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利改稅

第二步利改稅

第二步利改稅指的是1984年10月起實行第二步利改稅是要從稅利並存逐步過渡到完全以稅代利。主要內容是: (1) 把原來的工商稅按性質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四種。(2) 對某些採掘企業開徵資源稅。 (3) 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恢復開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4) 對有盈利的國營企業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大中型國營企業按55%的比例稅率徵收,小型國營企業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歸還貸款和單項留利。(5) 對國營大中型企業還要徵收國營企業調節稅,其稅率按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一戶一率。與第一步比較,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大大前進了一步,實際上是工商稅制的一次全面性改革。通過改革,初步建立起適應我國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多種稅、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新的稅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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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