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林業廳

雲南省林業廳

雲南省林業廳是隸屬於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雲南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具體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省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
(二)擬定全省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審批有關單位編製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以及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選育、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指導監督造林綠化的檢查考核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組織編製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后監督執行;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憑證採伐;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和松香產品憑證運輸;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審核或初審,以及監督、指導有關費用的徵收和管理;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雲南省林業廳會議
雲南省林業廳會議
(五)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協調武警雲南省森林總隊的有關業務工作。
(六)管理國家和省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地州市縣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經營利用;擬定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和珍貴樹種名錄,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並組織實施;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批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工作。
(八)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以及林產化工、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油料、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實行宏觀管理。
(九)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重大基建和技改項目的研究、設計、預審和報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
(十)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廳機關和直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省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十二)管理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經工作。
(十三)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黨群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雲南省林業廳設辦公室、造林綠化處(雲南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資源林政處、森林防火處(雲南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計劃財務處、科教與產業處、人事處等8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直屬單位


宣傳中心
擬定全省林業宣傳工作方針、規章、制度和宣傳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策劃林業宣傳活動;組織協調新聞單位進行林業宣傳報道工作;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影視工作;指導管理省林業廳及其直屬單位主辦的公開發行刊物,歸口管理《雲南林業》編輯部、中國綠色時報雲南記者站、林業文聯等方面的工作;承辦國家林業局宣傳辦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後勤服務中心
木檢總站
重點項目稽查辦公室(基金站)
林火監測中心(通信站)
項目辦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編製部、省及國際組織援助專項造林項目立項報告、規劃;
2、組織協調實施及管理工程造林項目;
3、負責引進和利用先進技術並進行示範;
4、推廣、培訓、監測與評估;
5、負責組織採購工程造林項目必需的物資設備;
6、負責配合財政部門管理項目資金。
荷蘭項目辦
技能站
主要職責:
負責林業系統幹部業務素質的教育、培訓;負責林業行業各專業、各技術等級的考核培訓;開展勞動就業培訓;負責在職職工轉業訓練;開展科技扶貧實用技術培訓;開展各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負責林業澄江培訓中心的經營管理工作。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總站
能源站
主要職責:
為農村能源工作提供組織管理和技術服務。負責全省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組織、協調、管理農村能源新技術、新工藝試驗、示範、推廣。對農村能源業務技術進行培訓。
種苗站
主要職責:
負責行使全省林木種苗行政管理職能。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種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在省林業廳的領導下,與有關處室密切配合,編製全省種苗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指導全省林木種苗生產。
4、規劃並指導種子基地及苗圃建設。
5、制定全省種苗供應調劑計劃及組織實施。
6、編製種苗科研項目、推廣和技術培訓計劃。
7、負責全省良種資源管理及鑒定的組織工作。
8、管理種苗檢驗、檢疫工作。
9、省級林木種苗示範基地建設、管理。
森林自然中心
主要職責:
1、營造、管理國有林地、森林資源及林地的開發利用,促進雲南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發展。
2、森林公園建設、經營、管理。
3、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繁養提供科學實驗及教學基地。
林業調查規劃院
主要職責:
1、查清森林資源和宜林土地的數量、質量。並探索其變化規律,客觀反映自然、經濟條件,進行綜合評價。
2、編製全省的和區域的林業區劃和規劃,為省和地州市縣制定林業計劃、指導林業生產提供基礎資料。
3、對綠化造林的重點地區和營造用材林、經濟林的基地進行造林勘察設計。
4、編製國營林業局(林場)、自然保護區和重點縣(市)的森林經營規劃方案或總體設計。
5、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對資源的消長進行管理和監督(包括造林驗收、供區劃撥),定期統計上報資源數據。
6、進行有關森林資源調查和管理、林業區劃和規劃、林業局(林場)總體設計、營造林勘察設計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和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輔助決策系統新技術應用的研究。
7、進行林業項目可行性研究、林業工程測量、林業專業地圖編繪。
8、為雲南生態環境建設服務,為省委、省政府、省林業廳、各級地方政府、全省廣大林農服務。
林業生態院
林業技術學院
林業技工學校
林業職工醫院
林業廳招待所

領導信息


冷華:黨組書記、廳長。
付軍:黨組成員、副廳長
郭輝軍:黨組成員、副廳長
謝暉:黨組成員、副廳長
夏留常:黨組成員、副廳長
萬勇: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華:黨組成員、省森林公安局局長
劉雲明: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趙振忠:黨組成員、武警雲南省森林總隊政委
李鳳波:黨組成員、副廳長
文彬:黨組成員、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
劉一丹:巡視員
王哲:副巡視員
馮曉東:廳長助理

政策法規


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佔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佔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雲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範,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於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於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範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範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範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迹、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並經登記過戶後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採伐時須事先徵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於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台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採用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採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於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餘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髮〔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採取銀行評估和委託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託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諮詢服務,出具評估諮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範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複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的林權時,可以採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採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銀監局、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