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政府機關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號)精神,組建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承擔保護合土資源礦產資源責。組織擬訂區土資源展規劃。展土資源濟形勢析,研究提區土資源供需量衡政策建議。落土資源調控政策,參治區濟運、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研究擬訂治區涉及土資 源調控政策措施。編製組織施治區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循環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治區土資源管秩序責。組織草土資源管規、規章草案,制區土資源保護、管、合測繪政管及質環境保護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礦產資源測繪律規貫徹執況及土、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執況。監督指導盟市土資源政管政執。調查土資源違案件。組織展土、礦產資源測繪律、規宣傳育。組織施土、礦產資源測繪管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辦。
()承擔治區優化配置土資源責。編製組織施區土規劃、土整復墾規劃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測繪、質勘查質環境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全區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自治區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區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區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區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盟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自治區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區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實施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區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自治區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監管、評審驗收和成果處置,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許可權內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全區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開發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區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區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組織編製自治區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區測繪事業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李世鎔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國土資源廳全面工作
孔燕燕黨組成員、巡視員,負責組織人事、教育培訓、財務、體制改革及離退休方面的工作
王富友 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崔振武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陳 偉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機關政務、事務、政策法規、規劃科技、測繪和機關黨建等方面的工作
張 宏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地質勘查方面的工作
王 傑 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礦產開發、資源儲量、地質環境等方面的工作
王重明 副巡視員
趙大勇 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教育處
政策法規處
財務處
規劃與科技處
耕地保護處
地籍管理處
土地利用管理處
地質勘查處
礦產開發管理處
礦產資源儲量處
地質環境處
測繪管理處
執法監察局
機關黨委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