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2010年潘福仁創作的圖書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法律出版社於 2010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福仁。本書書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深入探討分析了審判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重點、難點、新型問題,並對審判實踐中發生的典型案例作了細緻的分析,增強了處理解決問題的直觀性,對於辦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具有較好的參考、借鑒價值。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作 者:潘福仁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7月1日
ISBN: 9787511808448
開本: 16開
定價: 元
全面梳理,系統性強。每一專題梳理了該類糾紛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涵蓋了該類糾紛所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審判依據。
專家審讀,權戚性強。北京、上海、廣東等調研能力較強的省高、中級法院具有審判實踐經驗的法官撰寫。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審讀把關,保證了內密的權威性。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第2版)》內容新穎,針對性強。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針對各類糾紛審判實踐中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展開法律適用的論述分析,並對案件審理方法與技能進行了有益的探討。理論聯繫實際。實用性強。法學基本理論的評述與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結合,案例指導,實用性強。
上編 司法實踐
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概述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程序問題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下編 疑難、典型案例評析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一般是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也就是所謂“業主”;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也就是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人一般應當是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包括初步設計合同和施工設計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協議;後者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築和安裝兩方面的合同,有時二者合二為一,建築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安裝。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務人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其中一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千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合同。建設工程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由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的明確建設工程監理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根據發包人的委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的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監督的專門活動。監理合同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因為與建設工程合同密切相關,故歸入建設工程合同項下。
裝飾裝修合同是指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與發包方訂立的明確裝飾裝修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鐵路修建合同,又叫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為建設或修整鐵路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農村建房戶與施工方為建設房屋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合同法》第16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規定,《建築法》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三部行政法規亦對建設工程活動進行規範。《鐵路法》第3章的鐵路建設部分可作為審理鐵路修建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等司法解釋分別適用於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並可作為審理其他類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
實踐中大量產生兩地法院分別將同一法律糾紛認定為本案由和承攬合同糾紛,藉此爭奪管轄權並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審理的問題。如近些年多發的農村建房合同糾紛,一直存在應將案由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是承攬合同糾紛的爭論。本案由規定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單列在本案由項下,意味著將農村建房合同明確界定為建設工程合同。
從廣義上看,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是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作者:奚曉明主編
ISBN:10位[7503675462]13位[978750367546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9-1
定價:38.00元
包括六個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一些條件的出現會導致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解釋》中對於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於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後果
(1)《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於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於為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投入生產,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於工程質量問題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就導致了其後的工程質量的糾紛。
《解釋》第23條也對於工程質量產生的爭議如何進行鑒定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於建設單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為的懲罰,認定了建設單位使用工程即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是,上述規定卻並沒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責任,要求承包商對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於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對於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就等於是終身保修,因此並不因建設單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僅在工程質量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還將由於這樣的行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書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深入探討分析了審判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重點、難點、新型問題,並對審判實踐中發生的典型案例作了細緻的分析,增強了處理解決問題的直觀性,對於辦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具有較好的參考、借鑒價值。
上編 司法實踐
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概述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類型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專業性強
二、法律關係複雜
三、審理難點多
四、與社會穩定關係密切
第三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建築市場行為不規範
二、建設方投資不足
三、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
第四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發展趨勢
一、數量逐年上升
二、審理難度加大
三、解決方法多元化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程序問題
第一節 審理方法與技巧
一、訴訟程序上的方法與技巧
二、實體審理的方法與技巧
第二節 訴訟管轄問題
一、訴訟管轄背後的利益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及其管轄原則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轄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 訴訟參加人的確定
一、實際施工人、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訴訟參加人
二、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訴訟參加人
三、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第四節 訴訟證據的認定
一、建設工程合同證據種類及作用
二、證據舉證、質證程序及舉證責任的分配、質證及證據的審
核認定
第五節 反訴與抗辯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簽約主體
二、合同形式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約、承諾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包人的義務
二、發包人的義務
第二節 工程款的認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認定
二、無效合同的工程款認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
四、工程款支付主體
五、墊資作為工程欠款的認定
六、工程款利息
第三節 工期的認定
……
第五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下編 疑難、典型案例評析
案例1 反訴、抗辯及裁判文書寫作——宇寰公司與宏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附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
三、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