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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傑
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
王傑,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河北景縣人,199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20年7月,王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1月26日,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傑決定逮捕。
1981年9月至1985年8月,長春地質學院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學習;
1985年8月至1987年9月,自治區地礦局第三地質大隊技術員;
1987年9月至1998年6月,自治區地礦局資料處科員、主任科員;
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自治區地礦廳資源處副處長;
2000年6月至2002年9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
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處副處長;
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處長;
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
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8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8年11月至 2020年9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據內蒙古紀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月15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組織原則,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接受請託,收受下屬錢款;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審批探礦權。私慾泛濫,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煤炭相關事項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傑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年3月24日,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0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領導幹部,免去王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