了自己的生存而鬥爭。所以,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人們的生存包括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物質條件需要權利主體的具體主張和鬥爭,人的行為才能開啟法律運轉的閥門。在精神條件方面最重要的是受到他人尊重和平等對待。“完全放棄權利是精神上的自殺”。但對方的侵犯是恣意時,人們的感情就會受到傷害,因此,為權利而鬥爭成為了自己的義務。而如果他人的侵犯是客觀而非恣意時,人們可以通過和解等方式來處理。一個農民會傾其財產孤注一擲對簿公堂,便是為了這種感情,一種凝聚在財產上的感情,認為已經傷及其最在乎的臉面。而法律作為一種文明的鬥爭方式必須得到提倡,不然,法感情的缺失會使人民採取更為極端的行為。因此,主張權力關乎人們生存的方方面面,每個人不僅要有對於法感情的感受性,而且還要有實行力。
主張權力還是對社會的義務。在一個社會內部善惡的對戰中,善良的一方必須組成聯合,個別人的臨陣脫逃不僅長他人志氣,而且會傷透其他善良人們的心。每個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執行人。良好的秩序是一種社會公共品,只是享有而不去為此鬥爭必定會使該社會福利最終滅失。另外,法律必須是善的,法的非善性最終會導致人們法感情的減弱。而且,司法權威和公正性必須得以建立,腐敗無能的司法會使人們對法喪失了信心。
另外,主張權利也是對於國家的義務。作者認為,只有積極主張權利的人才會真正去為國家權力而都鬥爭。在平時的生活中,權利意識成為了民族性格的重要部分。這種意識甚至是一國的道德力量,這些力量才是一國對外的強力保證。培養國民的法感情就是培養國家的健康和力量。許多國家都在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是制度來了,卻沒有那種背後深沉的感情,一個我們沒有感情的東西,我們最多如客人一樣以禮相待。
最後一章回到了對於現實的批判。但是德國的私法只是重視了呆板的物質主義,不要求侵犯者進行必要的補償,而受害者還要承擔敗訴(尤其是不合理的證據制度)的風險,從而忽視了公眾的法感情。因此,正確的作法是必須將不法區分為客觀的不法和主觀的不法。客觀的不法只要求回復原狀就可以,但是後者必須處以罰金或名譽喪失。這種合符人們情感的社會效果的產生才能使法律保持健康,這樣才是對於法感情的正確回歸,才能真正實現法治。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作者所謂的法感情已經超越了個人,超出了法律本身。法感情也有著理性,而且包涵正義的理想。法感情是法治的內在動力,是其精髓所在。沒有了法感情,法律世界便失去了意義,人類將不會鍾愛於她。這種感情溝通了法律制度世界和人類生活世界,將法融入了生活。法制建設恢復已經三十年了,我國公眾那深深厚重的法感情仍然在年那遙遠的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