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八經

戰國末期韓非創作的散文

《韓非子·八經》是戰國末期思想家韓非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一、因情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廢置無度則權瀆,賞罰下共則威分。是以明主不懷愛而聽,不留說而計。故聽言不參,則權分乎奸;智力不用,則君窮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毀譽一行而不議。故賞賢罰暴,譽善之至者也;賞暴罰賢,舉惡之至者也:是謂賞同罰異。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譽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民恥之。然後一行其法,禁誅於私家,不害功罪。賞罰必知之,知之,道盡矣。
二、主道
力不敵眾,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故智力敵而群物勝。揣中則私勞,不中則任過。下君盡己之能,中君盡人之力,上君盡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結智,一聽而公會。聽不一則后悖於前,后悖於前則愚智不分;不公會則猶豫而不斷,不斷則事留。自取一,則毋道墮壑之累。故使之諷,諷定而怒。是以言陳之曰,必有策籍。結智者事發而驗,結能者功見而謀成敗。成敗有徵,賞罰隨之。事成則君收其功,規敗則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猶不親,而況於力乎?事智猶不親,而況於懸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則君怒。使人相用則君神,則下盡。下盡下,則臣上不因君,而主道畢矣。
三、起亂
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故明主審公私之分,審利害之地,奸乃無所乘。亂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顯賢。任吏責臣,主母不放;禮施異等,后姬不疑;分勢不貳,庶適不爭;權籍不失,史弟不侵;下不一門,大臣有擁;禁賞必行,顯賢不亂。臣有二因,謂外內也。外曰畏,內曰愛。所畏之求得,所愛之言聽,此亂臣之所因也。外國之置諸吏者,結誅親暱重帑,則外不籍矣;爵祿循功,請者俱罪,則內不因矣。外不籍,內不因,則奸充塞矣。官襲節而進,以至大任,智也。其位至而任大者,以三節持之:曰質,曰鎮,曰固。親戚妻子,質也;爵祿厚而必,鎮也;參伍責怒,固也。賢者止於質,貪饕化於鎮,姦邪窮於固。忍不制則下上,小不除則大誅,而名實當則徑之。生害事,死傷名,則行飲食;不然,而與其仇:此謂除陰奸也。醫曰詭,詭曰易。易功而賞,見罪而罰,而詭乃止。是非不泄,說諫不通,而易乃不用。父兄賢良播出曰游禍,其患鄰敵多資。僇辱之人近習曰狎賊,其患發忿疑辱之心生。藏怒持罪而不發曰增亂,其患僥倖妄舉之人起。大臣兩重提衡而不踦曰卷禍,其患家隆劫殺之難作。脫易不自神曰彈威,其患賊夫酖毒之亂起。此五患者,人主之不知,是有劫殺之事。廢置之事,生於內則治,生於外則亂。是以明主以功論之內,而以利資之外,其故國治而敵亂。即亂之道:臣憎,則起外若眩;臣愛,則起內若葯。
四、立道
