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已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將《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廢止。
七條規定沒有將礦工職業危害保護和防治納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
2013年1月24日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本報濟南2013年2月27日訊,全省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宣貫會議在濟南召開。會上,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黃玉治對《七條規定》進行了宣講,各煤礦礦長簽訂了執行七條規定承諾書,副省長鄧向陽出席會議並講話。
鄧向陽指出,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真正把《七條規定》落到實處,作為2013年煤礦執法監督的一個重點,對違反《七條規定》等違法行為,堅決責令停產整頓,依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不嚴格落實《七條規定》、敷衍應付,造成安全事故的礦長和煤炭企業負責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嘉賓:國家安監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黃毅
主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7條規定
[嘉賓訪談]:2013年2月5日10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黃毅做客強國論壇,就《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7條規定》相關話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歡迎參與。
[網友黑椒牛柳]:黃總好啊,又見面啦,請您給我們請介紹一下《規定》的出台背景,為何選在這個時間出台此項規定呢?
[黃毅]:煤炭是我們國家的主要能源,但是煤礦也是高危行業,因此,煤礦的安全生產始終是我們的重中之重。近些年來,在黨和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動下,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勢明顯好轉,2012年煤炭百萬噸死亡率降到0.4以下,達到了世界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我們國家煤礦的條件比較複雜,自然災害比較嚴重,事故的風險依然比較大,所以,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勢依然嚴峻。我們通過分析近些年來煤礦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個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問題,對這些問題,我們進一步地歸納、提煉,最後確定了七個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規定,這就是《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出台的背景。我們力求通過這七條規定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強化煤礦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礦工的生命安全,這也是我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立場,也是550萬煤礦職工的期盼。
[網友團團綠]:《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7條規定》的出台對於保障礦工生命安全方面有何現實意義?
[網友指甲油油油]:您覺得這個規定的出台有哪些意義嗎?
[黃毅]:這七條規定的確定就是為保護礦工生命安全,這也是制定七條規定的根本宗旨。因為我們的礦工是煤炭生產的實踐主體,他們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犧牲了應該享受的陽光和新鮮空氣,而把光和熱奉獻給社會、奉獻給人民,所以,他們理應得到全社會的關愛和尊重。所以,作為一礦之長,應該把維護礦工的生命安全作為第一職責,把礦工當成親人、當成兄弟,關心他們的安全,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為他們撐起一片安全藍天。所以,這七條規定對於維護礦工的生命健康權益具有著重大的意義。同時,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也有著重大的意義。
[網友雨朦朧]:《7條規定》與以往的大部分規定不同,只有7條200餘字,請您介紹一下《規定》的7條是如何設置的,基於哪些考慮,有哪些特點?
[黃毅]:這七條規定作為總局令是文字最少的一部,它的特點主要有四條:第一,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這七條規定非常鮮明地體現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就是要防範、遏制煤礦的各類事故,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礦工的生命健康權益,這就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立場。第二,依法依規、言之有據。這七條規定,每一條都有法律法規的依據,違反了就要進行處罰,包括按上限處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三,突出重點、切中要害。這七個方面,都是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要素、突出問題,抓住了這些突出問題,落實這七項規定,就能有效地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第四,簡明扼要、耳熟能詳。七條規定,文字不多,但是,抓住了要害。雖然這些規定過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程當中,許多礦長並不熟悉。這次通過《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把應該做的、必須做的,規定的非常清楚,便於記憶,便於操作。所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頒布之後,廣大礦長非常擁護,一致認為,這七條是每一個礦長都應該做的,而且是能夠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地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紛紛表示要認真地貫徹執行。
[網友流浪的加菲]:“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2013年2月10日之前,無證或證件失效的非法生產有多少?造成了哪些嚴重後果?
[黃毅]: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煤礦生產必須要取得六證,即採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經營執照、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缺少任何一個證,都是非法生產。2003年至2013年2月,由於證照不全或者過期失效非法生產導致的特別重大事故26起,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量的43%。所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第一條就明確要求必須證照齊全,嚴禁證照不全或者失效非法生產。
[網友奔跑的蚊子]:第二條規定,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超層越界為啥不可以?啥是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啊?
