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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019年8月,山東上調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
、求:治療傷需費符合傷保險診療項錄、傷保險藥品錄、傷保險院服務標準。
、律依據:《傷保險例》。
、備註:單參傷保險,必須簽服務協議醫療構治療。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標準: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1、標準: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2、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1、手機計算工具:工傷計算器。可方便計算出全國各地的賠償金額
2、PC計算工具:可以方便計算賠償金額、生成賠償清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為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為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為30個月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護理費標準
同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是從入院開始至工傷等級鑒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餘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為職業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複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複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
1、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複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標準同上
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標準同上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餘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鑒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傷殘等級 | 賠償項目 | 計算方式 | 支付來源 | 備註 |
一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9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二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5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五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6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七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 用人單位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八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九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十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備註:
1、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6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6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7元。
3、按規定備案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前3日內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規定備案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不含火車軟卧票、飛機票)。
5、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6、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按有關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7、用人單位破產、關閉,需全員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從留用資金中,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一次性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年齡。
8、大連市201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922元。
2019年8月,山東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這是山東自2005年起,連續15年提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此次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人均分別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山東規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護理費方面,按《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規定確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此次調整的範圍為2018年12月31日前,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准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2021年9月,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2021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執行時間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待遇調整的標準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08元。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62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20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分別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執行。
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2020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前,以該市(州)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85元。
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明確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
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0元。
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2021年10月,天津市調整2021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一、傷殘津貼
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178元、二級傷殘168元、三級傷殘158元、四級傷殘148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一級傷殘4045元、二級傷殘3869元、三級傷殘3693元、四級傷殘3517元。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退休工傷人員補貼
2020年12月31日前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休工傷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補貼:一級傷殘60元、二級傷殘50元、三級傷殘40元、四級傷殘30元。調整後退休工傷人員補貼與養老金之和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一級傷殘4045元、二級傷殘3869元、三級傷殘3693元、四級傷殘3517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2020年12月31日前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3元,最低發放標準1704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發放標準1277元。
四、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執行時間
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2021年12月14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一步提高工傷(亡)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待遇水平,按照《關於調整2020年兵團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要求,新疆兵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3項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了調整。
本次待遇調整涉及新疆兵團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3497人次。調整后,傷殘津貼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98元,生活護理費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1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具體來看,新疆兵團提高傷殘津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53元、220元、205元、194元。提高生活護理費標準,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39元、269元、213元。
同時,提高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