參伍之道:行參以謀多,揆伍以責失。行參必拆,揆伍必怒。不拆則瀆上,不怒則相和。拆之徵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眾。觀聽之勢,其征在比周而賞異也,誅毋謁而罪同。言會眾端,必揆之以地,謀之以天,驗之以物,參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觀矣。參言以知其誠,易視以改其澤,執見以得非常。一用以務近習,重言以懼遠使。舉往以悉其前,即邇以知其內,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問所暗,詭使以絕黷泄。倒言以嘗所疑,論反以得陰奸。設諫以綱獨為,舉錯以觀奸動。明說以誘避過,卑適以觀直謟。宣聞以通未見,作斗以散朋黨。深一以警眾心,泄異以易其慮。似類則合其參,陳過則明其固。知辟罪以止威,陰使時循以省衷。漸更以離通比。下約以侵其上:相室,約其廷臣;廷臣,約其官屬;兵士,約其軍吏;遣使,約其行介;縣令,約其辟吏;郎中,約其左右;后姬,約其宮媛。此之謂條達之道。言通事泄,則術不行。
五、類柄
明主,其務在周密。是以喜見則德償,怒見則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見。故以一得十者,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主兼行上下,故奸無所失。伍、官、連、縣而鄰,謁過賞,失過誅。上之於下,下之於上,亦然。是故上下貴賤相畏以法,相誨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實,有生之名。為君者有賢知之名,有賞罰之實。名實俱至,故福善必聞矣。
六、參言
聽不參,則無以責下;言不督乎用,則邪說當上。言之為物也以多信,不然之物,十從雲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吶者言之疑,辯者言之信。奸之食上也,取資乎眾,籍信乎辯,而以類飾其私。人主不饜忿而待合參,其勢資下也。有道之主聽言,督其用,課其功,功課而賞罰生焉,故無用之辯不留朝。任事者知不足以治職,則放官收。說大而誇則窮端,故奸得而怒。無故而不當為誣,誣而罪臣。言必有報,說必責用也,故朋黨之言不上聞。凡聽之道,人臣忠論以聞奸,博論以內一,人主不智則奸得資。明主之道,己喜,則求其所納;己怒,則察其所構;論於已變之後,以得毀譽公私之徵。眾諫以效智故,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眾之諫也敗。君之取也,無副言於上以設將然,今符言於後以知謾誠語。明主之道,臣不得兩諫,必任其一語;不得擅行,必合其參,故奸無道進矣。
七、聽法
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無度,則官擅為;官擅為,故奉重無前;則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亂功之所生也。明主之道取於任,賢於官,賞於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當,主怒,俱必害;則人不私父兄而進其仇讎。勢足以行法,奉足以給事,而私無所生,故民勞苦而輕官。任事者毋重,使其寵必在爵;外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祿;故民尊爵而重祿。爵祿,所以賞也;民重所以賞也,則國治。刑之煩也,名之繆也,賞譽不當則民疑,民之重名與其重賞也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賞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為上。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然則民無榮於賞之內。有重罰者必有惡名,故民畏。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矣。
