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聯合會

遼寧省企業聯合會

遼寧省企業聯合會(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LEC )遼寧省企業家協會(LIAONING ENTERPRISES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LEDA),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該會是以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組成的聯合組織。

協會章程


遼寧省企業聯合會、遼寧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遼寧省企業聯合會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以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組成的聯合組織。本會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遼寧省經濟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民政廳為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地區、各行業企業聯合、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與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本會作為省僱主組織的代表,積極參加國家僱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兄弟省市僱主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全省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
第十三條 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地區、各行業企業聯合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和個人會員員。本團體分為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在遼寧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全省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三)各市企業團體;
(四)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十七條 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本會理事長辦公會核准併發給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設榮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1、不再擔任本會的常務理事、理事,身體健康,仍熱心本會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者;
2、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企業家(僱主);
3、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4、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繳納會費,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由本會與有關單位(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產生。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
五、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推選理事會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其職權。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確定常務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五、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經會長批准,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者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協商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
七、增補或調整理事。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八、根據會長提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九、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並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