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

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

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成立於2001年2月15日,是由省內從事軟體(含系統集成)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


宗旨是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聯繫,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協會日常主要工作: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授權,負責省內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備案(簡稱雙軟認定)工作;開展技術諮詢服務、人才培養與技術交流,組織本行業參加全國性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展銷展覽;負責軟體企業年審和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推薦工作。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積極推進全省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省民間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共61名組成,其中理事 26 名,常務理事20 名,副理事長13名,理事長1名,名譽理事長1名、秘書長由副理事長兼任。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辦公地點設在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318室(省政府對過),郵編13005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全稱: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in Province,縮寫 JLS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吉林省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培訓,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個人自願結合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竟爭;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聯繫,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全省經濟和社會信息化。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吉林省信息產業廳、省直有關部門和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聘請軟體行業專家學者為本協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對協會工作、軟體企業及產品認定進行技術諮詢服務,對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開發予以技術指導。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場所設在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省直機關3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 的制定進行研討以及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倡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正當權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度、修改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六)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並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
(七)對本行業企業的稅收、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稅收、產品價格調整建議。
(八)組織本行業參加全國性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展覽(銷)會,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題論壇或研討會,並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出國展覽會和組織技術交流。
(九)組織本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進行軟體企業和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為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一)總結交流軟體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開展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十二)根據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十三)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與信息服務外包,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我省軟體行業進入國際軟體市場。
(十四)負責管理全省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和年審的組織上報工作;負責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資料匯總推薦工作。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吉林省轄區範圍內登記註冊,從事軟體研究、開發、銷售、服務和系統集成以及從事信息化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會籍管理制度,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省內軟體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統一格式);
(二)經協會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行約行規;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行業行規等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推選名譽理事長,聘請協會專家顧問;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工作緊迫的特殊情況下,可召開理事長擴大會議,研究決策重要事宜。理事長擴大會議的範圍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部分常務理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軟體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職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辦法按單獨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禁格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已經2008年5月22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