八、主威
行義示則主威分,慈仁聽則法制毀。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勢卑下,故下肆很觸而榮於輕君之俗,則主威分。民以法難犯上,而上以法撓慈仁,故下明愛施而務賕紋之政,是以法令隳。尊私行以貳主威,行賕紋以疑法,聽之則亂治,不聽則謗主,故君輕乎位而法亂乎官,此之謂無常之國。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義成榮,不得以家利為功,功名所生,必出於官法。法之年外,雖有難行,不以顯焉,故民無以私名。設法度以齊民,信賞罰以盡民能,明誹譽以勸沮。名號、賞罰、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則尊君,百姓有功則利上,此之謂有道之國也。

註釋譯文


(一)因情
凡要治理天下,必須依據人情。人之常情,有喜好和厭惡兩種趨性,因而賞和罰可據以使用;賞和罰可據以使用,法令就可據以建立起來,治國政策也就進而完備了。君主掌握政柄並據有勢位,所以能夠令行禁止。政柄是決定生殺的本權,勢位是制服眾人的基礎。廢除什麼,建立什麼,如果無章可循,政權就不神聖了;如果和臣下共掌賞罰大權,君主的威勢就分散了。因此,明君不帶偏愛去聽取意見,不抱成見去計謀事情。所以聽取意見不加驗證的話,權力就會被奸臣分割;不能使大家盡心竭力,君主就會受臣下困窘。所以明君行使權力時像天一樣光明正大,任用臣下時像鬼一樣神妙莫測。光明正大,就不會遭到反對;神妙莫測,就不會陷入困境。君主運用權勢,管教嚴厲,臣民即使有抵觸情緒,也不敢違背;毀譽褒貶的標準始終如一,不容有妄自非議的餘地。所以獎賞賢人,懲罰暴行,是鼓勵做好事的極致;獎賞暴行,懲罰賢人,是鼓勵幹壞事的極致:這就是獎賞和自己意見相同的,懲罰和自己意見不同的。賞賜最好是優厚一些,使民眾覺得有利;讚揚最好是美好一些,使民眾感到榮耀;懲罰最好是嚴重一些,使民眾感到害怕;貶斥最好是殘酷一些,使民眾感到羞恥。然後堅決把法制貫徹下去,禁止臣下私行誅罰,不讓他們破壞賞功罰罪的制度。該賞該罰,君主一定要清楚;清楚的話,治國方略就完備了。
(二)主道
僅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能勝過眾人的;僅靠一個人的智慧,是不能盡知萬物的。君主與其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不如用一國人的智慧和力量,所以就能敵得過眾人的智力而勝過萬物。君主遇事只靠自己猜度的話,即使對了,也要花費自己精力;一旦錯了,就要自己承擔責任。下等的君主竭盡自己的才能,中等的君主竭盡別人的力量,上等的君主竭盡別人的智慧。因此遇到事情時,就要集中眾人的智慧,一一聽取大家的議論,然後把大家的意見集中起來。如果君主不一一聽取大家的議論,臣下後來發表的意見就可能悖於原先的看法,這樣君主就不能分清臣下的愚智。如果君主不把大家的意見都集中起來,自己就會猶豫不決,猶豫不決的話,事情也就得不到及時處理。君主有主見地採取一種中肯意見,就不會有掉入臣下所設的陷阱里的危險。所以,要讓臣下提出建議,然後威嚴地責令他完成。因此群臣發表言論時,一定要有記錄。