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

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

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是國家一級學會,現掛靠在北京工業大學應用數理學院內,北京大學數學科學學院耿直教授為現任(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學會下設試驗設計、醫學與生物統計、抽樣調查、生存分析、工程概率統計、可靠性工程、國際標準與技術法規、多元分析、教育統計與管理、氣象水文與地質、資源與環境統計、建設統計技術等14個專業委員會及30多個省、市地方研究會,是國內著名的學術團體之一。

歷史發展


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
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
1978年7月,國內著名統計學家張里千、孫長鳴、劉婉如、汪仁官和杜林芳聯名給鄧小平同志寫信,反映推廣正交試驗法對國民經濟的重大意義,很快得到批示。國家科委常務副主任蔣南翔和中國科協副主席裴立生分別接見了張里千等,並建議拍電視教育片及成立一個研究會。同年10月,張里千、魏宗舒、林少宮、楊紀柯、孫長鳴、劉婉如、汪仁官和杜林芳等人正式倡議成立一個學術團體,以便團結國內同行,推廣正交試驗法。該倡議於同年12月獲中國科協常委會批准,成立了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
1979年8月22日,在北京科學會堂召開了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成立大會,50餘人蔘會;成立了研究會幹事會,推選魏宗舒教授為幹事長;制訂了研究會會章。1981年3月18日至20日,在廣東新會召開了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第一屆代表大會暨第一屆學術年會,共92人蔘會;會上修改了會章,並將幹事會改為理事會,魏宗舒教授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同時成立了多元分析、高等教育、編輯出版三個專業委員會和生物統計、諮詢評獎籌備組。其後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並在代表大會上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會領導。至2009年7月,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召開了八次代表大會及十四次學術年會。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原中國科技大學北京研究生院)張里千教授任第二、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陳希孺院士任第四、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北京工業大學應用數理學院楊振海教授任第六、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
1982年9月20日和11月20日研究會會刊《數理統計與管理》分別試刊出版兩期。1983年1月22日《數理統計與管理》第一卷第一期正式出版發行(雙月刊)。《數理統計與管理》對中國數理統計與管理等方法在國內的推廣應用及其研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代表了中國統計應用的最高水平,已成為中國中文核心期刊。
三十年來,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對中國數理統計與管理方法在國內的推廣應用及其研究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研究會為我國培養了數以萬計的數理統計與管理方面的優秀人才,他們的研究成果及應用成果在中國遍地開花並結果;培養的大批拔尖人才,已在各地璀璨爭輝,撐起各自領域的脊樑。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耿 直
副理事長:(以漢語拼音字母為序)
郭建華、黃 權、何書元、潘璠、濮曉龍、吳耀華、王兆軍、於 丹、楊 虎、張建方、張忠占
秘 書 長: 程維虎
常務理事: (以漢語拼音字母為序)
陳 敏、程龍生、程維虎、崔恆建、房祥忠、耿 直、郭建華、
何書元、何曉群、黃 權、紀 宏、金明仲、李 元、林金官、
劉保相、潘 璠、濮曉龍、石 堅、孫六全、唐年勝、王 強、
王建穩、王兆軍、吳耀華、夏榮坡、徐祥德、楊 虎、楊 瑛、
楊萬才、楊印生、於 丹、張 波、張建方、張所地、張 瑛、
張忠占、趙 宇、朱孔來、朱仲義
全體理事名單如下(以漢語拼音字母為序):
艾明要,蒼玉權,陳 峰,陳 敏,程龍生,程述漢,程維虎,崔恆建,
崔利榮,丁紹芳,丁文興,董小剛,范 英,房祥忠,耿 直,歸慶明,
郭建華,郭秀花,何 平,何 楨,何書元,何曉群,何宜慶,賀 佳,
侯紫燕,胡良平,胡太忠,胡永宏,黃 權,紀 宏,金 華,金明仲,
金勇進,荊炳義,李 雷,李 元,李春林,林 路,林金官,劉 洪,
劉 揚,劉保相,劉春和,劉繼春,劉金山,劉民千,劉維奇,劉喜波,
劉妍岩,劉應安,劉再明,路正南,馬維軍,梅長林,潘 璠,龐善起,
彭作祥,濮曉龍,秦永松,石 堅,石 磊,史代敏,宋香榮,蘇為華,
孫六全,覃 紅,湯銀才,唐年勝,陶鳳梅,田玉斌,童行偉,王 強,
王德輝,王漢生,王建穩,王凱波,王雷震,王黎明,王明進,王啟華,
王學欽,王兆軍,王子亮,魏立力,吳錦標,吳耀華,夏榮坡,肖 輝,
肖子牛,徐祥德,許亦頻,薛留根,楊 虎,楊 瑛,楊貴軍,楊立堅,
楊萬才,楊衛國,楊印生,於 丹,岳榮先,張 波,張 瑛,張寶學,
張國志,張建方,張立新,張三國,張所地,張忠占,趙 宇,周 傑,
周 勇,周明華朱建平,朱孔來,朱力行,朱仲義,宗福季。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現場統計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pplied Statistics,縮寫:CAA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熱心於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專業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團結和組織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促進這些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應用統計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應用統計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應用統計在工農業、社會科學、醫藥衛生、經濟、管理等領域中的應用,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明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努力奮鬥。
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統計知識,傳播統計思想和方法,推廣應用統計先進技術,舉辦各種類型的講習班、講座、經驗交流會等科技教育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同國(境)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期刊、書籍和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相關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支持會員參與有關領域科技研究、開發和應用,直接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七)組織會員和相關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學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八)培養、舉薦相關學科人才,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及項目評估,參與技術標準制定,接受委託承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成果鑒定、技術評價,認證工作和表彰獎勵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人才;
(十)其它有關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具有中級(含)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應用統計的工程技術人員、科學研究人員、教師及管理人員,以及熱心於應用統計、管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富有經驗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有一定應用統計研究理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要求入會者,應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書面向本會或本會授權的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授權機構批准,並履行規定手續后,即為本會會員。單位會員申請者應持本單位介紹信,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相關學會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後上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有明確的人員負責與本團體的聯繫。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在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中,請求本會給予可能的支持;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進行學術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團體本團體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會章和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也可由理事長書面授權指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請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向常務理事會定期彙報工作和通報信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20日第八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