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
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據郵政專項規劃,在方便用戶的地方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投遞方式投遞郵件。第二十七條省郵政管理機構和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應當依法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金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的安全、暢通,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市、縣郵政局在省郵政管理機構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郵政設施屬於社會公用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郵政設施和郵件安全的責任,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郵政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第七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郵政企業應當設置相應的分支機構或者服務點,提供郵政服務。
第八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飯店等大型公共場所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提供郵政服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郵政服務用房,可以出售給郵政企業,出售價格不得高於房屋建築成本的價格。
郵政企業自行配套建設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辦理有關手續,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設的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新建住宅樓、辦公樓,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住戶或者辦公單位相適應的收發室或者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信報箱的設計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通信行業標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經建成使用的辦公樓、住宅樓未按規定設置收發室或者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設置。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據郵政專項規劃,在方便用戶的地方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郵政設施免收城市道路佔用費。
第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拆遷人應當事先按照合理布局、不降低郵政服務標準的原則,與郵政企業協商簽訂重建或者另建協議,重建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重建或者另建期間,拆遷人應當提供臨時郵政服務用房和郵政設施。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範圍和資費標準,在郵筒、信箱上標明開筒或者開箱的頻次和時間,並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及時、安全、準確地投遞郵件。
第十四條 對具備國家規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應當與用戶協商,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因用戶沒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而發生郵件投遞錯誤或者延誤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投遞方式投遞郵件。
農村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村民委員會設置的郵件接收場所或者指定的郵件代收人。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要求,與用戶協商提供特殊服務,用戶應當支付特殊服務費。
第十六條 單位收發人員或者郵件代收人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並對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由於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延誤而導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正確書寫地址和郵政編碼。對書寫不正確或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更正指導。已投入郵筒、信箱的信函、明信片無法投遞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八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給予免費查詢,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書面通知查詢人。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禁寄、限寄物品。
郵政企業在收寄寄遞物品時,應當嚴格驗視,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物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五)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六)擅自變更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七)強制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八)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郵政日戳和郵袋。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用戶對郵政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受理用戶的舉報和投訴。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的事項進行處理,並答覆舉報或者投訴的用戶。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並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運遞郵件任務,進出港口、住宅小區或者通過渡口、橋樑、隧道、高速公路入口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執行運遞郵件任務,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通行、停車;發生一般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毀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向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報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擅自遷移、開啟、封閉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專營郵政業務的範圍按照《郵政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郵政企業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專營業務。未經郵政企業的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郵政專營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票品;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生產郵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省郵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製目錄,對信封等國家規定的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製。
第二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和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應當依法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集郵票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規定拆遷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的,市、縣郵政局有權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遷人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恢復或者妥善安置。違法拆遷給郵政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贓款贓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郵政企業的委託,擅自從事郵政專營業務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簡介
第162號 《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金山
頒布時間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的安全、暢通,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市、縣郵政局在省郵政管理機構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郵政設施屬於社會公用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郵政設施和郵件安全的責任,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郵政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第七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郵政企業應當設置相應的分支機構或者服務點,提供郵政服務。
第八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飯店等大型公共場所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提供郵政服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郵政服務用房,可以出售給郵政企業,出售價格不得高於房屋建築成本的價格。
郵政企業自行配套建設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辦理有關手續,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設的郵政設施和服務用房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新建住宅樓、辦公樓,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住戶或者辦公單位相適應的收發室或者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信報箱的設計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通信行業標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經建成使用的辦公樓、住宅樓未按規定設置收發室或者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設置。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據郵政專項規劃,在方便用戶的地方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郵政設施免收城市道路佔用費。
第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拆遷人應當事先按照合理布局、不降低郵政服務標準的原則,與郵政企業協商簽訂重建或者另建協議,重建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重建或者另建期間,拆遷人應當提供臨時郵政服務用房和郵政設施。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範圍和資費標準,在郵筒、信箱上標明開筒或者開箱的頻次和時間,並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及時、安全、準確地投遞郵件。
第十四條 對具備國家規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應當與用戶協商,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因用戶沒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而發生郵件投遞錯誤或者延誤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投遞方式投遞郵件。
農村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村民委員會設置的郵件接收場所或者指定的郵件代收人。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要求,與用戶協商提供特殊服務,用戶應當支付特殊服務費。
第十六條 單位收發人員或者郵件代收人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並對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由於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延誤而導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正確書寫地址和郵政編碼。對書寫不正確或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更正指導。已投入郵筒、信箱的信函、明信片無法投遞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八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給予免費查詢,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書面通知查詢人。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禁寄、限寄物品。
郵政企業在收寄寄遞物品時,應當嚴格驗視,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物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五)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六)擅自變更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七)強制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八)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郵政日戳和郵袋。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用戶對郵政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受理用戶的舉報和投訴。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的事項進行處理,並答覆舉報或者投訴的用戶。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並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運遞郵件任務,進出港口、住宅小區或者通過渡口、橋樑、隧道、高速公路入口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執行運遞郵件任務,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通行、停車;發生一般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毀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向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報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擅自遷移、開啟、封閉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專營郵政業務的範圍按照《郵政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郵政企業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專營業務。未經郵政企業的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郵政專營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票品;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生產郵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省郵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製目錄,對信封等國家規定的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製。
第二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和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應當依法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集郵票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規定拆遷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服務用房或者郵政設施的,市、縣郵政局有權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遷人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恢復或者妥善安置。違法拆遷給郵政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贓款贓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郵政企業的委託,擅自從事郵政專營業務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縣郵政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