出謀劃策的人,等事情發生后,君主要加以檢驗;貢獻能力的人,等功效表現出來后,君主要對成敗進行分析。成敗經過核實,隨之進行獎賞或懲罰。事情成功了,君主就收取他們的功勞;謀划失敗了,臣下就承擔其中的罪責。做君主的,對合符驗身這樣容易做的事還不親自去做,何況是要動手操勞的事呢?君主對用智費心的事還不親自去做,何況是要百般推測的事呢?所以君主用人時,不取彼此意見相同的人;意見相同,君主就要嚴厲地加以斥責。使臣下都相互制約而同為君主所用,那麼君主就能神妙莫測,臣下也就會竭盡自己的智能;臣下竭盡智能,就不會向上鑽君主的空子,而君主駕馭臣下的方略也就完備了。
(三)起亂
君主懂得君臣之間利益不同的,才能稱王於天下;認為利益相同,就要被臣下所挾制;與臣下共掌大權;就會被臣下所殺害。所以明君詳察公私之分與各自利害之所在,奸臣就無機可乘。動亂產生於六種人:君主的母后、君主的妻妄、君主的子孫、君主的兄弟、大臣和有名的賢人。任用官吏,督責臣下,太后就不敢放肆;禮儀上區分不同的等級,妻和妾的界限就不會混淆;權勢不分給庶子,庶子就不會與嫡子爭奪;權位不喪失,君主的兄弟就不敢侵犯;臣民不被私門控制,權臣也就不敢蒙蔽君;禁令和賞賜堅決施行,有名的賢人就不敢暗中作亂。臣子有兩種憑藉,這就是國外勢力和宮中親信。國外勢力是君主害怕的,宮中親信是君主寵愛的。君主對國外的要求總是給予滿足,對親信的主張總是言聽計從;這就是亂臣所要利用的。外國暗中安插官吏的情況一旦發生,君主就要追查和懲辦與之關係密切並接受賄賂的人,臣子就不敢藉助於外國勢力了。君主按照功勞賞賜爵祿,對於無功而請求爵祿的人,連同替他請求的人一起辦罪,左右侍從也就不會成為臣子作亂的憑藉了。外國勢力無從藉助,宮中親信無從利用,那麼內奸和外奸作亂的途徑就都被堵塞了。官吏逐級提拔,一直到擔任重大的職務,才是明智的用人方法。對於職位很高並擔任重大職務的人,要用三種不同辦法來加以控制:一是質,一是鎮,一是固。厚待他們的親戚妻子而嚴加看管,叫做質;給予豐厚的爵祿而且一定實行,叫做鎮;檢驗言論,督責實效,叫做固。賢者因有人質抵押而不敢妄自行動,貪婪的人因受獎賞撫慰而消除野心,姦邪的人因有種種約束而無計可施。寬容而不予制裁,臣下就會侵犯君主;小的姦邪不除掉,勢必要導致大的誅罰。可見罪名和罪行相符時就該嚴加處置。留著這些人要壞事,殺掉又會敗壞名聲,就通過飲食毒死他,否則就交給他的仇敵殺掉他。這叫做除陰奸。蒙蔽也就是詭詐,詭詐也就是變化無常。君主能夠見功行賞,見罪行罰,奸臣就不敢詭詐。君主不把對是非的判斷泄露出去,也不將臣下的諫說互相透露,奸臣隨機應變手段也就不敢使用。君主的父兄和有才能的人逃亡在外叫做游禍,它的危害在於給敵人增加了力量。君主與受過刑罰的人親昵叫做狎賊,它的危害在於這種人的忿恨和凝結在心頭的恥辱會發作。君主隱藏自己的憤怒而不發作,掌握了臣下的罪行而不揭露,叫做增亂;它的危害在於懷著僥倖心理而輕舉妄動的人會起來活動。君主同時重用兩個大臣,二者權勢相當,叫做卷禍,它的危害在於私家勢力強大,劫殺君主的災難會發生。君主隨隨便便而不能表現出神妙莫測,叫做彈威,它的危害在於后紀用毒酒害死夫君的亂子會出現。這五種禍患,君主如果不能察覺,就有被劫殺的災難。官吏的任免,由自己決定則治,由外國勢力控制則亂。因此,明君在國內講求事功,而從國外取得利益,所以本國安定而敵國混亂。導致危亂的途徑是:臣下被君主憎惡,就藉助外國勢力,使君主像得了頭暈病一樣;臣下被君主寵愛,就藉助君主的左右親信,使君主像吃了暗中下的毒藥一樣。
(四)立道
