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誡

詞語

懲誡,漢語詞語,意思是以前失為戒,懲罰之以示警戒。

引證解釋


見“ 懲戒 ”。
1.以前失為戒。《漢書·諸侯王表序》:“漢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懲戒亡秦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漢武故事》:“上微行,至於柏谷,夜投亭長宿,亭長不內,乃宿於逆旅。逆旅翁謂上曰:‘汝長大多力,當勤稼穡,何忽帶劍羣聚,夜行動眾,此不欲為盜則淫耳。’上默然不應……自是懲戒,希復微行。”《元典章·刑部三·穆豁子殺兄》:“若不明示罪名,則後人無以懲戒。”
2.亦作“懲誡”。懲罰之以示警戒。漢蔡邕《故太尉喬公廟碑》:“禁錮終身,沒入財賂非法之物,以充帑藏,懲戒羣下。”宋王讜《唐語林·政事下》:“臣不敢不奉詔,但許臣且系之,俟徵積年稅物畢放出,亦可為懲戒。”陳夔龍夢蕉亭雜記》卷二:“飭令戮屍傳首犯事地方示眾。經此懲誡后,各鄉紛紛開報地畝,極為踴躍。”冰心斯人獨憔悴》:“原來是他們校長給他父親的信,說他們兩個都在學生會裡……請他父親叫他們回來,免得將來懲戒的時候,玉石俱焚,有礙情面。”