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主管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9月,新組建的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整合了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職責、省民政廳老齡事業管理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不再保留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成立


由海南省衛生廳與海南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合併新成立的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7月8日在海口揭牌成立,海南省衛生廳和省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新成立的海南省衛計委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公共資源。新成立的海南省衛計委將繼續抓好大部門制機構改革工作,紮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並全面加強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海南省衛計委的辦公地點暫時設在原省衛生廳和省人口計生委兩個辦公區。

人員編製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編製1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省醫療保健局局長(副廳級)1名;改革過渡期暫增設1名副主任(正廳級),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醫改辦主任;正副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老幹部處、省愛衛辦、省醫改辦、省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和省醫療保健局副局長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製10名。

領導班子


韓英偉任省衛計委主任、黨組書記。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內設16個處級職能機構和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健局。
(一)辦公室(宣傳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開展本省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衛生計生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進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機關團委、老幹部工作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工作。
(三)財務處。
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劃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
(四)規劃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擬訂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資源配置及統計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負責普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依法受理並限時辦結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擬訂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病的監測、報告和綜合防治;參與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療機構葯事、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藥物政策、省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標準;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並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計劃生育病殘兒、手術併發症醫學鑒定;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指導市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六)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七)省中醫藥管理局。
擬訂本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技術規範及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各類中醫醫療保健機構;監督中醫醫療保健質量;負責中醫宣傳教育、技術交流等工作。
(十八)省醫療保健局。
負責省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省直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等,以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划轉的職責。
將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港、澳、台等境外投資者在本省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的政策法規規章和計劃,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體制改革,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參與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健康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婦幼健康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准入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
(六)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參與擬訂藥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省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八)負責全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組織實施目標的考核評估,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九)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
(十)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一)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國際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四)與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