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入調節稅
1987年開始徵收的稅種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1987年1月1日起國家向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徵收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國家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政策,調動了勞動人民致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過了一般水平,有的還超過許多。
個人收入調節稅
中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債券利息、股息和分紅,以及私營企業業主的非勞動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國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於善於經營的企業和誠實勞動的個人先富起來,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貧富懸殊,堅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對過高的個人收入,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節,運用稅收槓桿適當調節各類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正是為了體現國家的分配政策,於是,國務院於1986年9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達到規定納稅標準收入的公民。
個人收入調節稅徵稅對象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財產租賃收入,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以及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收入。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計稅依據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規定標準的費用后的餘額。有多項應稅收入的納稅人,其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4項應稅收入匯總計算,按月徵收;其他應稅收入分別計算按次徵收。
個人收入調節稅稅率分為按個人綜合收入計稅的超倍累進稅率和按個人單項收入計稅的比例稅率兩種。
根據國家政策,對若干項目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以示鼓勵和照顧。
一、月薪計算方法
稅後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稅後收入=稅前收入-(個人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個人所得稅
其中: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35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稅所得=稅前收入-(個人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
二、年終獎計算方法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僱員當月月薪超過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稅,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
(2)有利於堅持社會主義原則;
(3)有利於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
(4)有利於增強公民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時公布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實施對個人收入徵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即行廢止。
個人收入調節稅
鉑略諮詢舉辦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培訓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獎金;②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在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的儲蓄存款利息;④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⑤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⑥保險賠款;⑦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複員費;⑧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⑨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收入。
個人收入調節稅採用累進計稅方法,按規定每月個人所有收入(工資獎金各項收入)扣除繳納的四金費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為徵稅基數,該基數在500元以內,按5%徵稅,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徵稅,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徵稅,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徵稅,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徵稅。繳稅採用單位代扣代繳的方法,即單位必須按規定在發工資和獎金時代扣稅款,並代為繳納,若有少繳漏繳,單位必須承擔責任,並受到罰款處理。
實行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法。支付各項應稅收入的單位,所支付給納稅人的金額達到納稅標準,依法應扣稅的,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收入來源性質及有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給納稅人出具納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屬於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不論其單項收入是否已扣稅,凡合併后的綜合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稅,已扣繳的稅款,可持納稅憑證,在應納稅額中減除。
收到交通部轉來的交通部大連輪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關於請求免征海員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報告》后,經調查研究,鑒於遠洋船員工作、生活條件艱苦,按陸地人員相同標準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應酌予照顧。現暫作如下規定:
個人收入調節稅
(一)伙食費。在船上工作按規定標準統一免費供應的集體伙食;
(二)水陸差補貼。即水上作業補貼,按船員職務工資的40%計發;
(三)保健津貼。油輪船員按不同油種對人體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貼;
二、對船員的海齡津貼(類似工齡津貼)以及職責外勞務收入和各種獎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屬內河、沿海運輸公司船員取得的津、補貼,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可比照辦理。
第一條 凡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應稅收入的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自行申報應稅收入。
第二條 個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收入,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條 納稅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1至4項的收入,不論支付單位是否已對單項收入扣繳稅款,凡月綜合收入超過地區計稅基數3倍的,均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對單項收入已扣繳的稅款,可持完稅憑證,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后予以抵免。納稅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5至8項的收入,支付單位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 納稅人取得的應稅收入,必須在月度終了后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申報表表式按財政部稅務部總局《關於檢發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申報表等表式及其說明的通知》所附個人收入調節稅月份申報表)。在多處取得應稅項目收入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無工作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自行申報納稅人的收入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證件,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對納稅人如實申報的收入情況要負責保密。
第六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稅,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以及拒絕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為檢舉者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1991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的通知》,對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近海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稅時扣除出海津貼、集體伙食費,然後按年扣除11個月的超地區計稅基數3倍的部分(例如,六類工資區為4400元),其餘額按稅率表的規定計征。
北美漁業項目的遠洋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稅時扣除作業津貼的50%、出海津貼、生活零用費津貼、艱苦地區作業津貼、伙食費津貼。計稅公式為:“[每航次收入13個月備航期收入-(地區計稅基數×4)×每航次月份13個月備航期-1]×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