檢驗考察的途徑是:通過嚴格核查來謀取功效,通過交互衡量來追究過失。嚴格檢驗,必須對臣下的言行進行解剖;交互衡量,必須對臣下的過錯加以斥責。不進行解剖,壞人就會輕慢君主;不加以斥責,臣下就會朋黨為奸。進行解剖的結論足以看出臣下事功的多少;嚴加責罰之前,不要把意圖泄露給眾人。觀察臣下行為和聽取臣下意見的一般情況是:臣下有緊密勾結的跡象,君主就獎賞那些與之離異的人;臣下知道姦情而不告發,君主就將他和壞人治同樣的罪。對於言論,要匯合各方面的情況,一定要根據地利加以衡量,參照天時加以思考,運用物理加以驗證,適應人情加以分析。這四方面的情況都符合了,就可以了解是非了。分析臣下的言論,用以了解他對君主是否忠誠;從不同角度觀察臣下,從而了解他各方面的表現;掌握親眼目睹的情況,以便了解臣下的反常行為。一人專職,使親近寵幸的臣子有事可干;反覆強調,讓出使遠方的使者感到畏懼。列舉往事來了解臣下的舊況,留在身邊來了解臣下的內情,派到遠地來探知臣下的表現。掌握表面現象來探問暗中情況,運用詭使方法來杜絕侮慢行為;用正話反說來探明自己疑惑的事,從反面考察來了解隱蔽的姦邪活動;設置諫官來糾正大臣的獨斷,列舉錯誤來觀察奸臣的動靜。公開說明,引導臣下避免過錯;謙恭下士,核察臣下是直是詣。宣布已了解的事情以便揭露未被發現的壞人壞事,促使壞人內部爭鬥以使他們自行瓦解。深入探究一件事情的真相,使眾人有所警戒;故意泄露不同的想法,使壞人改變企圖。遇到類似情況,要通過檢驗弄明真相;列舉臣下過失,要指明他的根本毛病。知道臣下的罪過,就要對他的罪過用刑,以便禁止他的私威;暗中派使者時時巡查各地官吏,以便了解他們是否忠誠。逐步更換官吏,以便離散勾結在一起的奸黨。君主和臣下約定,要他們告發上級:針對相國,就和廷臣約定;針對廷臣,就和他屬下的官吏約定;針對軍吏,就和兵士約定;針對派遣的使者,就和他的隨從人員約定;針對縣令,就和他任命的屬吏約定;針對郎中,就和他的侍從約定;針對后姬,就和宮女約定。這就叫做條達之道。假如把臣下的告密和要辦的事情泄露了出去,君主考察臣下的政治手段也就無法施行了。
(五)類柄
明君最要緊的事情,在於周而無缺、密而不露。因此,如果君主的喜愛表現出來,臣下就會據以行賞,從而竊取恩德;如果君主的憤怒表現出來,臣下就會據以行罰,從而瓜分威勢。所以明君的言論深蘊固藏而不表露,緊鎖密閉而不外泄。所以用一人察得十人的陰謀活動,是統治下層的途徑;用十人察得一人的陰謀活動,是揭露上面的途徑。明君上下兼用,所以壞人不會有所遺漏。伍、閭、連、縣各層組織的人像鄰居一樣處於互相監督之中;告發壞人就賞,不告發壞人就罰。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也是這樣。所以上面和下面、貴者和賤者,在法制面前都互相畏懼,在公益面前都互相勸勉。人性要求,既有生的實惠,又有生的名聲。做君主的,既有賢智的名聲,又有賞罰的實權。名和實都得到滿足,所以大福大善必得流芳。
(六)參言
君主聽話不進行檢驗,就無法責求臣下;不考察言論是否有用,臣下就會用邪說迎合君主。言語這種東西,重複得多了,容易使人信以為真。對本不真實的東西,聽十個人說,自己就會產生疑惑;聽一百個人說,自己就會傾向於相信;聽一千個人說,自己就會確信不疑了。口才笨拙的人說的話使人心疑,善於辯說的人說的話使人信任。奸臣危害君主,得力於人多;憑藉辯說而取得信任,用類似的事例來掩飾奸私。君主不盛怒斥責而等待參驗,勢必會助長臣下行奸。懂得治國道理的君主在聽取臣下的話時,會督察它的作用,考核它的功效。根據功效來確定賞罰,所以無用的辯說不會留於朝廷之內。擔任公職辦事的人,如果智慧不足以勝任,就罷官。對說話大而不當、浮誇不實的,要追根究底,這樣就能察覺壞人並嚴加斥責。無故而言行不符,就是行騙;臣下行騙,就要治罪。對臣下的言論一定採取對應措施,對臣下的主張一定要求帶來效用,所以朋黨的觀點就不敢對君主陳說。聽言的方法,總是要讓臣下老實地談論,君主可以從中了解姦情;總是要讓臣下廣泛地議論,君主得以採納一種意見。