[黃毅]:《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必須在批准的區域內進行採礦活動,不允許超層越界。2003年至2013年2月,由於超層越界而導致的特別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類事故的30%。比較典型的就是2012年四川攀枝花市的肖家灣煤礦,就是由於超層越界、盜採煤炭而導致了特別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教訓非常慘痛。因為往往在超層越界的區域內進行採煤,它沒有可靠的通風系統、排水系統、檢測系統,而且也沒有正規的開採方式,往往是採取違法的一些行為,採用一些已經取締的開採方式進行冒險作業,非常容易導致事故,所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明確地提出嚴禁超層越界開採。另外,也要求必須在批准的區域內正規開採,所謂正規開採,就是必須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採用長臂式採煤方式或者機械化作業,禁止採用巷道式開採或者空頂作業,所謂巷道式開採就是比較原始落後的採煤方法,沒有支護,非常危險,是明令取締的。
[網友奔跑的蚊子]:通風系統在採礦工作中有何嚴格的規定?什麼樣的通風系統是合格的?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會帶來什麼問題?
[黃毅]:完整可靠的通風系統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先決條件,因為只有通風可靠,才能保證井下人員需要的新鮮空氣,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氣體,才能調節井下的溫度。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礦發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有93%都是由於通風系統不完善造成的,特別是無風、微風、循環風,容易導致瓦斯的積聚,達到一定的濃度,遇到明火,就會導致瓦斯爆炸。所以,確保井下通風系統的可靠,是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一個關鍵的要素。如果通風系統出了問題,等於一個人停止呼吸,是必須把握的一個關鍵環節。
[網友伊甸之東]:井下瓦斯抽采依靠什麼設備?如何監測瓦斯超標?當瓦斯超標后礦工應如何安全撤離?
[黃毅]:我們國家瓦斯災害比較嚴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礦都是高瓦斯礦井,還有一些煤礦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就是比高瓦斯還嚴重。瓦斯是煤礦安全的第一殺手,2003年至2013年2月,全國發生的特別重大瓦斯事故44起,占同期特大事故總量的72%。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燒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強瓦斯的防治,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在這方面,我們制定了12字方針,就是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特彆強調要抽采瓦斯達標,也就是說,要通過抽采使瓦斯變廢為寶,瓦斯本身是一個清潔能源,和天然氣是一樣的,所以,提前把它抽出來,而且作為清潔能源使用,這是一舉兩得的事。另外,我國關於瓦斯監測監控的技術已經很完備,井下只要認真地去安裝使用,確保監控設備的有效,就可以有效地防範瓦斯事故的發生。再有,井下的瓦斯一旦超出規定的界線,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所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裡面明確地提出嚴禁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網友舞動的微風]:七台河井下透水事故源於躍層開採、未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井下探放水規定有哪些要求?如何鑒別防隔水煤柱?
[黃毅]:我們國家煤礦的水患也是比較嚴重的,所以,煤礦的安全規程裡面專門有一章就是對煤礦的防水作出嚴格的規定,特別明確要求相鄰煤礦的分界處必須要保留防隔水煤柱,而且制定了探放水的規定和措施,對於存在水患的煤礦必須實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落實探放水的各項措施。井下的水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廢棄礦井的老塘水,二是奧陶紀石灰層的地下水。所以,煤礦必須掌握地下水文地質的情況,針對水患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有效的探放水的措施。尤其禁止開採防隔水煤柱。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礦發生的特大透水事故占同期事故總量的15%,特別是由於採空區老塘水釀成的特大事故佔89%。所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明確規定必須落實探放水的各項措施。2013年1月至2月,我們和中石油勘探部門簽定協議,採用先進的探測技術,對水患嚴重的礦區進行全面水文地質的勘測,進一步了解水患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採取防治措施。
[網友忽閃閃]:“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這個如何保證呢,安監總局會隨時去查嗎?
