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是國家為了集中必要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製定的徵稅辦法。由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有18條,其主要內容: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企業事業單位留用的各種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都應由使用投資單位按照本辦法繳納建築稅。
辦法規定建築稅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為徵稅依據,按10%的稅率計征。此外,辦法還規定了
免稅範圍,激納辦法和
違章處理等事項。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已不能適應國家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加強宏觀控制的需要。國務院1987年6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原來的建築稅徵收辦法即停止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