君主如果不明智,壞人就會鑽空子。明君聽言的原則是,對於使自己高興的話,就要求兌現;對於自己惱怒的話,就追究根源;等到情況有了發展變化之後再下結論,以便獲取臣下是誹謗還是讚揚、是為公還是為私的真憑實據。採用幾種說法進說來玩弄智巧,誘使君主自己從中採取一種意見來逃避罪責;所以讓臣子同時進獻幾種說法是不可行的。君主所取的,是不要讓臣下在一種意見之外又附加另一種意見,企圖擺出一種“可能”、“或許”的圈套;而應使諫言跟以後的事實相符合,據此準確判明諫言的誠實與欺詐。明君所要採用的方略是,絕對不容許臣下作模稜兩可的進說,一定要他們挑出一種;絕不容許他們妄自行動,一定要就其言求其功,這樣奸臣的進路就給堵死了。
(七)聽法
官吏權勢大,是由於沒有法度;法度不起作用,是因為君主昏暗。君主昏暗沒有章程,官吏就胡作非為;官吏胡作非為,結果俸祿就會無限地增加;俸祿無限地增加,徵收的租稅就多;租稅徵收多了,官吏就越發富裕。官吏富裕,權勢又大,是由混亂的政事所造成的。明君治國總是挑用能辦事情的人,讚揚忠於職守的人,獎賞有功勞的人。大臣推薦的人要是合乎標準,君主就喜歡,推薦者和被推薦者都一定得到賞賜;推薦的人不合乎標準,君主就惱怒,推薦者和被推薦者都一定受到處罰。這樣,進言的人就不敢褊袒自己的父兄而願意推薦有才能的仇人了。君主給臣下的權勢足以執行法令,俸祿足以保證辦好公事,而私利無從產生。所以民眾雖然勞苦,但並不感到官府賦稅重。不要讓任事的人權勢太重,而要使他們得到的寵賞只表現在爵位上;不要讓當官的人謀取私利,而要使他們的利益只表現在俸祿上。所以臣民尊重爵位而看重俸祿。爵祿是君主用來獎賞臣民的,臣民重視君主用來獎賞的爵祿,國家就能治理好。刑罰煩亂,賜名有誤,獎賞和讚揚不當,就會使臣民懷疑,因為臣民對讚揚和賞賜同樣重視。對受賞的人有所非議,就不能鼓勵立功;對受罰的人有所讚揚,就不能禁止姦邪。明君的做法總是。受獎賞一定因為他對國家有功,受讚揚一定是因為他為君主效勞。獎賞和讚揚一致,貶斥和處罰并行;既然如此,民眾雖然受到賞賜也不感到榮耀。受到重罰的人必有惡名,所以民眾害怕。刑罰是用來禁止姦邪的;臣民害怕刑罰,國家就治理好了。
(八)主威
君主如果表彰個人品德,就會分散自己威勢;如果聽信仁慈說教,就會敗壞法律制度。臣民因為有法制而畏懼君主,君主卻壓低自己的權勢對待臣下;結果臣下就敢於放肆地觸犯法令,把輕視君主的習慣作為榮耀。這樣一來,君主的威勢就分散了。臣民因為有法制約束而難於違抗君主,君主卻聽信仁慈說教去擾亂法治的推行,結果臣民就會公開追求施捨,熱衷於枉法賄賂的腐敗政治。這樣一來,法令就被敗壞了。尊崇臣下的私行而分散君主的威勢,施行賄賂而動搖法制;君主聽之任之就要擾亂法,加以制止就要受到誹謗,因而君主地位被人看輕,政府法制被人敗壞。這就形成了所謂沒有法度的國家。明君的治國原則是,不允許臣下靠個人品行得到榮譽,不允許臣下因私家利益得到功名。功名的取得,必須根據國家的法制。在法制規定之外,即使有著別人難以具備的品行,也不能得到表彰;所以臣民就沒有因私利而得到名聲的。設立法度來統一民眾,用賞罰有信來發揮民眾的作用,用明確稱譽和貶斥的標準來鼓勵好事和禁止壞事。名號、賞罰、法令是三位一體的。所以大臣有所作為的話,就在於尊君;民眾有了功勞的話,就在於利君。這就叫做有法度的國家。

作者簡介


韓非子(約前280-前233),即韓非,為韓國國君之子,戰國末期韓國人,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子”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著作有《韓非子》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