[黃毅]:由於井下存在著瓦斯等有害氣體,所以,凡是入井的機電設備都必須取得安全標誌,必須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還有,煤礦使用的各種提升運輸設備必須完好,不能帶病運轉,也不能超載超限。因為這些設備不僅關係煤礦的正常生產,而且也關係礦工的生命安全。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礦井下發生的機電運輸特別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期事故總量的30%,特別是井下斜井的提升設備,有的不完好,防範措施不完善,或者超載運輸而導致的事故時有發生。為此,《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專門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所有的提升設備作出明確的規定。
[網友糖果樂園]: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請具體闡釋一下。
[黃毅]:這一條實際上是對井下作業人員在崗盡責作出的明確規定。首先是要求礦長必須下井帶班,這也是國務院23號文件所作出的明確規定。只有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才能有效地處置現場發生的安全隱患,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其次就是對所有的下井人員都要進行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只有這樣才能自覺地執行煤礦的安全規程,才能及時地排查治理隱患,才能在作業當中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所傷害。許多煤礦的事故,原因都是由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勞動紀律而造成的。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礦發生的61起特別重大事故,其中有41起都存在無證上崗的問題。由此看來,抓好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是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要素。
[網友超級燈泡]:《規定》出台後,總局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使《規定》能夠真正落實到每一位礦長,從而切實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
[黃毅]:為了確保《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的貫徹實施,我們準備採取以下措施:第一,集中發放、當面承諾。2013年2月10日以後,我們要以省為單位,把所有的礦長分批集中到省會,由總局、煤監局領導成員當面向礦長發放《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併當場簽訂承諾書。第二,集中培訓、現場考核。就是要集中一天的時間,由總局、煤監局和省局的領導同志,宣講《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要求,然後,現場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今後礦長任職的參考依據。第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採取多種宣傳形式,讓《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盡人皆知,並動員全社會進行監督。同時,在煤礦礦長中,開展“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四,加強監督、嚴格執法。要求安全監管監察系統要把貫徹實施《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總局、煤監局適當時機要組織專項的督查,督促指導各地煤礦認真貫徹執行好《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網友一天一地一廣仔]:請問嘉賓,這礦井的7條規定是否屬於過去的教訓總結,外國在礦井管理方面有什麼可借鑒的嗎?假如出現礦難,礦長或礦領導先於礦工逃離現場呢,如何處理?
[黃毅]:這七條規定確實是過去相關的法規規程當中都有過的,也是事故教訓的總結,可以說是用血的代價換來的。所以,血的教訓不能再去用血的代價去驗證。據我所知,國外在礦井管理方面,也都有類似的嚴格規定,而且,違反規定的處罰更嚴厲。我們這七條也總結借鑒了國外的一些經驗教訓。如果出現礦難,發生了礦長先於礦工逃離現場的情形,必須要依法懲處。因為相關的法規規程明確規定,礦領導不執行下井帶班的制度,沒與礦工同上同下,就是失職、擅離職守,必須追究責任。在這方面,有過被嚴厲問責的例子,所以,也希望各位礦長引以為戒。
[網友當仁丕讓]:看這些規定很好,可關鍵是落實,相信能夠卓有成效。
[網友優雅的豬]:看這些規定很好,可關鍵是落實。如何確保這些規定能被實實在在的執行呢?
[黃毅]:這位網友提的問題可謂是一針見血。再好的規定,如果不落實,也是廢紙一張。所以,關鍵就是要把七條規定真正落到實處,成為每一個礦長的行為規範。下一步,我們重點也是抓落實。只有落實了,才是真水平、真本事。當然,落實好七條規定,需要強化礦長的責任意識,真正做到履職盡責、言而守信。同時,也需要廣大礦工的自覺參與。再有就是需要全社會的監督。如果大家都高度關注和重視煤礦的安全生產,相信這七條會落到實處。如果落實了,煤礦的安全生產形勢一定會實現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